嘆。義如啞者。玄文所云。前分永無聲聞。據顯見三七默然者說。後分則有。據狀當不聞不見者說。但後分尚然。況前分耶。別行疏下。證成前分機未堪大。
  【■備】統紀云。三七是擬機者。人無異論。然玄文云。於彼初分。永無聲聞。後分則有。雖復在座。如聾如啞。故神智義。據玄文非之曰。初分永無。何所擬哉。今二義釋之。一初分永無。乃如來擬宜之化意。二後分則有。狀如聾啞。乃如來擬宜之化事。化意者。方便品云。始坐道場。三七思惟。籤云。約大機。則寂場之時。約小機。則成已思惟。未說之時。妙樂云。小見三七停留。大覩始終無改。是也。化事者。文句云。華嚴末席。始開於漸。妙樂引經云。佛在逝多林。舍利弗不見如來自在莊嚴。不見諸大菩薩眷屬。無智眼能見。亦不能讚嘆。此即如啞等文。於彼末會。即當漸初。今考祖言。聾啞。皆指在後分。漸初。明是鹿苑十二年中。例如玅玄謂。方等彈訶。應在十二年前。則知逝多林末會。正是擬宜之事。以由聲聞。先習小乘。未堪聞大。狀如聾啞。故假淨名以激進之。是則擬宜彈訶。俱在十二年中。無可疑者。四教義以聾啞在華嚴。彈訶在方等。此但約部中而論。其實未為正意。私謂。統紀引祖言。聾啞皆指後分。固是。但小見停留。顯如聾啞。見即在座。前分亦通。并可說為擬宜無機化事。至聾啞在華嚴。彈訶在方等。此乃判別五時。以分說法次第。若鹿苑。亦有擬宜。彈訶。似通五時義也。
  【□註】昔慧覺謂。前分乃有根性聲聞。此則不可。若云聲聞根性。義亦有之。如下文云。所謂二乘根性。在華嚴座也。
  【■記】舊說前分聲聞。乃有大乘根性。故雖在座。如不見有也。此則下。正遮出正。
  【■補】玉師意。以聲聞必回小向大。方可言大乘根性。最初三七。安有此類也。故曰不可。
  【■備】二乘。據下文。應言三乘。有師標云。慧覺謂根性聲聞者。意以前分雖無小人聲聞。必有大人聲聞。如法華真如聲聞等。不知法華開顯。故言汝等所行。是菩薩道。以佛道聲。令一切聞。乃真如聲聞也。華嚴前來未說。又未開顯。豈有大人根性聲聞耶。私謂。初句似指顯對者言。故不可。次句指擬宜者言。故有之。慧師傳檢統紀。
  △二漸教三。初總標。
  第二漸教者。此下三時三昧。總名為漸。
  【□註】次頓之後總明三漸者。寢頓施漸也。
  △二別釋三。初鹿苑四。初約部判二。初寢頓施漸二。初對機示處。
  次為三乘根性。於頓無益。故不動寂場。而遊鹿苑。
  【□註】三乘。乘。以運載為義。聲聞以四諦為乘。緣覺以十二因緣為乘。菩薩以六度為乘。運出三界。歸於涅槃。
  【■記】此對機設部教也。諦緣度解下。藏教所乘雖異。同出三界。同斷見思。入有餘無餘二種涅槃也。
  【□註】根性。輔行云。能生為根。數習為性。
  【■記】根有出生義。性以熏習成。
  【□註】於頓無益。此三乘人。於華嚴座。不信不解。是故如來。不動寂場。而遊鹿苑。此顯雙垂兩相。二始同時也。
  【■記】華嚴出現品曰。一切二乘。不聞此經。何況受持。又言。設有菩薩於無量劫。行六波羅密。不聞此經。或聞而不信。不解。不順。不入。不名真實菩薩。故列於非器也。不動寂場而游鹿苑者。如來神力不共。隨機應現。寂場說頓教之始。即鹿苑說漸教之始。非前非後。故言雙垂兩相也。
  【■補】統紀言。諸文所論。初頓後漸。是化緣施設儀式。今說大小雙應。方盡鑑機度生之意。
  △二以喻顯身。
  脫舍那珍御之服。著丈六弊垢之衣。
  【□註】此明寢大施小。化儀次第也。
  【■記】此即信解品。遙見子身。羸瘦憔悴。即脫瓔珞細軟上服。嚴飾之具。更著麤弊垢膩之衣。乃至以方便故。得近其子。等文。
  【□註】約佛意。則寢法華之實而施權。據化儀次第。則寢華嚴之頓而施漸。
  【■記】華嚴之圓即法華之實。我佛本意。欲令眾生。開示悟入一乘實相而已。根器未堪。故施權也。
  【□註】處說不動而游。衣論脫珍著弊。文互顯耳。然若不明不動而游。無以見二始同時。不明脫珍著弊。無以見寢大施小。此文。曲盡如來妙應。無謀設化之相也。
  【■記】二文互顯。不可脫一。始曲盡佛之妙應也。
  【□註】舍那勝應尊特。智定莊嚴。故譬珍御。丈六劣應生身。忍生法惱。故譬弊垢。蓋法譬雙明也。
  【■記】尊特。首楞大定種智大慧。而自莊嚴。劣應生滅之身。則為蚊蝨有情。寒暑無情。之所逼惱。
  【■備】有師標曰。妙樂。忍有情惱為生忍。忍無情惱為法忍。大論言。忍諸恭敬供養。及諸煩惱淫欲。為生忍。忍其恭敬供養。及嗔惱欲法。為法忍。
  △二息大施小二。初垂世成道。
  示從兜率降下。託摩耶胎。住胎出胎。納妃生子。出家苦行。六年已後。木菩提樹下。以草為座。成劣應身。
  【□註】此明小始也。本是圓佛。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