殃掘無減修也。見罪福法界名無罪福。不為空假所攝。名想不起。想不起故。名無動搖。遍一切處。名為無住。陰即法界。故亦不動。心無前思等者。念念稱理。無先橫思後乃方覺故。一切法中等者。念念法界。何物能問。不得身心等者。不得二邊。邊即中故。禪中既爾。前後例然。語異意同。善須思釋。無受等者。不領受邊。不念著中。不味涅槃。不乱生死。六分者。二手二足及以頭身。
  雲影如下十喻中說。問。文語通途。如何得知彼經屬圓。答。經明次第六度文竟。佛告堅意。云何一念具行六度。堅意答佛。正用此文。
  又行中下。重辨禪慧二波羅蜜。皆先舉過。後辨其得。初文舉禪過也。豈法圓融而令生著。
  今觀下。辨禪得心尚無心。豈更計有楞嚴定處。當知下。重判。
  行者下。舉慧過。有能計者。以自為麤。況復自高。豈名為慧。著心障智名為智障。一切外道皆自謂是。今既自高。反同外道。豈唯失於中智而已。
  即反下。次明慧得亦只反照著智之心。觀者是我。及非觀者。謂散心人。中智之心無彼二待。觀者既無下。了計者無所觀亦破。不得下。重破能計。是文正意。故復言之。
  大論下。引證。破能觀想計有中智。名為戲論。念在意地。戲論通說。說必假心。名戲論心。今滅其本。故念想除。名戲論滅。論為罪因。故論除罪滅。本修中智。由著妨中。故眾罪除。復本常一。如是等者。此無著人方見妙慧。大集等者。所觀能觀名為心心。能如是照。名為常一。
  如是下。結成。三三昧.道品.六度。名異義同。故六度後亦結三脫。具如第七。又破下。結成諸波羅蜜。破倒故毒滅。毒滅故越有。越有故降魔。降魔故度滿。三倒者。謂心想見即見惑攝。貪嗔癡等即思惑攝。此三倒等。言雖似近。文意皆遠。皆須具於麤細二意。若麤惑者。即是圓人麤惑先除。若細惑者。並約界外。須作麤細一體以釋。
  攝受下。況釋尚成一切。況三倒等。
  次更歷下。次以尸為頭。以五嚴之。歷十二事。初明尸歷十二。此中一一別出觀相。不同前文引首楞嚴。初約作受。以事為境。對塵制心。故喻油鉢。六作動止。故曰威儀。油鉢緣(云云)。
  但名下。斥事。准理亦應合斥持戒。墮苦。如大經云。有四善事墮三惡道。為利持戒即其一也。
  若得下。明觀意。具如檀中。下四例然。
  謂觀下。空觀。未見者且舉六受之初。六作文略。即以六道四運為境。二聖為觀四句乃至六十四等。故云種種。所起謂六道。能觀謂能推。能所俱泯方成衍門。不內不外者。明六受空。不去來者。明六作空。能如是下。假觀。直列十戒。不出十界者。事戒尚已斥成觀境。故不復論。淨若虗空。牒前空觀所觀之境。七支無染喻之若空。十戒對觀。至第四卷中方具明之。
  心既下。中觀。
  色者色法下。以五嚴尸。文相漸略。色者即能見識。色法即所見色。受者即領受也。此等皆須約圓釋。之檀後列忍者。越却所嚴。色色者等。具足應列色者等三。何但下。況出一切。大意同前。
  此下。結成。三三昧等文略。但例前文。
  觀色下。例餘作受。准文亦應更例六作。或是文悞。引法華者。威儀證作。佛道仍通。
  次歷下。以忍為頭。亦以五嚴。文相更略。但舉事忍及以空觀。初可意等。事忍也。次於違下。空觀。無見別舉六受之初。無作則通舉六作。見即能見。言所見者。謂於見色而計我也。作亦如是。假中結成。一切並略。
  次歷進中。先述舊釋云無別體。篤。厚也。今應作督字。卒也。勤策也。義而下。今出別體。通義非無。故縱容云義而推之。
  例無明下。例釋也。如無明惑亦有通別。謂獨頭相應。今且下。正出別相。而非下。斥事。若如大師誦經觀法。則事理具足。
  今觀下。理觀。初文空觀。念念者。略明中道。文略假觀。不間名精。念念名進。問。若但寄誦經。何關作受。答。通云作受。何必一行具六。故一切善。作受所攝。寄誦經明。不無其理。即對六塵誦而無間。即是於受而行精進。唯對六作。闕於臥嘿。病通臥誦。嘿誦無妨。
  次歷諸禪。初文事禪。
  但是下。斥事觀。
  入定下。理觀。以心況定名。散心尚無。豈更計定。定即事禪。不計定散見禪實相則攝一切。故論第五下引證諸師辨誤。論意正觀九想實相。故行相後說力無畏。不壞法人於第八中尚具諸用。大乘於茲具足佛法。問。餘想發不。答。餘想非無。多在第八。
  次歷智中文略。但云論文八種解釋。於八種中具有三教。於中具有能嚴所嚴。
  今且下。正釋。初明世智斥事。
  四運權下。約理。理即三智。故云如上。歷十一事。故名為餘。
  問下。料簡。正簡諸度止觀。便亦可六度不出止觀。是故雙列。
  答文可見。先答六度。次觀如下。答止觀。定室慧燈二事具足。方破大暗。若不等者。小乘尚闕。況大乘耶。浣衣等者。文在大經。如浣垢。先以灰。後以清水。今以楞嚴灰。種智水。浣三惑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