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金光明疏云。丈六身佛。住真諦。丈六尊特合身佛。雙住真中。尊特身佛。雙住俗中。法身佛。住中道。此依二理。故有二佛。則知通佛住空故劣。住中故勝也。然通佛有合身佛義者。神寶記云。即三藏佛。示成道相。帶丈六像。現尊特身者。通被衍門。有利鈍二機。故所見相。勝劣不同。所謂合身尊特者是也。而實一佛。機見有異。非謂大邊存小名為帶也。言合言共。亦義云爾。舊多錯解。故略云之。
  【■補】光明記云。通教觀既體法。顯二種空。謂但不但。鈍根菩薩同二乘人。唯見但空。無中實故。非色心本。故佛元由誓扶殘習。幻出身智。終歸灰斷。色有分齊。故曰丈六。利根受別圓接。解不但空。空是本覺中實之體。是妙色身。佛慧證得。所有身智。稱體無邊。故名尊特。尊重奇特。亦名根身。只一佛身。由利鈍機見二種狀。故曰合身。通教佛身。須作此辯應了利根見佛。縱高十里乃至百億。以依但空。亦非尊特。有分齊故。若利人見。丈六八尺。既依中道。亦無分齊也。
  【□註】舊問。別圓成道。在初寂場。鹿苑。唯明三藏成佛。今通教佛。於何處成。如法師云。只一金剛土臺成道。四機所見不同。若寂場鹿苑。自論大小兩始。轉法輪處。不可以難成道也。
  【■記】此料簡通佛成道處。初行半。舉舊難。如法師下。正示釋。像法決疑經云。一切大眾所見不同。或見娑羅林地。悉是土沙草木石壁。或見七寶清淨莊嚴。或見此林是諸佛游行處。或見此林即諸佛境界。真實法體。例知此義。四見不同。以證四教佛成道處。無別約機見有異也。
  【■補】金剛土臺。大論云。菩薩成佛時。實於智慧身。是時坐處。變為金剛。有言。土在金輪上。金輪在金剛上。從金剛際出。如蓮臺直上。持菩薩坐處。令不陷沒。名為金剛。有師標四機所見不同者。大經疏云。勝天中王。初坐樹下。有四種相。或見坐吉祥草。或見坐天衣。或見坐七寶。或見坐虗空。
  △二明說法。
  為三乘根性。轉無生四諦法輪。
  【□註】然通教佛。合但明成道等者。以由此三。
  稍異三藏。前五不異。故略不論。
  【■記】此節註文。雖明前之五相。與三藏同。後之三相。與三藏異。亦可且作別釋說法相。不然。應在釋涅槃相後通明也。故今權作說法一相而釋焉。文句云。成道如上註。涅槃如後文。七轉法輪者。權智。開三藏生滅四諦法輪。實智。說摩訶衍無生四諦法輪。被通教三乘人也。
  △三明涅槃。
  緣盡入滅。正習俱除。如炭灰俱盡。
  【□註】緣盡入滅者。第八涅槃相。玅玄四(三十)云。雙樹入無餘涅槃。薪盡火滅。留舍利為一切人天福田也。
  【■補】緣盡入滅者。則同大乘機薪既盡。應火云亡之義。此約利根所見也。又緣盡入滅。亦可約兩意釋。若言機緣未熟。故扶習潤生。機緣熟已。斷餘殘習。今緣盡入滅。仍屬當教鈍根所見。若知中道應本。屬利根所見也。所言雙樹者。林中。四方。方各雙樹。四方共有四雙八株。樹曰娑羅。如來於此入涅槃已。東西二雙。南北二雙。合為一樹。垂蔭寶牀。蓋於如來。慘然變白。猶如白鶴。既八隻合為二樹。故云雙樹入無餘涅槃也。薪盡火滅者。謂如來之身。既入七寶金棺。四天王各持天上旃檀沉水。各五百根。乃至第六諸天。世間大眾。各持旃檀沉水。至茶毗所。以妙香木。成大香樓。舉棺樓上。直至迦葉禮讚竟。從心胸中。火湧棺外。漸漸茶毗。經于七日。香樓乃盡。即是薪盡火滅之相。若鈍根所見。乃身滅智亡。若利根所見。是機薪既盡。應火云亡也。留舍利為人天福田者。梵語舍利。此云骨身。是戒定慧之所熏修。究其為義。別有生法全碎之辯。如云我不滅度常在靈山。此非法身全身乎。今論涅槃之後。八萬四千。則唯示生碎二身爾。故如來茶毗。始經七日。帝釋開棺取佛右牙。天上起塔。有二疾捷羅剎。盜取佛牙一雙。時城內大眾。收取舍利滿八金壜。入拘尸城七日供養。時八國王。共來爭求舍利。有大臣。優波吉。諫八國王。時帝釋化作人語。我等諸天。亦應有分。若不見與。力足於敵。時優波吉告言。諸君且止。此舍利宜共分之。何須見諍。即分舍利為三分。一分諸天。一分八王。一分龍王。於是各還本國。起塔供養。
  【□註】正習俱除。兼前總舉。
  【■記】此釋正習俱除。蓋前七地。已斷正使。八地。更侵習氣。九地。進斷習氣。并斷色心無知。則此十地。只是頓斷。而留餘殘習氣。而言正習俱除者。乃兼前而總舉也。
  【□註】炭灰俱盡。四教義三(十三)云。諸佛智慧力大。如劫燒火炭灰俱盡。
  【■記】以炭喻正使。灰喻習氣。謂佛正習永盡無餘。譬如劫火燒須彌山。一切大地都盡。無炭無煙。
  △三引證。
  經云。三獸渡河。謂象馬兔也。喻斷惑不同故。又經云。諸法實相。三乘皆得。亦不名佛。即此教也。
  【□註】河喻空理。菩薩正習俱盡。如象得底。支佛侵習。如馬次深。聲聞斷正使。如兔最淺。如涅槃經。
  【■記】大經云。是實相法界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