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斷惱
  脫煩字。

自護止作
  止作者。律鈔云。方便正念。護本所受。防禁身口。不造諸惡。目之曰止。止而無違。戒體光潔。順本所受。稱之曰持。惡既已離。事須修善。必以策勤三業。修習戒行。有善起護。名之為作。

虧點
  應作玷。玉之瑕也。

眾法作行或當稍緩
  有眾別兩法。若對首者是別法。四僧行羯磨事是眾法。稍緩者。或預十師受戒。或行結戒等事。雖是善行。恐亂禪觀。故少緩。

又止持中雙持雙犯事必須具
  持犯事細。亦難以明。今且明身口雙持犯。身二持者。鈔云。離殺盜等過名身止持。受食食等名身作持。口二持者。離口四過名止持。知淨語等名作持。身口各二。犯者反上應知。又如淫戒。依教防禁即止持也。作蛇口等想。縱為境逼三時無樂。即作持也。違作即止犯。違止即作犯。此一既爾。餘戒亦然。

單持別犯作中無止。或當未具
  謂作持行中不具雙持犯也。以由善事善法聖多制作。作則成持。止則成犯。豈有不作而成止持耶。所以作中無止。但單持犯耳。故曰或也。既有或字。此亦一往之義耳。若委辨者。作中亦有雙持犯也。且如三衣。佛令備具。不敢違侮。名為止持。如教策修。順行不犯。名為作持。違此二持便成兩犯。此一既爾。餘可準知。

又止作中自行從制事必不廢
  自護止作。必無所犯。

為物從開或可未具
  為他作行猶未能也。

事理不二
  白四單曰眾別兩行平等事。不妨理觀。

若性若譏
  夷罪名性。餘篇名譏。

住於俗諦名為不卒暴
  疏云。安於俗諦。忍眾機緣。稱適機宜。體忍違從。故心不驚。

論以智慧有無明愛取故
  如經云。若有讚歎便生歡喜。若復誹謗便生憎嫉。

如是相好從此功德生
  此言相業也。涅槃經云。菩薩修習三十二相業因緣者。若持戒不動。施心不移。安住實語。以是業緣得足下平如匳底相。若於父母和尚師長乃至畜生以如法財供養供給。以是因緣得足下千輻輪相。不殺不盜。於父母師長常生歡喜。得成三相。一手指纖長。二足跟長。三身方直。乃至不隱他德稱揚其善。得白毫相等。報恩經言相因者。即是相業。

相體
  前記云。別圓真因所證理體而為相體。

非謂報身不思議海
  今念佛發禪。乃是五品人觀境。且見應佛相耳。若報身相海。是十信人所見相也。

所得神通不共二乘
  經云。二乘所作神通變化。一心作一。不得眾多。菩薩不爾。於一心中則能具足現五趣身。又云。菩薩化身猶如三千大千世界。以此大身入一塵身。其心爾時亦不隨小。二乘雖能化身令如三千大千世界。而不能以如此大身入微塵身等。

經中廣明修通之相
  經云。先取聲相。所謂象聲馬聲車聲人聲貝皷簫笛歌笑等聲而修習之。以修習故。能聞無量三千大千世界所有地獄音聲。復轉修習得異耳根。異於二乘天耳。乃至云菩薩能聞無量無邊恒河沙等世界音聲。記主云。雖非正亦欲略知。

彼經本斥菩薩住禪
  維摩經云。貪著禪味是菩薩縛。以方便生是菩薩解。

五行文末雖復重釋第一功德
  如備檢中。

稍似未齊
  論引諸禪發無漏以例禪已見發。或禪見俱發。見已禪發則少。文中例已却釋云。未到少六。九地發多。故記云未齊也。若云得無漏已。發禪例發。見已禪發者始可齊耳。

細歷四見
  總說只是計一。若細歷者。或身與神異。亦一異。非一異。乃成四見也。

相與分等
  相者謂神與相一。神與相異。亦一異。非一異。分者謂分與有分一。分與有分異。亦一異。非一異。

三四兩句
  三計一異。四計非一異者。亦各計四見。

如何以母顯子
  富蘭那迦葉本是六師之名。付師云。迦葉母姓。富蘭那母字。是以母顯子。

約於五眾成十二耳
  更加五眾。即是人人。即是五眾方成二十。

不以數緣為第四句
  三無為中只以虗空無為為第四句。必不用數緣也。數緣者。謂擇滅無為也。非擇滅中非數緣者。心緣五塵。若專緣色塵者。則但眼識起耳。餘塵餘識不起。

楞伽宗於大乘文中處處破外破小
  楞伽正宗決。廣辨六七八識而開為多門。謂二藏。二空。五法。三自性。二無我。四智。三身。三有性。三無性等。言處處者。指此也。言破外者。如云一切心性悉是無相。非壞事名無相也。若壞事名無相者。不異外道。若外道無相者。壞事作空。如抽葉拔柱。廓爾無處。乃是外道無相也。破小者。如云一人無我。謂陰入界。二法無我。謂真如法。此二無我者屬二乘行等。又引經云。如來藏者是法界。是法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