侍及三班二人监,后亦差文、武朝臣。掌库八人。
真宗景德四年五月,诏:杂卖场拨纳到折支布帛,别立帐,申三司。
大中祥符四年六月,诏:杂卖场得替监官、专、副,支一季宿直钱。
仁宗干兴元年即位未改元。三月,三司言:「杂卖场每季共申文帐三道,内出卖帐官物万数,最为繁多,名件细碎,每道净案六十余纸,自来攒写费功,逐界五七年间方始结绝。欲望自今止令开说名色、都数,逐件大小、轻重如都项内已见,即更不重复开说。每道约减二千余纸,庶易为写造,早待文帐入省。」从之。
天圣三年十二月,三司言:「杂卖场言:『出卖官物,逐年课利元额五万贯,内二万五千六百贯割属榷货承认卖茶钱外,余二万四千四百贯,系当场趁办。缘累界递相交割,在场物色多是积压,少人承买,必至年终有亏课利。』省司勘会:本场出卖物色内,诸州军赃罚户绝闲杂物色已不起发赴京。经拣库元管火烧物帛,已交拨出卖、支遣了毕。本场元额钱,欲自今后更不充额比较,见管合系折支物色,即充折支给遣。今后诸处纳到合系出卖物色,即令依例出卖,收钱纳官。」从之
嘉佑三年三

月,诏禁中所降物帛送杂卖场。令三司判官一员监勒平估之。缺得缺人户。
神宗熙宁八年二月十四日,三司言:「前勾当在京杂卖场王餐乞废罢本场,又内香药西库并归杂卖场。看详内香药西库难以并罢外,缘近准朝旨,三司与市易务上界相通物货。上界已迁过永丰仓,敖屋倍多,可以盛贮。凡卖官物,皆合拨入本务。两界诸处闲杂物色,专有编估官员。其合充官用者,自可令诸处请拨;合充折支者,亦合依茶布之类各就本库务请领,岂须更般赴杂卖场,然后支给 既置编估官,即今后无复更似日前广有积滞物色。其杂卖场,委实可以废罢。」从之。
十月,诏复置杂卖场。从三司所请么。
高宗绍兴四年三月十三日,诏:「杂卖场置交跚历,应有诸处官物,当官对历交点,方得出卖。若辄敢截留关借出外,并从杖一百科罪。」
同日,诏:「杂卖场专典,半年一历。所有合造帐籍,半年一易。合用行遣纸扎,每月降帖左藏东库支给。」
同日,诏杂卖场依左藏库见出卖香等体例,每贯收头子钱二十文省,充杂支使用,仍置历收支。如有剩数,上、下半年终,赴左藏库送纳。
同日,诏杂卖场依榷货务例,顾人串省陌钱,每贯支钱六文;已交跚官物,每一百斤支脚钱八十文省,般担钱至左藏库送纳,每贯支长短脚钱三文足,并于头子钱内支破。
同日,诏杂卖场监官差破白直兵士四人,下步军司差拨。
同日,[诏]杂卖场监

官添给食钱四十贯文,于收到头子钱支给。
六月二十日,诏杂卖场置专知官、手分各一名,库子二名,秤子一名。内专知官,以三年为界,每月添给钱一十五贯文,食钱每月二百文。踏逐曾经库务校、副尉小使臣内指名差取,与理为合入资任。界终无旷阙、官物无少欠,与减三年磨勘。手分募充,每月料钱一十二贯文、每日食钱二百文。秤子、库子,每月料钱八贯文、每日食钱一百八十文。其钱,除本场已收头子钱外,每贯更收市例钱五文足,相兼充吏禄。先是,专吏皆左藏库差拨,半年一替,本场以为不便,故有是命。
同日,诏杂卖场巡防兵士,令临安府更差一十人,共二十一人。从本场请么。
二十四日,诏杂卖场置打套所,令本场官吏一就置局管干,以『打套杂货场』为名,逐旋于榷货务、左藏库(阙)[关]拨。旧管香药、杂物,赴场编估。旧来编估、打套,系专置打套所,及杂物系专置编估局品搭、编打成套,逐处桩管,榷货务隔手投下文钞,关报逐处支给。今户部有请,故有是命。
七月二十六日,诏:「编估打套局今后行众逐旋供刺增减名件价数,委自杂卖场官审实,限当日实封,申太府寺。本寺画时实封,备申户部尚书厅随宜增减。如有减价,即申尚书省、总制司,候指挥添价。一面行□增减出卖。」
同日,诏:「客人□请香药等套欲出外路贩卖者,照引与免出门并沿路商税。如敢夹带不系套内官物者,依匿税法功二等。」
六年八月十五日,诏杂买务杂卖场置提辖官一员,依文思院提辖官体例。


年七月二十九日,诏:「杂卖场监官,依杂买务官每月食钱二十贯文,添支一十五贯文,第四等折食钱三十二贯五百文。」从本场监官王植之请么。
十一月十九日,诏:「监杂卖场刘彦昭,任内收趁钱三十一万四千余贯,减二年磨勘。」
九年五月二十一日,诏:「杂买务、杂卖场提辖官,依文思院提辖官申降到绍兴八年九月二十六日指挥,许计日推赏。」从提辖官王约之请么。
十年六月十九日,诏:「监杂卖场王植,任内收趁钱五十一万八千九百余贯,减三年磨勘。」
十二年八月十三日,诏:「杂卖场权手分阙,改为正额,通建康府,本场共二名为额;添置书手一名,通建康府,本场共三名为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