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者代之。如有不守清規。抗法循私。或與佃戶通同。破壞常住。拖欠租課。或貪圖小利。掊尅佃民。剝削眾僧。有傷大體者。都管監寺。不許容隱。即時舉白住持。鳴鐘集眾。對 祖師前。明證其罪。輕則量懲革黜。別選能者代之。不待歲終。重則呈首到官。以法治之。以警其餘。住持亦不許姑息循情。以養成大害。慎之。慎之。
  一明收支 收有五欵
  祖殿每年施利。及銀帽器物。  常住各莊。每年租課。  官長入山。及施主隨喜布施。一一募化修造。及齋僧錢糧。  罸過犯僧人。入常住錢糓香油。及應入官房產業田地銀兩等物。並就庫中回買物料價值。及亡僧應入常住之物。及常住置買田地房屋什物契書。各有項下。一一條陳。登記簿籍。以備稽查。每欵各置收簿二扇。住持與庫司。各執一扇。凡有應收者。當 祖殿。對眾收之。
  凡各莊。每歲租課。各有上下限期。預期。都管督率都寺。同催各佃總責田甲。收銀完足。親到 祖殿。當住持監寺交兌。監收執平持衡。勘兌明白。書記登簿。住持僉封。即於庫內。取庫收印票一張。合住持收簿。將銀數上。鈐合縫印。仍各僉花押於執事名目之下。方給田甲。以為準的。執事之人。不許私給。若查出租。無印票者。即係通同。侵欺住持。頭首定舉送官。如律治罪。  凡春秋二季。十方施主。至 祖師前進香。供養銀帽花器。及銀兩袈裟衣物等項。塔主零收。住持登簿。年終代期總類若干。見數明白勘校。應存。留者照舊貯積。 祖殿應用者。交割庫內。照式收支。臨期務要集眾耆舊。眼同勘驗。塔主不許隱匿。與執事通同黨護。查出。定以侵尅官物罸治。  凡官長布施。及募化修造錢糓齋僧稻糧。並一應但係常住之物。俱照式立簿。一一條欵。如法收之。不得隱漏。但有應收之物。而不登簿者。即坐書記監寺通同作弊之罪。  凡應用支銷銀糓物件等項。直月都寺。照式寫支票一紙。先到住持處請稟。住持許支。將票抄落支簿。仍將票填次第號數。並所支銀數二處。合縫。鈐一私記圖書。仍於空處寫准支二字。直月管事。執票到庫支取。司庫書記。將票抄落支簿。監寺方敢照數發銀。如無圖書號票。即係昌支。少則對祖集眾量罸。多則送官治罪如律。若不當公用。而住持循私。與執月及典守者。通用妄發一票。支出錢物。不論多寡。查出。即以監收自盜論。  設長生庫。顓貯儲積。監寺掌理錢糧之所。多人不得混入。故又設監寺寮。為會議之所。凡遇直月。管事僧定要專住寮一月。照管常住內外大小事務。支過錢糓物件。月終結算明白。具造月報小冊一本。送住持處。對查明白。批不差二字。發送庫司。以便年終類結。庶不混錯。  凡年終。於十月朔日更代之期。預先住持會眾。結算一年收支帳目。是日。監寺。書記。十房都管。各執簿籍。同集 祖殿。請能算數耆舊。一人掌算。一人唱數。對眾眼同摸算明白。總付書記。具造文冊。內開。今將某年分。本寺常住。共收租課錢糓若干。布施若干。某物若干。今某項及雜項支用過若干。見存若干。或有租稅未完若干。一一條列。備造總冊。一樣四本。其一送祖師殿。收貯圅中。其一送中興常住。其一落庫司。以為永遠規格。其椒茶椶果之類。一一如之。今將歲支額定項下。開列於後。
  計開 有十五欵
  辦納糧差。隨田照例。每歲大約銀一百兩有餘若有新增田土。及遇閏月差徭。有增無減。若遇免稅。則有少無多。  佛殿香燈。每歲設銀十兩。  祖殿供養香燈。每歲設銀五十兩。  護法伽藍。月月朔望齋供。每歲共銀十二兩。閏月無。  住持接待上司。往來官長。每歲舊例十一兩。新增四兩。  戶長接待官長。每歲舊例十兩。新增二兩。  監寺四人。司庫書記一人。每人每歲。齋食銀三兩六錢。共銀一十八兩。  都管都寺十人。每歲齋食銀三兩六錢。共銀三十六兩。  新設山長一人。看守祖山樹木。修理栽培。每歲量給食米銀。一兩五錢。  藏主維那六人。逐日領眾。各殿念誦。每人給布二疋。折銀五錢。共銀三兩。  老郎二人。伴僕一人。看守公館。打鐘鼓報客。以聽常住差使供役。每人每歲工食銀。一兩二錢。共銀三兩六錢。  中興祖庭。重建無盡菴。每歲設供贍香火銀三十兩。此乃額外。係 祖師自受施利所置。又非他人布施者比。後之主者。用者。及執掌者。勿得輕視。自取重愆。慎之。慎之。此項銀兩。自三十四年。修起禪堂。即將此銀入堂。作十方常住供眾之用。與菴無干。  凡遇(撫按)兩院入山。除塔主。住持。戶長。三處。迎接上司外。其餘府。縣。參。遊。守府。賞功。中軍。把總。衛所。巡捕。等官。及尋常上司。差使人役。仍照舊規。分派十房。公同接待。不許常住支銷。
  滃源縣出入往來。專在直月管事。迎接齋食定例。
  正堂。每飯一餐。銀一錢 佐貳。每飯一餐。銀七分。
  儒學。每飯一餐。銀五分 相公。每飯一餐。銀三分。
  以上四則。管事迎接過後。即具支票。到住持處。僉印到庫支取。若不係本縣。仍照舊規。
  教授行童經書。教師三人。每歲共銀十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