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官
    违禁取利
  若监临官吏于所部内举放钱债典当财物者
  杖八十违禁取利以余利计赃重者依不枉法
  论并追余利给主


各主者通算折半科罪有禄人三十两无
   禄人四十两并杖九十每十两加一等罪止
   杖一百流三千里罢职追夺除名
  一听选官吏监生人等借债与债主及保人同
  赴任所取偿至五十两以上者借者革职债主
  及保人各枷号一个月发落债追入官
    见任官辄自立碑
  凡见任官实无政迹辄自立碑建祠者杖一百
  若遣人妄称己善申请于上者杖八十受遣之
  人各减一等碑祠拆毁
    禁止迎送
  凡上司官及使客经过若监察御史按察司官
  出巡按治而所在各衙门官吏出郭迎送者杖
  九十其容令迎送不举问者罪亦如之
  一文武官员出入应令开道而自不开道致令
  应避官员不曾回避者俱置不问若因而生事
  者止问上官
    弃亲之任
  凡祖父母父母年八十以上及笃疾别无以次
  侍丁而弃亲之任及妄称祖父母父母老疾求
  归入侍者并杖八十
  一官员祖父母父母及年七十果无以次人丁
  自愿离职侍养者听亲终服满方许求叙
    激变良民
  凡牧民之官失于抚字非法行事激变良民因
  而聚众反叛失陷城池者斩
    佐职统属殴长官
  凡本衙门首领官及所统属官殴伤长官者各
  减吏卒殴伤长官二等佐贰官殴长官者又各
  减二等减罪轻者加凡斗一等笃疾者绞死者
  斩
    上司官与统属官相殴
  凡监临上司佐贰首领官与所统属下司官品
  级高者及与部民有高官而相殴者并同凡斗
  论若非相统属官品级同而自相殴者亦同凡
  斗论
    九品以上官殴长官
  凡流内九品以上官殴非本管三品以上官者
  杖六十徒一年折伤以上及殴伤五品以上若
  五品以上殴伤三品以上官者各加凡殴伤二
  等
    佐职统属骂长官
  凡首领官及统属官骂五品以上长官杖八十
  若骂六品以下长官减三等佐贰官骂长官者
  又各减二等并亲闻乃坐
    听讼回避
  凡官吏于诉讼人内关有服亲及婚姻之家若
  受业师及素有仇隙之人并听移文回避违者
  笞四十若罪有增减者以故出入人罪论
    官吏词讼家人诉
  凡官吏有争论婚姻钱债田土等事听令家人
  告官对理不许公文行移违者笞四十
    官吏受财
  凡官吏受财者计赃科断无禄人各减一等官
  追夺除名吏罢役俱不叙用
    坐赃致罪
  凡官吏人等非因事而受财坐赃致罪各主者
  通算折半科罪与者减五等


谓如被人盗财或殴伤若赔偿及医药之
   外因而受财之类各主者并通算折半科罪
   为两相和同取与故出钱人减受钱人罪五
   等又如擅科敛财物或多收少征虽不入己
   或造作虚费人工物料之类凡罪由此赃者
   皆名坐赃致罪
    事后受财
  凡有事先不许财事过之后而受财事若枉断
  者准枉法论事不枉断者准不枉法论
    官吏听许财物
  凡官吏听许财物虽未接受事若枉者准枉法
  论事不枉者准不枉法论各减一等所枉重者
  各从重论
  一官吏听许财物依律议罪不问为民
    在官求索借贷人财物
  凡监临官吏挟势及豪强之人求索借贷所部
  内财物并计赃准不枉法论强者准枉法论财
  物给主
  若将自己物货散与部民及低价买物多取价
  利者并计余利准不枉法论强者准枉法论物
  货价钱并入官给主
  若于所部内买物不即支价及借衣服器玩之
  属若经一月不还者并坐赃论
  若私借用所部内马牛驼驴及车船碾磨店
  舍之类验日计雇赁钱亦坐赃论追钱给主
  若接受所部内馈送土宜礼物受者笞四十与
  者减一等若因事而受者计赃以不枉法论其
  经过去处供馈饮食及亲故馈送不在此限
  其出使人于所差去处求索借贷卖买多取价
  利及受馈送者并与监临官吏罪同
  若去官而受旧部内财物及求索借贷之属各
  减在官时三等
  一文武职官索取土官外国r财物犯该徒
  三年以上者俱发边卫充军
  一凡各沿边地方各该镇守总兵副参游击守
  备都司卫所等官但有科敛军人财物及扣减
  月粮计入己赃至三十两以上降一级带俸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