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犯戒猶在眾故。不須受故。應說此言別異住者。是說不肯事出家眾半年之者。或不曾來作勤策者。雖除鬚髮別異住故。是損白法不與受戒。其不共住勿與更授。
  章。若諸王臣等者。
  准此不得與佗授戒。王臣更互有繫屬故。互聽如何可思。或王之臣。若王所嫌者不得受具。若佗劫剝者。為賊所収。若佗所得者。無依倚人為佗所收。與佗劫別。纂云。小夫父母為佗收養。雖非父母亦是佗得。
  章。既睡眠已者。
  已即是覺。論云。既睡窹已。
  章。若守薗者。
  纂云。即守寺門人。此下正是所護之意。恐謗真實。皆非人故。
  章。得此惡見者。
  憎惡嫌惡。
  章。或有為受者。
  但形損害不損意樂。即許受之。若損意樂即不容受。故置或言。
  章。不說因緣前已具辨者。
  不為近事。此是論文。前有論云。問。何故此二(扇搋.半擇迦二)雖受歸依亦能隨受諸近事男所有學處而不得名近事男耶。答。近事男者名能親近承事苾蒭.苾蒭尼眾。彼雖能護所受律儀。而不應數親近承事苾蒭苾.蒭尼眾。苾蒭苾蒭尼等亦復不應親近攝受。若摩若觸如是種類。又亦不應如近事男而相親善。是故彼類不得名近事男。然其受護所有學處。當知福德等無差別。
  章。不應為受者。
  有作是說。合此授字。今觀頭尾並見資法。合此受字只應為字平聲呼之。為猶作也。不作受者。
  章。應為受具足戒故者。
  論文是說前三類了。通翻應受三類之文。論文只云。當知應受如前所說所有律儀。無其為字及具足字。加具足字顯三別相。舉一例餘。為猶作也。不堪為資。
  章。尸羅不清淨等者。
  准此得定必須具戒。問。但不作惡得引定不。答。准此必戒。問。如劫壞時自然得定。及修無想豈先戒耶。答。壞劫初起。亦有菩薩.獨覺令修。先戒十惡便是其戒。其三歸依或先有故。或有佛時須其三歸。無佛之世法.僧亦得。言自然者。不須強緣。又無佛法名為自然。非不修作。其修無想。准此亦先修十善戒方得初定。乃至方起上界邪見修無想定。非不防於欲惡見故。不說此思俱時修故。但定戒思必俱時故。如是一切所有善法。若不先依一戒思者。不成人天何況上界。有戒相助隨應成就。人天尊貴若總若別。問。若爾。如何得定防惡。答。可思如前。又隨所應戒防何惡不必全盡。定防所餘。其支同者可思。更有淺深防也。伏種等故。
  章。更不須重受戒也者。
  問。支條尼多。如何便得。答。其不同者但所學故。既非所受根本有異。故不重受。受具足支唯根本故。其不同者是學處支。問。沙彌轉女。云何重受六法戒耶。答。要二年故。受六法戒異沙彌故。苾蒭與尼受法同故。
  章。更加一也者。
  集玄解云。此依四分。其五分律加不非時食。若十誦律說六法者。四重為四。第五不得與男子身相觸。謂腕已上。第六不得與男捉手等。謂脫已下。又說一切有部根本律云。六法者。一者不得獨在道行。二者不得獨渡河。三者不得觸丈夫。身四者不得與男子同室宿。五者不得為媒嫁事。六者不得覆尼重罪。又四分.五分律中皆言白四受。若根本律說白二受。諸律不同隨部異也。前章中說三歸竟時得六法戒者。從沙彌尼十戒而說。以即彼戒更無別故。若各別說。理實羯磨竟時得也。或是一宗。若別二宗受法皆同。
  章。若從五戒等者。
  受法別故。須重受也。僧尼互轉受法不別。但學處別。故不重受。此雖重受亦不別熏。戒所依也。沙彌受具所熏戒依。但玄生支言但是遮戒者。所增者也。准此。尼受六法戒者。白四白二亦但增緣。沙彌受具。所增遍性。
  章。若堅為言等者。
  不約三聚。三聚淨戒一齊受七。
  章。若橫而言之等者。
  出家五眾不說處中。
  章。若捨之時等者。
  便飜明之。下正是文。斷善命終決定頓捨。誓犯不定。
  章。若烏波索迦等者。
  斯迦准此。在家二眾并說處中全頓。律分漸處中並如前說。
  章。又尼五百戒等者。
  此問尼轉為正學者。雖總言七意在四支。為捨不捨。
  章。一云等者。
  下第二解即與前同。此第一解即與前異。但捨具足戒之三支。不捨同者之四支也。問。何意不同。又出理言亦正相違。前所出理體同皆捨。此所出理體同不捨。答。此但約誓捨具定戒。不捨正學。而以為問故作此言。既說不捨正學之戒。此四同彼如何捨耶。前來總相。問。捨不捨既是同體。一齊皆捨。前約體同一齊皆捨。此約體同亦皆不捨。故言正順。下第二解。雖四體同。其相既別。亦捨具七。其正學四尚在故也。准此似說戒所依別前後類說。名同亦得。然須更思。問。前來若問捨正學戒。不說十戒。如何為解。答。無有所以捨六非十。全無別故。不同七支別有三故。問。若只問捨所增如何。答。除四外問亦不遮爾。此約誓捨。隨力為故。前來但問四支體故。即一向答具足六法。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