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要殺方得。
  章。扇據半擇迦者。
  初重後輕。
  章。外道賊住者。
  外道詐為比丘。名外道賊住。若受戒時緣不具等。雖受而不得戒。處比丘中同布薩等。名賊住。准可知。
  章。若別異住者。
  犯四根本。無藏心而即發露。名破戒。而不得根本之罪。由無露故汗別住。終身懺悔。故與不共而別明也。有曰是異喜住盜心受戒也。此亦不可。
  章。不共住者。
  犯根本罪若不即發露之者。
  章。若王所惡者。
  王酬家。
  章。若有至不宜業者。
  不宜業者。違王教法。
  章。若他劫引者被他所得者。
  設成盜巳後轉與餘人。餘人得者名他所得。有云。劫引者是劫成引明。他得者成盜將。雖作一解。然欲多別。不及前解。
  章。若從五戒一者。
  第一即受名五戒。
  章。但遮其遮戒者。
  賸初遮字。受十戒時但品得其遮戒。餘四共從。
  章。若損至即頓等者。
  三支四支不別相望。初戒之時即得名為頓也。望名斬者。據相望也。
  章。又尼五戒等者。
  五字錯。合是具字。此難意云。受具戒時四支先得。捨具戒時但為捨三。為四亦捨。
  章。總捨七支等者。
  問。雖言別受。但增其明。更不別明。何故。捨時即捨七也。答。言捨三。七支全捨。四支據捨。增明而說。非捨彼體也。十戒時得故捨十。捨若爾。捨六法時何故即言捨四體。答。六法受持更無別法。但持前四如七受業。故六法捨捨四體具戒。依於大僧所受而別作法。與彼十戒作法不同。為此但捨四體之用。法師助一釋云。受大戒時可得四體不同。六法作法別故。六法十戒但依尼受。不可發具戒。要依大僧之受。從師乞戒更復作之。何故不別得四體耶。故知別得理亦無失。若其別得捨具戒時。捨體也。
  章。解云至種子能感者。
  問。如何道理種子能感異熟耶。答。資有漏業名之為感也。問。現行上尚不能招。種何能感。答。談實現行亦能感彼。然業未熟。果不即生。故熏成種。後時招果。若爾。現行既能招。何須種子感。答。現行雖生。剎那滅故。熏種子後生於果。若但現行。現行滅已後果起。闕俱有之因。久已滅故。為此言種感也。定道種子。定道類故。假名定道。非如餘人將此種子實為定道戒體也。
  章。若不生者。
  身語不生也。
  章。若如前說即是身業為重者。
  此意說云。仙人意嫌是意業重。能殺國人。若准初解許有表業既。由有表。國人方死。即是表業。何云意重。
  章。解即亦色也者。
  從彼鬼神所發雨石。仙人無表而得色名。依他所發假名自色。
  章。持七受之業者。
  捨論文。
  章。然十業體是思者。
  問。業道無表二有何別。答。業體實思。無表色者是唯是假立。防惡色故。假名無表色。又無表者種上功能。業思實體。又未受戒但不殺生。唯得一種自性業道。若受戒已更別得彼無表之戒。又處中善。雖不由受亦有無表。據其體用亦與業道而不即一。問。戒體但是種上功能。為假實耶。答。是假。若爾。假法如無。如何經言戒能感果。而復言持名非色心。答。實種能感。以種體從用。名戒感也。而言持者。亦據體說。言非色心。說彼功能。問。思體是業。體能感者但是其業。何實戒耶。答。但是一種。約其義用立名字異。問。戒既種上差別功能。第八緣不。答。不緣。若爾。種上廣大功能如何即緣。答。廣大是實。戒是假故。故緣其實不緣其假也。問。一種功能。假實何別。答。廣大依種親起。不約防外。名實戒體。其色外防身語。是故名假。如提塘等亦遮故。思之。
  章。如何得言至無表色耶者。
  其答意者。假所發雨石之色以立其名。亦復何失。
  章。生今亦者。
  二字錯。合是在字。
  章。並先從師者。
  師下脫受字。

  歸敬章(卷第四本)

  章。故我稽首大沙門者。
  頌云稽首故非身敬。若爾。雜集序云。敬禮如何即通身語二。答。彼論釋中自言身語業。實性論中而無釋處。且依有文作如是判。據實相似。
  章。轉愛果者。
  身心名愛果。由於善心轉動愛果而禮敬也。
  章。俱舍至之通稱者。
  俱舍但以身心。不名為稽首。稽首即是身業別名。亦是三業之通稱也。俱舍且約別名而說。據實通三。
  章。隨其所應亦通種子者。
  今是身語二種無表。依思種立。名種為體。
  章。身語二業至聲處者。
  次明佛位歸敬自性。亦得在於色聲二處。佛位既有身語業等無表與色。故通四處。今現文意。身語二業無表色等。故此總是釋名種子之所以。應思。
  章。語業禮者。
  所有違妨如三輪章及彼記會。故不更釋。
  章。二歸依境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