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境。愛見是犯因。言顯持者。犯亦成持。況復本淨。若從理說。本淨雖持猶名為犯。見理淨已方名復本。今先合愛。經中五段。全乞四重。半即十三。手許偷蘭。文云乞重方便者。從因為言。指許二提。微塵吉羅。今全依之為篇闕。於提舍又剩偷蘭為聚。不開第五。亦無提舍。依立名。在大叵測。故文殊問經但列五夷.三蘭.二提.一吉。是故不可全同三藏。若破事是犯律儀。即於十中犯前三戒。分之為五。及以愛見五中。夷殘各先犯。次持蘭提吉三。但列犯相。餘持略無。夷中言汝寧等者。寧害陰身。戒囊叵得。乃至應云毒虵口等。殘犯中云摩觸等者。因果對罪。具如律文。持相中云下意等者。僧中行白名為下意。別住名擯。三十五事及本日等名之為治。
  吉羅下。舉況勸持。微塵不足損於浮囊。而惜惠於羅剎者。此為沒海遠因故也。合喻可知。
  貪攀下。定共。雖未證真。欲違於定。故亦名犯。
  深著下。即空持也。無隨道等。有因未破。是故名為為有造業。假中例知。
  深等下。犯理。
  次喻見者。初文辨異因。財色一切皆然。故云觸人。無始與俱。名已生惡。未入無漏。後必起見。名未生惡。逆知防過。故須列之。故云此見雖未起等。一得少禪。二無師友。適得根本即起念著。吉羅也。而起過患。重罪也。
  佛在下。引事。金容矚目。梵音盈耳。猶尚悞計。況滅後耶。故大虗空等者。彼經題稱虗空孕經。文列六重。第三云。初行菩薩見他眾生作如是言。勿行菩薩戒律精進及誦經典。作三業惡即得清淨。名第二重罪。
  云何下。正明犯相。先事次理。事中亦先列五犯。食噉人狗。譬破世間出世因果。此從所食優劣為譬。破正見等者。起見故破正見。應引大經。文無者略。犯前三聚名為破戒。犯下四聚名破威儀。四邪五邪名破正命。邪法活命名為邪命。四邪者。方邪。維邪。仰邪。下邪。五邪者。一現奇。二讚已。三占相。四現威。五說所得。一一皆云為利益故。
  謂諸下。重明過相。從初乃至永沒。例前吉羅乃至而死。當知下。結破僻計。近尚等者。近即見心。遠謂諦理。
  既以下。例前貪攀乃至破威儀。
  堅執下。例前。貪五欲故。破於理戒。人天涅槃。如獲得。須例也。何不等者。偈引有七十餘行。於中何不引。終不破戒。獨引貪欲。是道文耶。況復不測經之深旨(云云)。
  復次下。合前持犯共立此門。前但明於十持十犯。今於十中四戒六乘互成四句。二俱屬前。今明交互。文四義二。意在俱持。戒二者。所謂乘戒。
  若通下。先判通別。通名為戒。如前所說。俱名為乘。如五乘故。欲分四句。故須從別。事理無瑕者。俱指前十。圓人亦有一生登地。故云可獲。南岳云。一生望入銅輪。華嚴利鈍根者。別圓人也。
  次句者等。不俱急。應如涅槃乍惡道身而得聞法。聞法乃至死有期人天必退入三惡。從極重說。故云皆噉。五篇並破。身口咸虧。宿種仍存。能專理戒。以根利故。或當得道。是故強於乘緩戒急。第三句中云振丹者。此約佛在世也。若流此土。乃知而不見。恐字悞。應云震旦。琳法師以東方震。准婆沙云脂那。此則二字俱是梵音。但輕重耳。
  三億者。大論云。三億眼見。三億耳聞。三億不見不聞。佛在舍衛二十五年。尚有不見。況著樂諸天及生難處者。北州惡及長壽天。佛前佛後並異處不聞。世智根利。容同處不聞。
  譬如下。釋伏。疑云。既不值佛。何須此戒。故引譬云。冀逢恩赦。恩赦者即值佛聞法。人天無乘。義如被繫。恐在人天復不修乘。故復斥云。若不修乘。永不值佛。
  行者下。撿驗。此是權來引實者。有值佛之理。故大權引之。
  若細下。教判因果。昔曾修者。故得成因。歷五味益故。故云果也。
  四明懺淨中。初徵起。若犯下。答。律教自明。
  若事中下。因愛犯重。不但改觀。能滅深疣。須依三昧。託事附理及觀相治。
  次明十心是懺方法。次理見僻未至重境。但轉觀即正。僻既未彰於他。故但低頭自責。見若重等者。既因犯重。不獨改觀能辦道事。言觀心者。事必託理。若無理者。重障不消。故普賢觀等明必須觀。方等云等者。因懺戒復。故云還生。南山亦立無生悔法。但引唯識小乘之人及二菩薩。全不相應。
  若人下。明久遠者。不出過現。若運十心至於無明。何罪不滅。世無識者。謂心無生。新造諸惡謬之甚矣。懺悔者。修一善心能破百千種惡。懺悔只是修三業善。文有二十。義分三二。意有遠近。言三二者。一逆順。二愛見。三事理。逆順是功能。愛見是犯因。事理是所顯。言遠近者。近在復淨。遠期正行。順即從細至麤。從微至著故也。逆則從麤至細。反彼迷故。順但一門。逆方分二。魯扈等者。無慚不順之貌。
  是為下。總結及來意。
  次逆流中。先愛次見。孱。現也。由無信鈎使至重境。譬如狂象不可控制。今以慚愧鈎鈎無慚心象。是故大經有二白法。所謂慚愧。千載乃是隨俗之言。應云萬劫不復。年事等者。寄於年事而為語端。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