究,选择干员,而荐举之以税务司之副责。其学习数年有效则渐裁外人而使代之,我华人皆知奋勉,次第迭更不十年而各关皆无外族矣。然税务司乃总税务司所辖也,不先去其总,则必多方挠阻而关道终无事权,各税务司必存私心,此议卒不能行。彼日本小国耳,昔海关榷税亦用外人,今则悉举而代之以本国官矣。呜呼!何以堂堂中国不如日本?
  以天下利权授之外人之手,而使坐长奸利以笑中国之无才哉!查中外各国请外人为税务司监收国税者,只印度、中国、日本三国而已。印度税捐以鸦片为最,昔为英商承办,太阿倒持,祸致失国。
  日本初聘西人协理,今则全换土人不用西人矣。
  我中国尚属如故。考各口洋关,正税务司三十人,署税务司十余人,代理税务司二人,副税务司又十余人。尚有征税、船钞、教习三项,分内班、外班、海班,共有四千三百四十三人,其中华人三千五百七十四人,通西文且在洋关当司事者不少,何无一操守廉洁者可升为税司乎?或谓华人难免舞弊,西人岂得尽善?
  不观镇江关洋人美生之事乎?如谓华人不尽如西人,何不于其中慎选而用之?
  又谓选择甚难,然则西人独不须选择将尽人而皆贤耶?剑华所论实获我心。余细考华人之舞弊者,大抵西人俸重足以开销,华人俸薄不敷缴用。
  且闻泰西各国无关卡。有纳税印花出卖,运货纳税者计银若干即贴若干印花,关卡委员无中饱病商等弊,附录于后以备当道采择。
  附译《泰西征税略论》
  考泰西税项,共分二大纲,一明征之税,一暗征之税。明税如一人应有产业几何,来修几何,而征税几何。暗税如茶商受重税,而茶价遂贵,布商纳重税而布价遂昂,使国家榷税稍轻,其价亦可稍廉,是则纳税虽在商人,而受亏则在所购货之人矣,所购货物不已暗中征税若干哉!尝有人谓征税之法皆宜用明征之法,即暗征之税亦可向购物之人征收,然各国皆二法兼用。
  当一千八百六十年,美国明征之税共得百分之十六,暗征之税共得百分之八十一;普国于是年收明税百分之四十六,暗税得百分之四十;奥国于是年收明税得百分之三十二,暗税得百分之五十二;俄国于是年收明税得百分之二十九,暗税得百分之三十二;法国于是年收明税得百分之十七,暗税得百分之六十三;西班牙于是年收明税得百分之二十五,暗税得百分之六十二;荷兰国于是年收明税得百分之二十五,暗税得百分之五十一;葡萄牙于是年收明税得百分之二十三,暗税得百分之五十。观以上各国所征,虽皆有明税暗税之分,而暗税恒多于明税。
  其税虽分明暗,然有时为明为暗,颇难区别。
  有谓此税为明,忽有人谓之暗;有谓此税为暗,忽有人谓之明。故另有区别之法,法以家产薪水来修等为明税,而以食用各物及一切需用钱文录卖交易皆谓暗。税既分明暗二大纲,于是可详核其细目矣。
  又闻征纳税项之要有五:一、征纳税款须在国家总理,税务之人不能任人征约勒索;二、征纳须有定章,如轻重贵贱及收纳之法;三、办理宜公正,凡所收之税款,皆宜作为众人有益之用,不可有私饱侵蚀之弊;四、征收宜均平,不可稍令偏多偏少,使贫者输重税,富者输轻税;五、征收税款不可见利忘义,如国内一切奸恶有害世道人心之事,国家非独不禁且又从而利之,征其捐税,是即见利忘义也。要之势不可禁,乃从而征其税,犹可言也,如鸦片是也;可禁而不禁从而征其税,乃见利忘义,如闱姓博赌,西国榷酒酤是也。
  若论征税之法应如何为最公最精,则甚难乎其言之。盖欲征税之法轻重多寡至极公极当之处,非详核国内各项人民每年费国家之钱物工役多寡,而后定其征纳之法不可。如农工贫乏之流远引跋涉,率多徒步,则街道不易损坏而省修葺之费,有耗于国家者即少;若有乘马行于途者,则其损坏街道较诸徒步者为多;若有乘车而驰驱往来于途者,则更甚矣。然如此核算,必不能之事也。又如商船行于海,国家设兵舰藉资保护,岁中所费不赀,此皆不能详算而定也。故各国之征税因此甚难,皆不用详核之法,只视其人之贫富而定其征纳之轻重。
  若视其家产贫富而征之,其大要之法亦有二:一均平征法,如一人有家产一千金征五十金,又有一人二千金征一百金之类;二增减比例征法,如一人有家产一千金者征百分之五,又有一人家产二千金者征百分之六。其第二法近日尚未通行,然多人皆愿从第二法者,以其贫富轻重之得当也。瑞士兰国有一城名拔苏,其处用第二法征税已五十年矣,其征税之法又分二等;一家产租利之税稍重,因其取之易也;二俸禄来修之税稍轻,因其得之不易也。
  是处家产租之税定为每年二百圆美银征纳百分之二;若每年得租利有四百圆美银则征纳百分之三,若每年得租利六百圆则征纳百分之四,若每年得利八百圆则征纳百分之四分半,得利一千二百圆则征纳百分之五,如是加增至一万二千圆则征纳百分之十,自此以上,其征纳之比例加增渐迟。至如辛俸之税得产利之半耳。
  以上征税,凡二法。无论何法均须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