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能。名五根应理。功能与境色。无始互为因。
  
  此先以颂略答也。谓第八识上色之功能名为五根。应于正理即此功能与彼相分境色。无始以来常互为因互相熏生也。
  
  【(丙)二以论释成二。初释前二句。次释后二句。(丁)今初】
  
  以能发识比知有根。此但功能非外所造。故本识上五色功能名眼等根。亦不违理功能发识。理无别故识在余。虽不可说。而外诸法理非有。故定应许此在识非余。
  
  五净色根非是现量所得。以其能发识故比量而知有根。此但第八识相分上之功能。非是心外别有八法所造。故本识上五种净色功能名为眼等五根。亦不违理。惟此功能。能发五识理无心外之别法故。然五根既是比知不是现量。故在识在余俱不可说。而心外诸法理非有。故定应许此功能决在识而非余也。
  
  【(丁)次释后二句又二。初正释。二辩一异。(戊)今初】
  
  此根功能与前境色从无始际展转为因。谓此功能至成熟位生现识上五内境色。此内境色复能引起异熟识上五根功能。
  
  言此第八识上五根功能与前所说五识相分境色。从无始际展转为因。何以知之。谓此本识中所有功能至于成熟位时。则能生现行五识上之五种内相分境色。即此五识内相分境色。复能熏于本识。引起异熟识上五根功能。故云无始互为因也。
  
  【(戊)二辩一异】
  
  眼境二色与识一异。或非一异。随乐应说。
  
  五根净色及本质境色是第八识之相分。前五识所缘缘境色是前五识之相分。相见不离自证体故。故可说一所缘不是能缘。亦可说异。又相见差别故。非一不离自证故非异。又因果体用亦非一异故。既达诸法本无实性。便可随乐应说也。二兼成立增上缘依不无竟。
  
  【(乙)三结唯内境】
  
  如是诸识。唯内境相。为所缘缘。理善成立。
  
  诸识且指前五识言。内境相即指各识自所变现之相分言。既五识不缘外境。则第六识至七八识。皆无心外所缘缘境明矣。故云理善成立。即所谓真能立也。
  
  相宗八要直解卷第五
  
  音释
  
  斥(昌石切)瓯(音讴瓦器也)认(而振切)析(音锡剖析也)
  
  
  
  
  相宗八要直解卷第六
  
  明古吴蕅益释智旭解
  
  观所缘缘论释
  
  陈那菩萨造论  三藏法师玄奘译
  
  护法菩萨造释  三藏法师义净译
  
  若言能令毒智人为令其慧极明了。及为消除于罪恶稽首敬已观其义。
  
  此归敬而述其释论之意也。若言者即指观所缘缘论之文字。语言文字即教观即是行所缘缘即理此三法宝。本惟佛说陈那造论以申明之。是菩萨僧故一言字三德三宝皆悉具足。毒智人者外道我法二执是见思毒。余乘法执是无明毒。由与此毒相应故名毒智。由此毒智故令凡外起有漏之罪恶招分段果。亦令余乘滞偏空之罪恶作变易因。今此观所缘缘论遮外境之非有表相分之。不无破徧计而显依圆阐唯识。而彰中道能令毒智当下即成极明了慧。慧既明了罪恶自消。此论上合佛意下益群生。如此故稽首敬已重观其义而释之也。
  
  此下欲解释文须出本论。即以本论之文作科。不敢更立繁科也。既借论文作科故。仍低二字书之。以便观览菩萨大慈必恕我罪。
  
  【(论)诸有欲令眼等五识以外色作所缘缘者】
  
  论曰诸许眼等识者。于所弃事及所收事。或舍或取。是观察果。故所舍事体及颠倒因是所显示。
  
  此总明先叙外执之大意也。论曰诸许眼等识者。是牒论文于所弃下方释其意。所弃事谓外人所执极微和合二法决定非有故大乘破斥而弃之。所收事谓外人所许生识带相二语。于义不谬故大乘设许而收之。如是舍所弃事取所收事是观察因所成宗法之果。方得名真能破故也。是中所舍外执极微和合二种事体。及彼各缺一义之颠倒因。乃是此论之所显示。由显示彼颠倒之因。乃可破彼所执极微和合之事。由破所执极微和合不能作所缘缘。乃可显示心外无法宗旨。故欲申正义成真能立。先须破外执也。
  
  此中等言谓摄他许。依其色根五种之识。由他于彼一向执为缘实事故意识不然。非一向故许世俗有缘车等。故纵许意识缘实事境有其片分。亦能将识相似之相。离其境于眼等识。境不相离得成就已方为成立。是故于此不致殷勤。
  
  谓此论中等之一字摄他余乘共许。依其五净色根之五种识也。问曰。何故观所缘缘但约前五识辩而不约第六识耶。答曰。由他余乘于彼五识一向执为能缘心外实事境故。故须破之。意识不然。非一向故。余乘亦许意识缘世俗有以其能缘车等。诸假法故纵彼妄许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