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初陷契丹,尝举进士及第,「第」字原缺,据《长编》卷一四○补。归明,补右侍禁「补」字原缺,据《长编》卷一四○补。、监和州商税。至是,自陈不愿为武吏,故改命之。
五年九月,诏河东经略转运司佃官地归明人并蠲其差役,其别自营创者如令。
六年五月三日,归明举人李渭言:「本化外溪洞人,父在日补鹤绣州军事推官。逮臣长成,取辰州进士文解,试于南省,乞特依归明人例文资录用。」诏补斋郎。
七年二月二十八日,诏归明人守官处,自今惟得干本局事,不许差出。
四月二日,供奉官合门祗候李德用充荆湖南路都监,诏以归明人迁内殿崇班,仍前职。
皇佑二年正月,诏:「施州自今归明军校,死者许其子孙代守边,仍先给食盐。其衣袄,须三年乃给之。」
嘉佑五年三月,诏流内铨自今归明人年二十五以上听

注官。初,泗州司士参军徐济自陈归明时八岁,今年四十八,不得注官,因着此条。应大辽、西蕃、南蕃及羁縻等处归投事迹,可以分入逐门者,已随类分入外,其不指一处、总称归明者,悉载于此此段文字当为徐松按语。
治平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神宗即位未改元上宣谕枢密使曰:「归明子孙议立收恤之制,以示来远之意。」乃定恩例,许之自陈。
神宗熙宁元年五月二十三日,诏:「今后归明人子孙叙祖父乞恩泽者,不以生长去处,文武升朝官以上给田三顷,如在宽乡即给五顷;以下给田二顷,如在宽乡即给三顷。曾给田者,不得一例支拨。如祖父元给请受,并令承请,无者依此给田。」
二年十月二十九日,虞部郎中致仕赵至忠言:「本北来归明之人,自历任并支实俸,致仕亦蒙特恩。今三司以禄令特减一半,欲乞全给。又昨致仕,乞亲堂侄庆长恩泽,未蒙允许。」诏特支全俸见钱。
三年八月七日,诏:「归明人除河北、河东、陕西、京东、川广不差外,余路并许差注。内京东路除北界归明人外,余归明蛮傜亦听。」
八年二月,诏免归明人子孙为义勇者,止令附保。
元丰四年六月四日,诏:「归明人相雠杀公事,令所隶属路分官司相度行遣,不得交相侵越。如已施行,仍关牒照会。」
五年十月十八日,诏:「归明人应给官田者,三口以下一顷,每三口加一顷。不足,以户绝田充其价,转运司拨还。」
是年,诏陕西、河东经略司:「闻

诸路蕃官虽转大使臣,并在汉官小使臣之下,朝廷赏功转资,以为激劝,如此卑抑,则孰知迁官之荣 可宜定汉蕃官序位以闻。」后河东经略司言,蕃官部堡寨兵出战,常以汉官驱策,恐难与汉官序位。而尚书兵部言。乞应蕃汉官非统辖者,并令序官。从之。
六年十月十七日,广南西路(运转)[转运]使权经略(司)[使]陈倩言:「迁徙归明人给田,并易旧省户熟田。其旧人所得田不及旧业,给屋宇价钱又损其直,乞以官钱贴还。」从之。
十二月二十八日,诏恩赐归明人田宅,毋得质卖。以编敕所言,赐田宅,本欲化外之人有业可归,不当许其质卖也。
七年七月二十一日,诏:「陕西、河东蕃官蕃部转职名及因事酬奖者,书其实年于付身文字。本路直补转者准此。」
哲宗元佑元年三月二十四日,户部言:「归明人除三路及缘边不得婚嫁,余州听与嫁娶。并邕州、左右江归明人,许省地溪峒结亲。」从之。
四月十四日,诏:「今后殿侍系归明傜人,寻医侍养,各不限年。(讦)[许]三班内有已授差遣,或在任人,依元路分与合入差遣。」
八月一日,诏令后蕃官不许(克)[充]汉官差遣。先是,河东提刑、兼权管斡经略司公事范子谅言:「国朝置蕃官,必于沿边控扼之地,赐以田土,使自营处,官资虽高,见汉官用 墀礼,所任不过本部巡检之类,平居无事,志气慑服。故缓急之际,易为驱策。近岁,蕃官有换授汉官而任内地沿边去处,

甚者擢为将副,与汉官相见均礼,于事体未顺。」故有是诏。
三年正月十八日,诏陕西、河东经略司机察来归蕃族之军,特可疑者,分徙近郡。
十二月八日,枢密院言:「归明人给田旧条,堪耕种田不足,给户绝田。元佑间,令堪耕种田不足给常平田。缘常平田止人户抵当场务所折纳等田土,数目不多。」诏添入「常平田不足,给户绝田。」
四年十月二十三日,诏归明人任升朝官以上合丁忧,除依式给假外,特不许持服。
五年八月一日,户部言:「归明人所给田如有妨碍,及瘠薄不堪耕佃,乞官为验实别给。」从之。
六年九月十八日,(邢)[刑]部言:「蕃官授使臣,若钤辖蕃族宁静,不致引惹及无科率搔扰,候及七年,三班差使,借差殿侍,及十二年无过犯,与磨勘。如犯上条,各计赃私公罪,比展年法加一倍展年,事理重者奏裁。」从之。
二十九日,兵部请:「应蕃官去失付身、告敕文书之类,不碍迁转,照使者借职已上展四年磨勘,差使已上展七年磨勘,碍磨勘者,借职已上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