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棄眾同分。
  章。一起不同分心者。
  誓捨者也。於苾蒭戒論言捨學。樞章名同。近事近住。論章皆言不同分心。樞要亦言捨學處也。名字雖別並是誓願捨之者也。名別所以為苾芻戒。學處多故。
  章。然正法滅等者。
  亦瑜伽文。已得不捨更無新受。所以者何。由於爾時穢劫正起。無一有情不損意樂能受具戒。此即六因之一因也。此非五中捨戒之緣。問。若有具戒。如何法滅無傳受人方為滅故。答。雖有具戒。未必解而能傳受故。文雖具戒。意樂不順。不曾作法而捨於戒。不斷善根未是捨緣。雖不傳受其戒亦在。故不相違。
  章。三捨眾同分者。
  此中亦有命終之者。亦有入彼異眾之者。即入外道。
  章。瑜伽論又若等者。
  問。此是辨受。何證不捨。答。既許受得。故定不捨。問。前苾蒭戒云何不同。其正義師形沒不捨而不受故。據其不受合亦捨故。此中不捨即許受故。答。受與不捨。不受與捨。降其一等。若許受者必定不捨。不許受者未必皆捨。如正法滅不許有受。而不捨故。故苾蒭者損形不受而不捨戒。近事損形受而不捨。何以故者。其受初得雖於不捨。其許受者必定不捨。不受理即易之於捨。其不許受不必捨也。又受雖難。捨之復難。所以如此。細思細思。
  章。男女煩惱恒俱行故者。
  恐為過也。二眾並爾。由此雖得近事之戒。不堪承事不名近事。前苾蒭中以此為理。真不許受。
  章。若具受已者。
  此牒具受。次下分持是所問答。
  章。二起不同分心者。
  不滿一日。誓捨者也。周法師云。入外道類。今恐此却是第三中。
  章。一云起不同分心二者。
  是第二故。內有二故。問。樞要只云捨學處者。如何攝二。答。樞依後解亦不相違。故彼次云非斷善法滅。以此准知後解為勝。
  章。以近事戒等者。
  恐外問云何不別開。此下答之。三句為理。意為偏有。日出捨故。所以合此理頗同故。又無闕故。何妨數同。
  章。故知二種為不同分者。
  此結成也。二合為一不同分心。有說二戒不相似故。名不同分。非也。
  章。隱顯影彰者。
  不開為隱。近事中有而顯此也。合之為影。准近事有名之為彰。此無互義。有說互影是為太迷。
  章。如先已起等者。
  恐云時促如何斷善。斷善要先起加行故。此下示之。若約開之故應有四。准此所示不及後解。如何已起斷善加行而得受戒。
  章。上品邪見等者。
  上品邪見已起加行。如何得有上品善心而受戒耶。
  章。起上品纏等者。
  梵語波羅夷。此云佗勝處。此是其罪所招之果。即無間獄名佗勝處。是最劣處。為佗所勝。舉處皆勝獨立此名。若望其罪有財得。名有罪字者亦通依主。不知何緣諸有所說不達此義。但各述於相濫之解。如有說云。持者為佗犯者。為自為佗持勝。有翻此說。又如有云。煩惱為佗。為煩惱勝。此等豈不濫於輕罪。又有說云。准瑜伽論四十一卷。一切犯戒皆為他勝。此言妄也。瑜伽無文如此說故。律抄中之翻波羅夷為不共住。此是錯者。義淨三藏翻佗勝處。同此章文。此言四者是菩薩者。即是十重之中後四。若聲聞者即是前四。不同所以。今略言之。菩薩防心以之為勝。聲聞防身以之為本。語四後一特違菩薩。欲和人故。利一切故。今審毀離故是其重。聲聞要證靈稱自障。故以為重。所餘之罪不及此也。又有處言八重之者。出家菩薩前四後四。又有處言六重罪者。優婆塞戒十中前六。於四本上加不沽酒及說過故。故經稱為優婆塞中芬陀利華。其十重者。通論四眾諸常云爾。故略言之。不同所以及異相狀。後段當述。問。如何是此三品相狀。答。四十末云。若諸菩薩毀犯四種佗勝處法。數數現行都無慚愧。深生愛樂見是功德。當知說名上品纏犯。幽讚略此以為三義。數犯四種(一也。取恒犯義)。都無慚愧(二也。取全犯四)。樂犯為德(三也)。以此准知。具三義者名為上品。具二義者名為中品。具一義者便入下品。又准幽讚。次下文云。非一暫行即名為捨。須數須四於一而數。四而非數皆非上品。一數為上。又解於中四而非數一而數者亦名上品。彼意遮於一非數故。別遮之世數一捨者。所便捨全非但捨一。須詳何正。
  章。此同於上者。
  有義上字便目上品。太心急也。應云。指此同上所說苾蒭戒也。下舉所同。要猶取也。取決擇分說苾蒭戒犯重捨也。此舉菩薩同於聲聞。意欲會釋聲聞戒違十輪經。是聲聞戒故。集玄要字屬上而用。謂樞為錯。一時悞也。
  章。上欲梵燒等者。
  此是聲聞。故舉上欲例於餘三。又言慚愧當前一義。亦例餘二。
  章。然不得共住治罸者。
  不得共住即是治罰。雖然治罸同上犯者。而此不捨。
  章。十輪據等者。
  此會二文。言如水火意符膠。添斷為勝仍伸後解。集玄問云。犯重不捨與捨何別。彼自答云。犯者微增。捨者全無。或復雖有防發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