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为主守
  其职虽非统属但临时差遣管领提调者亦是
  监临主守
    大臣专擅选官
  一内外管属衙门官吏有系父子兄弟叔侄者
  皆须从卑回避
    滥设官吏
  其罢闲官吏在外干预官事结揽写发文案把
  持官府蠹政害民者并杖八十于犯人名下追
  银二十两付告人充赏有所规避者从重论
    擅离职役
  凡官吏无故擅离职役者笞四十若避难因而
  在逃者杖一百罢职役不叙所避事重者各从
  重论
  其在官应直不直应宿不宿各笞二十若主守
  仓库务场狱囚杂物之类应直不直应宿不宿
  各笞四十
  一各衙门办事官吏承差不许倩人代替违者
  俱问罪照行止有亏事例问革为民其代替者
  别有职役一体问革
    官员赴任过限
  凡已除官员在京者以除授日为始在外者以
  领照会日为始各依已定程限赴任若无故过
  限者一日笞一十每十日加一等罪止杖八十
  □附过还职
  若代官已到旧官各照已定限期交割户口钱
  粮刑名等项及应有卷宗籍册完备无故十日
  之外不离任所者依赴任过限论减二等
  其中途阻风被盗患病丧事不能前进者听于
  所在官司给凭以备照勘若有规避诈冒不实
  者从重论当该官司扶同保勘者罪同
  一凡官员赴任两司方面行太仆苑马寺卿少
  卿及盐运司府州县正官除原定朱限外有违
  至一月以上问罪三月以上送部别用半年以
  上罢职内外凡领札凭官员及佐贰首领杂职
  等官违限一月以上问罪半年以上降级别用
  八个月以上罢职虽有中途患帖□不准理其
  进表朝
觐给由公差等项复任官员有违限者各照前例拟
  断
  一升除出外文职已经领
敕领凭若无故迁延过半月之上不辞
 朝出城者参提问罪若已辞出城复入城潜住者
  改降别用
    无故不朝参公座
  凡大小官员无故在内不朝参在外不公座署
  事及官吏给假限满无故不还职役者一日笞
  一十每三日加一等各罪止杖八十□附过还
  职
  一在京现任官员并办事进士乞恩养病者行
  原衙门勘实具奏请
旨放回病痊之日赴部听用仍行巡按御史并按察
  司查勘其在外方面有司官员不许养病
  一凡京官养病到家调理痊可即便依期听用
  若有托故延住三年之外起送赴部者照例革
  职若到部虽在三年之外起文尚在三年之内
  照例具由奏请定夺
    擅勾属官
  凡上司催会公事立案定限或遣牌或差人行
  移所属衙门督并如有迟错依律论罪若擅勾
  属官拘唤吏典听事及差占推官司狱各州县
  首领官因而妨废公务者笞四十若属官承顺
  逢迎及差拨吏典赴上司听事者罪亦如之其
  有必合追对刑名查勘钱粮监督造作重事方
  许勾问事毕随即发落无故稽留三日者笞二
  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笞五十
    奸党
  若在
 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者皆斩妻子为奴财
  产入官
  若刑部及大小各衙门官吏不执法律听从上
  司主使出入人罪者罪亦如之
  若有不避权势明具实迹亲赴
御前执法陈诉者罪坐奸臣言告之人与免本罪仍
  将犯人财产均给充赏有官者升二等无官者
  量与一官或赏银二千两
    交结近侍官员
  凡诸衙门官吏若与内官及近侍人员互相交
  结漏泄事情夤缘作弊而扶同奏启者皆斩妻
  子流二千里安置
  一罢闲官吏在京潜住有擅出入禁门交结者
  各门仔细盘诘即拿送该法司着实究问发烟
  瘴地面永远充军
    上言大臣德政
  凡诸衙门官吏士庶人等若有上言宰执大臣
  美政才德者即是奸党务要鞫问穷究来历明
  白犯人处斩


连名上言止坐为首者
  妻子为奴财产入官若宰执大臣知情与同罪
  不知者不坐


亦依名例至死减一等法杖一百流三千
  里不追及妻子财产
   同僚代判署文案
  凡应行官文书而同僚官代判署者杖八十若
  因遗失文案而代为者加一等若有增减出入
  罪重者从重论
    封掌印信
  凡内外各衙门印信长官收掌同僚佐贰官用
  纸于印面上封记俱各画字若同僚佐贰官差
  故许首领官封印违者杖一百
    任所置买田宅
  凡有司官吏俱不得于见任处所置买田宅违
  者笞五十解任田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