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微和集而生。则凡瓶瓯等物其大小若平等者。彼能成之极微多少决定同故。即缘彼二物之觉相。亦应更无差别。且如有一个瓶重一斤许。乃用若干极微和集而成。复有一瓯亦重斤许。亦用若干极微和集而成。则能成此二物之极微多少既同。将能缘此二物之觉相。亦应无别矣。若谓彼形物相别故。而令觉相别者。理亦不然。以项腹等种种别形。惟在瓶瓯等假法上有。非可谓极微有差别故。既极微多少和集无别。则觉相亦应无别。觉相既有差别。则不以极微和集为所缘明矣。
  
  【(戊)二约极微差别破】
  
  彼不应执极微。亦有差别形相。所以者何。
  
  上已发明极微和集无别。觉应无别。恐彼转计极微亦有差别。故令觉相差别。乃征起而破斥之。
  
  极微量等故形别。惟在假析彼至极微。彼觉定舍故。非瓶瓯等能成极微。有形量别舍微圆相。故知别形在假非实。又形别物析至极微。彼觉定舍非青等物析至极微。彼觉可舍。由此形别惟世俗有非如青等。亦在实物。
  
  先举颂。次释成也。释云非可谓瓶瓯等之能成极微。亦有形量差别。而遂舍其微圆之相。故知项腹等种种别形。但在假法。非在实法。此中且权指极微为实法也。又形别物假使析至极微。则彼形别之觉决定即舍。譬如一瓶一瓯同时打得粉碎。则决不起瓶瓯之觉。亦决不可分别谁是瓶之极微。谁是瓯之极微矣。若青黄等物纵使析至极微青仍觉青。黄仍觉黄。非可谓彼觉亦舍也。由此形别惟世俗有。非如青等亦在实物。世俗有即四俗谛中之假名。无实谛所摄不能为缘生眼等识。但是第六意识所缘而已。实物即是四俗谛中之随事差别谛。亦四真谛中之体用显现谛。今青黄等色正是眼识自所变之相分。名为性境。故云。亦在实物。然亦在二字意显青等名言。便非实物青等。体相是识所变乃为实物耳。二破诸转计竟。
  
  【(乙)三结非外色】
  
  是故五识所缘缘体。非外色等其理极成。
  
  既不可以极微为所缘缘。又不可以和合为所缘缘。既不可以极微之和集相为所缘缘。又不可以极微之和集位为所缘缘。则所执心外色等。岂有可作所缘缘体者哉。唯识论云许有极微尚致此失。况无识外真实极微此之谓也。以上即是真能破竟。是故结云其理极成。
  
  【(甲)二申正义二。初正成立内所缘缘是有。二兼成立增上缘依不无。三结惟内境。(乙)初中二。初正立。二释疑。(丙)今初】
  
  彼所缘缘。岂全不有。非全不有。若尔云何。
  
  此设为问答以征起也。问曰。若如上破极微和合。俱不可以作所缘缘。则彼五识之所缘缘。岂全不有耶。答曰。非全不有。又设问曰。若尔外色既非所缘缘体。则汝所谓有所缘缘毕竟云何。
  
  内色如外现。为识所缘缘。许彼相在识。及能生识故。
  
  此先举颂答也。内色者谓识所变之相分。色如外现者。谓本不在心外。由众生不了心体从来无外。妄认四大为自身相。妄认心在色身之内。故于自识所现之色有似乎在外也。即此似如外现之内色为眼等识之所缘缘。许彼相在识有所缘义及能生识。复有缘义故也。
  
  外境虽无而有内色似外境。现为所缘缘许眼等识。带彼相起及从彼生具二义故。
  
  此重释颂义也。外境虽无谓从来心外无法也。似外境现谓随情假说为外也。带彼相即是具所缘义。从彼生即是复具缘义。二义无阙故是真能立矣。
  
  【(丙)二释疑又二。初疑问。二答释。(丁)今初】
  
  此内境相既不离识。如何俱起能作识缘。
  
  既是俱起便无先后。云何能作生识之缘。故疑问也。
  
  【(丁)二答释】
  
  决定相随故。俱时亦作缘。或前为后缘。引彼功能故。境相与识定相随故。虽俱时起亦作识缘。因明者说。若此与彼有无相随。虽俱时生而亦得有因果相故。或前识相为后识缘引本识中生。似自果功能。令起不违理故。
  
  亦先举颂次释成也。内心境相与能缘之识决定相随故。虽俱时而起。亦得与识作缘。如因明论师所说。若此法与彼法。有则俱有。无则俱无。有无相随者。虽复俱时而生。而此有故彼有。则此即为因相。彼即为果相。故此释上二句颂义也。又或前识之相分得为后识之生。缘以五识现行相分熏于本识。则能引彼本识中生似自果之功能令起。亦不违正理故此释下二句颂义也。生似自果功能。指五净色根能生现行五识。故名所生之五识为似自果。名能生之五根以为功能。初正成立内所缘缘是有竟。
  
  【(乙)二兼成立增上缘依不无二。初设问举颂。二以论释成。(丙)今初】
  
  若五识生。惟缘内色。如何亦说。眼等为缘。
  
  此引契经眼色为缘。生于眼识等义而设问也。
  
  识上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