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者。
  集玄解云。佛命善來苾蒭之時。爾時得戒。正理論云。由本願力。佛威加故。今問大乘熏依等相其義云何。答。准見諦思有作是說。既云願力明知曾熏。梵云耶舍此云稱也。謂此尊者有大名稱。
  章。有說因論等者。
  集玄解云。佛問汝家在何。答三界無家。稱可佛心。未滿二十佛許僧中羯磨受戒。
  章。敬受八法等者。
  大愛道尼一人。餘非。或及眷屬五百。同得已後不得言八法者。佛告阿難。今為女人制八盡形受不可過法。若能行者即是受戒。何者八法。阿難。雖百歲比丘尼。見新受戒比丘應起迎來送去禮拜與敷座令坐。如此法應尊重恭敬讚歎。盡形受。不得過(一也)。比丘尼不得罵比丘。比丘呵責不應誹謗言破戒見威儀(二也)。比丘尼不應為比丘作舉罪.作憶念.作自恣。不應遮他覔罪。說戒自恣不應呵比丘。比丘應呵(三也)。式沙摩那學戒已。從僧乞受大戒(四也)。比丘尼犯僧殘。應在二部僧中半月行摩那埵。此云折伏貢高我慢(五也)。比丘尼半月從僧乞教授(六也)。比丘尼不得在無僧處夏安居(七也)。比丘夏安居竟。應往比丘僧中求三事自恣見聞疑罪。此法應尊重恭敬讚歎。盡形受。不得過(八也。此後三句八法皆有)。
  章。七遣使得者。
  俱舍疏云。此尼端正。恐路有難。不往僧中。僧遣使尼傳法往與授戒。彼便得戒。以尼端正別開此緣。此是遣使。與彼授者無三師等。若自遣使。代受之者即具三師。隨其所應後三所攝。
  章。八持律為第五得者。
  俱舍疏云。邊國僧少。許五人受。要須一人持律羯磨。故云第五。周法師云。此有二解。一云五人皆悉清淨持律。今言第五者。談羯磨人。二云五人皆悉清淨。言持律者為第五人。即知法之人。
  章。六十賢部者。
  集玄解云。部者類也。此六十人並是尊者。耶舍少小朋友聞尊者耶舍歸佛出家遂亦出家。聞三歸時即得其戒。
  章。佛去世無初六種者。
  集玄解云。此文略也。據理合云。無初六種及第十也。不爾。何故下云有三。周法師意。并沙彌戒即有四種。若具足戒但七八九。佛滅已後。三歸依處得沙彌戒。不得大戒。
  章。其沙彌尼等者。
  除尼為一近事中二。共有五眾得戒皆同。並先邀期支條時分。熏依請乞。至三歸竟戒便增長。此言竟者。如前所說第三羯磨竟時得言。更無別語。只是指彼分位之言。今之受者三竟之法。所有語言未知何典。今檢詳察優婆塞戒經中文理。優婆塞戒具有三種。一者三歸。二者五戒。三者六重。第一三歸。彼經自云。受三歸依已是近事。更次進問。於五戒中欲受何戒。汝謂欲受一分.少分.多分.滿分優婆塞戒耶。彼經次云。若言竟說。須彼答竟欲受何分方可與授。名為即說。如此之理。即是授了三歸依後更別問彼支條多少。隨彼所欲方與授之。受三歸依若已都得。何須更問而更與授。故應別作。一家之說。五戒六法沙彌十戒並於牒彼戒條已竟。如十善戒得處而得。今此是約先期問訖三歸都得。亦不相違。彼經次後更有六重優婆塞戒。即十重戒前之六種。更有二十八條輕戒。且如彼經。若以二文和會令一。只恐不順施設之意。且作別部。施設不同機類異故。如是和會亦不相違。然須更撿俱舍論文。今或更解彼與此文其義無別。彼言三歸是優婆塞。即是隨前期願多少並皆已得。然未彰顯。但彼自期欲為說相。須當問之然後方說。故正同也。前解為本。
  章。俱論諍者。
  此句連上。彼第十四更有一說。慈悲護念竟但得三歸不得五戒。上是迦濕彌羅國法師所說。慈悲護念處已發五戒。於自稱戒是鄔波素迦處。更有我從今時乃至命終捨殺生等語。然後說云。願尊憶持。慈悲護念。前意大同優婆塞經。
  章。有說為受八戒等者。
  此師只憑文相不同。得戒處別。連環猶如羯磨之勢。不同近事解脫之相。不開全持如阿羅漢。又六法戒。依四分律說白四得。依根本律說白二得。亦是不依三歸而得。其沙彌戒.優婆塞戒皆不異說。應撿諸文。
  章。其心廣故等者。
  全持條多名之為廣。故得戒處不同近事。問。此師沙彌正學如何。答。應同八戒。後更撿文。
  章。有所了別者。
  揀無知者。此當審慮。次下發起期願之心。便是決定。集玄解此為審慮思。今恐此心非未決定。
  章。又於此活命事等者。
  決定思中重復起心。印而希樂。當樂忍時得無表也。有作是說。為動發者。非也。殺生動發豈無身業。
  章。不爾等者。
  此問辭也。兩字直非。兩句徵之。而無表故一句出理。諸無表者要表方成。下二句答。不必當支為表方成。佗表亦成殺無表故。又解此文。上之三句可為審成。此文審成先得無表。大義意云。若不已得無表。爾者何因已名不律儀耶。何以故。無有表業及無無表。雙無此二無有因由為不律儀。故上一無字貫下表遮。或可而字無是及字或是無字。以下兩句為通妨文。外應問云。既得無表。豈未表業。無表必依表業成故。答意如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