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門三昧起等。即以耳根大種造眼處門中定果色等。思之。二云。觀此觸處大種起通變。起他身定彼色。此不及初釋。
  章。此依依處大種所造者。
  此初文中據依法處大方造色。
  章。如依此處至豈無大造者。
  入定之時不杖觸處以為本質。又彼定前加行之心不作期願先變大種後變造色。然彼定中得起定果。此定果色豈無大造。
  章。即隨所依至第三依處者。
  出能造大也。凡入定時各有所依床座等物。故以此物大種而為造定果色。此異前二。故名第三。非唯床座名為第三。俱言前二為能造者皆第三攝。
  章。唯故觀處者。
  此初方便。但是發起觀行心處。不起定色。若不爾者。方便義同何故復三。即不能發。今助救云。方便以創初故。故心猛利。餘三非創。故不為例。又初近分得有見道。豈近分同許不起見道耶。
  章。更除中間者。
  以隨恐處。故此義不好。所以然者。有聖教說梵王來於佛邊聽法。謟至其界際。佛語彼。自應非本起心令變定色為自所依方乃得故。以此故知此亦不可。
  章。無漏不論者。
  無漏非繫不得論一。共三界差別。故名不論。問。如來所變亦唯無漏。何故即說通三界耶。答。尅實性論。佛約示現。亦不相違。
  章。善及無記者。
  問。今此定果為定散耶。答。若是定者。何名無記。定唯善故。若非定故。是法處收。不可名散。亦說此為三摩哂多故。答。此義極難。義且相傳。釋非全是。定亦非全散。為此得名三摩哂多及無記。如睡初起未醒時。不名全心無不名全睡。此亦如是。思之。
  章。又菩薩一向善者。
  設為嬉戲亦為利益。故唯善也。
  章。定力但是任運生故者。
  但於定中心欲所起而即非之。不同於通。要加行思後方變作。
  章。或是根本及果所變者。
  定是根本。通是果也。定果故。
  章。根本境定力所起。
  是根本家所緣之境。
  章。若解脫境等者。
  通是解脫。通所變境是解脫所觀之境。
  章。然通能引根之與塵者。
  通勝定劣。故通根。

  十因章(卷第五末)

  章。隨之說名隨說因者。
  但言隨說。可是依主。言隨說因。即是持業。今言因者。且總相說。
  章。若待能受有所受者。
  問。與前何別。答。前所受為先。後能受為先。先後難殊。所受一種。通一切。
  章。餘有通故者。
  即所受也。能受餘故。
  章。若疎緣相攝者。
  依瑜伽尋伺地意。除其種子是因。攝種子是彼生起因收。如唯識第八。
  章。依引中等者。
  取上品。但中上不引下。
  章。後界狹性寬者。
  唯引當界名為狹。通善惡性。招異熟故。名之為寬。
  章。諸雜染法清淨法家相違者。
  不相違。因雜染者。相違。因合而言也。言加行者。依生等事明前因。事已更依生住說此二。故名之加行。
  章。有依主釋亦持業也者。
  不伹唯依主。亦得持業。思之可知。
  章。若清淨之隨說因體通三性者。
  以不善心說無漏法。即是不善為清淨因。餘准可知。總而言故。
  章。若據觀察至有漏性者。
  其攝受因攝六依處。妙觀察智與染第七為無間緣。第七為果。觀察為因。據此義邊。故果得通有漏三性。且舉末那。餘准思之。
  章。既言於勝品亦至三性者。
  雖作此釋。道理稍難。有漏三性望於無漏。無漏可得名之為上。漏無漏別。善惡等殊。何名同類。故為不可。
  章。若清淨法之定異至果是無為者。
  約究竟說。究意言意。一切有漏為無漏之因。皆是無為之因法。
  章。若能同辨至通三性也者。
  謂從觀待通至差別。並名同事。即妙觀等與第七識為等無間。名辨末那。與攝義亦相似。
  章。若總而言之何妨亦通三性者。
  別問言之不善有覆。總合而說。故可通三。
  章。雜染法之隨說因者。
  問。雜染既攝有漏三性下。何故說無記十因。答。雜染義寬。無記義有別。故別明之。
  章。因果差別等者。
  雖俱是受。約因果別。所以能受待受也。差別應思者。即是苦受待樂受等。雖總名受。苦樂等別。
  章。若據表業至於理何失者。
  若約表邊。何妨果因俱通。善等之首等。舉其表色。
  章。少有雜染牽引因等者。
  此中意說。據業牽引邊有少分雜染牽引因體。與果性可別也。非一切故。故言少有。
  章。若雜染之攝受至法性同前者。
  同前清淨之攝受因唯清淨。此之攝受果亦唯雜染。
  章。言引發至果性同前者。
  與之攝受相似。思之可知。
  章。亦可無此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