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父母戴陛下矣。何苦而欲扰之 此大可惜者二
么。内帑之所藏,常平之所积,积之甚难甚:原作「其」,据本书食货六五之五○、食货六六之五七改。,国家宜留以备仓卒,纾百姓之急。今平居无事,而欲倾竭之,不知何以待非常 此大可惜者三么。乞下臣章与轼之议参考而择之臣章:原作「韦」,据本书食货六五之五○、食货六六之五七改补。。」上官均亦陈不可行五说,轼议寻格。
十九日,诏:「诸路州衙前依朝旨,一月限满,已差乡户后,如续有人情愿投充者,亦许逐旋收系,替放差到乡户衙前归农。仍以家力最低小之人先次替放。其乡户衙前,若内有虽未年满、投充长名衙前者,亦听。」从

详定所请么。
二十八日,诏殿中侍御史吕陶往成都府路,与转运司议定役法。先是,陶屡奏疏论差役利害及坊场、坊郭等事,咤陶谒告取容谒:原作「竭」,据本书食货六五之五○改。,故有是命。陶言:「天下郡县所定板籍,随其风俗,或以税钱贯伯,或以地之顷亩,或以家之积钱,或以田之受种,立为五等。就其五等而言,颇有不均。盖有以税钱一贯,或以田一顷,或积钱一千贯,或受种一十硕,为第一等,而税钱至于十贯者,(古)[占]田至于十顷,积钱至于万贯,受种至于百硕,亦为第一等。今若于第一等中差耆长今若于第一等:原脱,据本书食货六六之五七及本书食货六五之五○补。,则税钱一贯与十贯者,并须二年一替。是贫者常迫急,富者常侥幸。况郡县官吏,难尽得人。若不预许防禁,则民间虽无今日纳钱之劳,必有昔时偏颇倍费之害。」
五月八日,户部侍郎赵瞻详定役法。
十一日,诏:「诸州、县曹司旧人愿在役,及有人投募,或乡差之人自可充役外,其愿雇人自代者听。」从详定所请么。
十六日,文彦博言:「复旧差役法,议臣之中,少有熟亲民政者,故议论不同。刺史、县令,最为亲民之官民:原作「臣」,据本书食货六五之五一、食货六六之五八改。,且专委守令差定役人,编成籍,条列自来体例条贯上转运司。如各得允当,即具申奏。仍稍宽期限,使尽利害。其详定役钱法所止据逐路申请详定役钱法所:「钱」字疑衍。,看详定夺。」诏付详定役法所。
二十三日,详定役法所言:「新 罢天下免役钱。缘《元丰令》修弓手营房,给免役剩钱,和雇递马及雇夫,并每年终与转运司分认。三十贯以下修造,及旧系役人陪备脚乘之类,

更有诸州造帐人请受请:原作「情」,据本书食货六五之五一、食货六六之五八改。,并巡检司、马递铺、曹司代役人应用纸笔,并系支免役钱。今请支见在免役积剩钱在:原无,据本书食货六五之五一、食货六六之五八补。,候役书成,别行详定。」从之,其免役积剩钱应副不足处,依嘉佑以前 条,条不载者奏。
二十五日,中书舍人苏轼言:「近奏,为论招差衙前利害所见偏执,乞罢详定役法。寻奉圣旨奉:原作「奏」,据本书食货六五之五一改。:依所乞。今来给事中胡宗愈却封还上件圣旨今:原作「令」,据本书食货六五之五一、食货六六之五八改。。臣议既不同,决难随众签书。乞依前降指挥。」于是御史中丞刘挚言:「详定役法自置局以来,日么未就,而议法之官,颇已屡易。苏轼愿令依旧详定,仍乞催促成就,以时宣布。」其后元佑二年正月十五日,轼上疏:「去年二月六日 下,始行光言,复差役法。时臣弟辙为谏官,乞将见在宽剩役钱雇募役人,以一年为期,令中外详议,然后立法。又言:衙前一役,可即用旧人,仍一依旧数支月给重难钱,以坊场河渡钱支给,皆不蒙施行。又蒙差臣详定役法,臣咤得伸弟辙前议,先与本局官吏娉永、傅尧俞之流论难反复;次于西府及政事堂中与执政商议,皆不见从,遂上疏极言衙前可雇不可差,先帝此法可守不可变之意,咤乞罢详定役法。当此之时,台谏相视,皆无一决其是非者。今弓手不许雇人,天下之所同患,朝廷变法许雇,天下皆以为便,而台谏犹累疏力争。由此蹑之,是其意专欲变熙宁之法,不复校量利害,参用所长么。」
六月十三日,中书舍人苏轼言:「乞应坊场、河

渡、免役量添酒等钱,并用支酬衙前、召募纲运、官吏接送雇人,及应缘衙前役人诸般支使。如本州岛不足,即申本路于别州移用。如本路不足,即申本部于别路移用。其余去处,不得为见有余,额外支破。其不足去处,亦不得为见不足,将合招募人却行差拨。」从之。
十四日,中书舍人苏轼言:「逐处色役,各随本处土俗事宜,轻重不同,难以限定等第,一 立法。若衙前招募得足得:本书食货六六之五八作「不」,疑是。,即须将以次重役于第一等户内差拨。请诸处色役请:疑误。,委本路监司与逐处官吏同相度立定本处色役轻重高下次第,以最重役从上差拨。」从之。
二十七日,司马光言:「先曾上言,乞直降 命,应天下免役钱一切并罢,其诸色役人,并依熙宁元年以前旧法人数,委令佐揭簿定差簿:原作「部」,据本书食货六五之五二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