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正一员
典膳所
典膳正一员
奉祠所
奉祠正一员 典乐一员
典宝所
典宝正一员
纪善所
纪善二员
良医所
良医正一员
典仪所
典仪正一员 典仪副一员
伴读一员 【后添设】
教授一员 【后添设】
引礼舍人一员 【旧三员、后革二员】
工正所
工正一员
各仓库
大使各一员 【旧有副使各一员、后革】
郡王府
教授一员
典膳一员 【俱后添设】
各宣慰使司
正官
宣慰使一员 同知一员
副使一员  僉事一员
首领官
经歷司
经歷一员 都事一员
各宣抚司
正官
宣抚一员  同知一员
副使一员  僉事一员
首领官
经歷司
经歷一员 知事一员
各安抚司
正官
安抚一员  同知一员
副使一员  僉事一员
首领官
吏目一员 【旧為知事】
招讨司
正官
招讨    副招讨
首领官
吏目
长官司
正官
长官   副长官
首领官
吏目
蛮夷长官司
长官   副长官
蛮夷官
苗民官
千夫长      副千夫长
百夫长
军民万户府经歷司
经歷一员   知事一员
【自蛮夷官以下、后不选】

大明会典卷之五
【选官】

国初设贤良方正、聪明正直、孝弟力田、通经孝廉等科。或从耆民、及税户人材、与科贡之士并用。多出
亲擢。其后始定銓选之法。每岁有大选。有急选。有远方选。有岁贡就教选。间有拣选。有举人乞恩选。其授官。则有署职、试职、实授。有截替、改降、併省。有徵召、考选、荐起。有带俸、添註、遥授。事例甚详、具列於后
凡官员作缺。洪武二十六年定、内外官员考满、侍亲、致仕、丁忧、残疾、极刑、考功司勋来付。案呈本部、立案作缺。类写缺本、赴
内府銓注。如遇本科迁。调改降、及内外衙门开到為事提问等项官员、本部立案作缺。仍连送选部、移付司勋照勘明白、开附转续贴黄。考功附写行止。如事故不明、难以作缺者、本科自行照勘。回报明白者、一体作缺、开附贴黄行止
○又令内外大小衙门缺官、逐日申部作缺。临选类缺赴科、填注銓选
○永乐间、令按季造册送部
○成化间定、在内缺官、照旧移报本部。在外、所司五日一申巡抚都御史、巡按御史、抚按两月一奏、以凭銓补
○嘉靖九年
詔、内外文职添设太多、今后遇缺填补、不许无故添注

○二十一年奏准、各衙门缺官、务要及时开报、毋致遗漏。
王府官有缺、长史司即行查奏、不许隐占、希图保陞
凡类选官员。洪武二十六年定、考功付到考满官、司勋付到起復官、及内外衙门送到降用、裁减、截替、别用官员、就凭来文、附簿立案
○考满起復官、止凭来付、案呈本部、审实相同、比例无差、就便誊录选本引选
○裁减、改降、截替、并為事释放、罢閒起取官员、随令备供歷任脚色、开写公私过名、赴堂题判。送司勋考功、查对贴黄纪录明白、类奏照例选用。如有公过差错、就行引问取招、移付考功纪录通问。如隐匿的决、及赃私等项过名、及改换出身、有害於事者、具奏送问
○其应选官员人等、除僧、道、阴阳、医士、就除原籍。餘俱各照例避贯銓注。如无相应见缺、借除在京在外者、皆仍支合得俸给、通理月日 【借除係国初旧例、今不行】
凡京官试职实授。洪武二十六年定、在京初入仕者、试职。其实授试职官员、凡有陞除、即与实授。量才授职、比与前任品级降等者、亦实授。外任官员、果有才德荐举、陞除在京者、亦实授。若因朝覲给由等项到部、遇有员缺、就便对品改除者、实授。陞除者、试职。如遇
特旨陞降、及与实授者、不在此限 【今惟监察御史、中书捨人、试职】
○在京已入流仓官、不须试职。未入流品官员、俱与实授
凡举人出身。洪武二十六年定、第一甲等一名、从六品、第二名、第三名、正七品、赐进士及第。第二甲从七品、赐进士出身。第三甲正八品、赐同进士出身
凡进士选除。洪武间定、第一甲第一名、除翰林院修撰。第二名、第三名、除编修。其餘分送各衙门办事、内外以次兼除凡庶吉士考选。洪武间、分置近侍衙门

○永乐二年、令就
文渊阁进学。后止送翰林院、
命学士等官教习、学业成者、除翰林官。后定以二甲除编修、三甲除检讨、兼除科道部属等官 【先年或间科一选、或连科皆选、或数科不选、或合三科同选、其选取、或内阁自选、或礼部选送、或会吏部同选、或限年岁、或拘地方、或採誉望、或就於廷试卷中查取、或别出题考试、无定例】
○天顺八年、
命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