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系客人贴射外,据余贴买不尽茶数勾收入场中卖,支与价钱,须管敷及年额。若至住场日有欠中卖额茶,即依客人贴射体例,一斤送纳一斤净利钱一斤净利钱:「斤」字疑误。。看详山场客旅收买茶货赴场贴射,官中定作中色,并是好茶,若将所欠中卖额体量茶依此此句疑有误。,虑园户承认净利,难为送纳。欲自今以三十斤为则,所贵园户不至艰辛。」从之。
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中书门下言:「累据臣僚上言茶法未便,及先令客旅于边上入纳粮草,支与交引,留得在京见钱,免致般运劳费。」诏差孙奭、夏竦等同共详定以闻。
九月四日,翰林侍讲学士孙奭等言:乞差三司使范雍同共详定茶法,从之。
十一月一日,诏三司罢贴射茶法。初,上封者请募商旅入刍粟塞下,给江淮茶引,而不费京师见钱。乃命孙奭等与三司再详定。遂令入中河北沿边州军粮草,而给以香茶见钱、三色交引,住十三山场筭茶,而罢贴射法。
十二月九日,权三司使范雍言:「淮南十三山场并六榷务买卖茶货

各有祖额,累有条制劝诱园户及时将真正好茶入官卖。近年盐官止欲界分数多盐:疑当作「监」。,用为劳绩,致纳下夹杂草木、黄晚不堪茶货,有误商人筭请。望下制置司(铃)[钤]辖、逐场务监官,自今止依元定祖额买纳好茶,但及元额,并依条例酬奖,无得额外增数买纳不堪茶货。违者严断,勒令均偿,仍不理为劳绩。」从之。
十三日,淮南江浙荆湖制置使方仲荀等言:「准至道三年、大中祥符六年敕,淮南十三山场买到茶,限至次年未买新茶已前卖尽。勘会山场所买茶自三月开场,至七月终住场,客人多是开场后方于在京入便钱物,博买交引,或有阻滞,不趁元限月分到场。望依至道三年敕限施行。」从之。
七年三月二十五日,上封者言:「天下茶、盐之课亏,请下三司更议其法。」帝谓辅臣:曰「茶、盐民所食,而强设法以禁之,致犯法者众。但以瞻养兵师经费尚广,未能弛之耳。」
九年四月五日,三司请在京榷货务入(未)[末]盐钱,岁以百八十万三千缗,建州市茶岁以五十万斤,真州转般茶仓岁以二百五十纲为定额。诏建州茶减五万斤,余从之。
景佑元年九月十三日,臣僚上言:「近年以来,有百姓采摘诸杂木叶造成杜茶原书天头注云:「『杜』一作『社』。」,夹带货卖,乞赐止绝,及许人告捉,比私茶例给赏原书天头注云:「『比』一作『以』」。。」诏令审刑院别定刑名,严行止绝。
二十一日,枢密院副使李谘言:「天圣初,奉敕定茶法,方成伦叙,臣僚挟情上言,差官复位称是不当,手分王举等并皆决配。今来茶货大段亏官,三司乞依天圣年改定施行,显是当行手分枉遭决配,举等乞依出职安排」。诏王举、于贵、勾奉元各转一资。
十一月二十三日,淮南转运司言:「庐州舒城县自伪命以来,纳赡军年额茶七千三百斤,委是不折苗税,不请官钱,虚致烦扰,望除放。」从之。
二年正月二十二日,诏:「山泽之民撷取草木叶而为伪茶者,计其直从诈欺律盗论,仍比真茶给赏之半原书天头注云:「『以』一作『比』」。然原书是行无「以」字,疑原注当作「『比』一作『以』」,系抄者之误。。」
三年正月九日,命知枢密院事李谘、参知政事蔡齐、三司使程琳、御史中丞杜衍、知制诰丁度同议茶法,仍许召商人至三司,以访利害。时三司吏孙居中等言:「今河北所纳刍粮多虚估,而官给实钱及香茶交引寝以亏官,请复用天圣元年所更法。」故诏更议之。
三月十四日,诏三司复令商贾以见钱筭请官茶,其景佑二年以前用河北入纳粮草虚寔钱交引,一(灱)[切]罢之。
四月二十四日,诏:「诸州茶场榷务其未改法以前交抄上上:疑误。,以景佑二年以前茶给之。」
五月十四日,详定茶法所言:「天圣元年,商人皆在于京榷货务纳钱,以买荆〔湖〕南海州榷务茶,每直百千,听纳八十千,增七千,盖荆湖南海州茶贾人之所愿售也。自天圣四年将许陕西粮草交抄直批往逐处筭买,遂致在京无见钱入纳。今请一如旧法,令在京入纳见钱比天圣元

年量减茶价,以便商旅。其陕西入中交抄并勒赍至京师,给以见钱,愿请它处茶或香药及外州见钱者并听。」从之。
十二月,详定茶法所言:「天圣三年改法以来,岁损财利不可胜计,今以河北沿边十六州军自天圣元年至景佑二年终,五年便籴粮草计虚费钱五百六十八万余贯。窃恐豪商欲仍旧法,结托权贵,以动朝廷。请先降 命申谕。」从之。
四年正月,命侍御史知杂事姚仲、孙同定茶法。本所请自今商人对买茶,每百千六十千见钱,四十千许以金、银折纳。从之。
五年正月二十九日,臣僚上言:「自茶法改更以来,连年将银绢配率河北,坐致困竭。明出内库钱帛,暗亏旧额课利,天下商旅,无不嗟怨。望差公正近臣别定酌中之法。」诏王博文、张观、程戡、韩琦与三部副使、本案判官,将新旧茶法依公疾速酌中定夺经久可行、不亏损公私利害条约以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