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使陈逮之请么。
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三省言:「江南东、西路既分置三帅,其两路转运司难以仍旧分路差官,欲并为一司,以江南路都转运司为名。今后差漕臣三员,内一员为都转运使,并通管应办漕计,有阙误,一等任责。」从之。
绍兴元年正月十日,诏:「江南路依旧分东、西路,各置转运司,见任漕臣依旧分路管干职事。」
十一月十五日,户部侍郎孟叟言:「行在用度钱粮,指拟两浙转运司认定应办,除曾纡、徐康国分定东、西路钱物自合遍诣督责拘催外,缘行在别未有漕司官应副,乞添差漕臣一员,专一随行在应办钱粮,其给人吏等,并与随所至路分则例差破。」诏依,方孟卿添差两浙路转运副使,专一应行在大军钱粮。
五月七日,两浙转运副使刘宁止言:「诸州县楼店务官房廊及赁地基等钱,么来系隶漕司,自经兵火,州县更不措置,或人吏作弊,侵欺入己,或形势之家强占起造,更不纳钱,或非减落元赁价直。欲乞本司委官专措置,所有已经兵火去处,量行修盖,或召人赁地拘收,合纳钱专充本司赡军支用,州县不得干预。所有无主地土,亦许本司盖造屋宇,或名人承赁地基,与楼店务一等拘收,可

以补助赡军支费。」从之。
八月三日,刘宁止又言:「前知临安府徐铸申画指挥,将临安府所入豹计径行拘收,自足以(州支)[支州]用,更不令漕司干预移拨。欲乞许从本司会计,本府宽剩钱物听从本司移拨施行。」从之。
八月,诏江西转运司依旧于洪州置司,仍每年遇防秋,自七月轮郡漕臣一员,前来江州兴国军,专一往来应办钱粮。后至次年三月,防秋了毕,归回本司。以江州安抚大使朱胜非言「前此转运权在吉州置司,江州置帅,措置屯兵,防托江路,正要漕司就近经画钱粮」故么。
十一月十二日,户部侍郎柳约言:「江、浙、荆湖等路,绍兴元年分有额上供钱物,各限七月终以前到行在。今计会未起发钱物总二百五十八万五千二百七十八匹、两、贯,欲乞逐路各委漕臣一员专一催督,限至岁终起发尽绝。如依前违限,从本路具转运司违慢当职官吏申朝廷,乞重赐黜责。」诏依,如少有违慢,令本部按劾,申尚书省取旨,重行黜责,人吏决配。
二年二月四日,诏李承造充两浙路转运副使,专一应副刘光世军。遇有军马出入,即委本官随军移运供馈。从两浙西路安抚大使刘光世之请么。
三月九日,臣僚言:「朝廷出师,置随军运使,出于一时差委,州县谓非统属,则不从其号令;运使视州县既非本路,亦不恤其有无,至有陵轹官吏,搜检蓄藏,或求羡余,以为己功。欲乞大军之行,专委本路漕臣一员

应副,专以往来屯军州郡或师行去处,察其欠阙,通郡羡余以周给之。事有统属,凡百易办,亦知爱惜钱谷,不至横敛。」从之。
五月八日,诏:「转运司所置诸州县回易务,日下并罢。」以臣僚言其「夺锥刀之利,牙侩之役,构栏商贾,投税之物,抑令强卖,计物以出息钱,至卖箕帚扫除之具、匕 调笔之物。其在外邑,则又不免暗行科配。临安府回易务元降本钱三万七千余贯,一岁之间,所收息钱纔得一千三百贯有奇。」故有是命。
十月九日,诏大理卿张公济除集英殿修撰,充江浙荆湖广南福建路都转运使,于湖州置司。
十二月二十八日十二月:据上下文,当作「十一月」。,诏于常州置司。
十一日,诏罢两浙路添差运判一员,其人吏、公使、什物等,并拨与都转运司。
二十三日,诏两浙转运司于浙西安抚大使司用申状,于沿海制置使司、都转运司并用公牒。
二十八日,诏:「今后催促钱斛,并委都转运司,更不差郎官。」
十二月十九日,转臣吕餐浩言转:此字当误。:「近遣郎中娉逸督江西上供米,比闻已起三纲,将来可准官三十万斛。」上曰:「必待朝廷遣郎官催促,然后起发,漕臣失职可责,朕当面训都转运使张公济,俾先理会常赋,若常赋不入,乃反务横敛,非朕爱民恤下之意。」
三年二月十九日,诏:「应诸路漕司移用钱,每季具支使科名申户部,察其违法之甚者按劾以闻。其诸州、军亦每季(闻)[开]具本处有无转运司取拨移用、赴甚处支使文状申户部,互

换比照检察。」以臣僚言:「漕司移用钱,独无所检核。」故有是诏。
四月十二日,诏:「江浙、荆湖、广南、福建路都转运司时暂添差属官二员,候催促今年夏税并上供折帛钱物了日罢,并从朝廷选差。」从都转运使张公济之请么。
同日,江浙荆湖广南福建路都转运使张公济言:「诸路转运所收移用钱,从来并系转运司专委逐州军主管,本司钱物官就本厅置库拘收,遇转运司取拨,即一面起发,州郡并不干预,略无关防。欲乞今后应转运司系省钱,并依条赴军资库交纳收支,其窠名不同者,各置文历拘管。应通判及主管司等处送纳钱物,并罢。」从之。
二十二日,诏湖南转运司依旧于潭州置司。副使李厩孺言:「乞依湖北转运司咤荆南府残破,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