者。輔行云。此次斷義與今文同。蓋指俱舍加行次斷。與止觀所引婆沙小超是同。
  【■記】此料揀無斷一二及五品惑。名家家義。問中問其不名家家所以。答中約加行必斷大品惑盡命終。出其緣由。斷二必三。斷五必六者。謂由聖者。起大加行。必斷大品惑盡而命終者。如輔行云。大品者。謂三品。離三成九。故三名大。若斷二。必至于三。是斷初大品。若斷五。必六者。是第二大品。又無一品能障於果。是故斷五必至于六。所以無斷一二。及五品惑。名家家也。輔行云下。牒釋會文同義。俱舍加行次斷。即上文所引二頌。婆沙小超之文。止觀第六所引。此下註中有出。
  【■補】與今文同者。玉師恐人錯認輔行義。謂與止觀超次對辨之次斷是同。故此牒而辨之。謂與今文超次對辨之超斷同。不與次斷同也。以玉師意。止觀次斷。是經生損惑。不論家家故。若超斷是斷惑損生。故論家家種子。而與俱舍明加行次斷之論家家種子。其意正同。但止觀中只云超斷五品名家家一句。輔行引俱舍次斷家家以釋之。故又會通云。此次斷文。與今文同。此會義同若爾。若會釋止觀。應云此次斷人。欲斷四品。名二生家家。與今超斷五品名家家是同。以超斷五品。功齊四品故。此止觀言超斷。即是小超。故註中言小超也。
  【□註】問。次斷之人。必斷大品惑盡。何故斷四。不至五六又斷八品。何不至九。答。斷初大品已既有餘力。故更進斷第四也。不至九者。以有得果越界。二義故。六唯得果。無越界義。是故斷五。必至於六。
  【■補】得果越界。有決定諸業為作留難。如婆沙四十二。然論謂得四果。今借言之。
  【□註】二三品中。全無二義。斷二必三。於理無疑。
  【■記】此料揀斷二必三。五必至六義也。如輔行云。斷九二義異三品。一者得果。二者越界。第九一品。以有得果。及能越界。故斷至八有命終者。所以斷八不九也。
  【□註】問。還有斷一二品。論五四生家家否。答。既斷二必三。豈惟一耶。
  【■記】此料揀斷一二品不論家家也。問中由明斷欲三四品。三二論家家。故發此問。以初大品之初。一品潤二生。第二品潤一生。若斷此一二兩品。但損三生。故有此問。答中舉無不斷大品惑盡而命終之事。以顯斷二。既不論家家。惟斷一品。亦不論家家也。
  【■備】既斷二必三。加行人無有不斷至三品而命終者。豈有斷一品而命終者乎。
  【□註】問。還有斷六品論一生家家否。答家家者。受生處不一。既唯一生。則不論也。
  【■記】此料簡斷六品不論家家也。問中由斷前六品。損六生。後三品未斷。猶有一生在。故有此問也。答中舉受生不一。得名家家。既明一生。只一處。非家家之義。故不論也。
  【□註】問。斷五至二向。還可於此論功齊四品。論家家否。答。加行次人。既斷五必六。不同小超也。
  【■備】加行次人。雖有二向之名。然此生必證二果。故與小超異。
  【□註】三緣具足。方論家家。俱舍云。即預流者。進斷修惑。若三緣具。轉名家家。一。斷惑緣。斷欲修惑。三四品故。(此揀異任斷)。
  【■補】目初果後。任運七生。
  【□註】二。成根緣。得能治彼三四。成無漏根故(此揀異本斷超)。
  【■補】在凡夫地。修四禪。用六行觀。以有漏智弱。不緣四諦而修。成無漏根。故無成根緣。
  【□註】三。受生緣。更受欲有。三二生故(此揀異大超)。
  【■補】大超之人。在凡夫地。聞唱善來。即證羅漢。故無受生緣。
  【□註】頌中但說初後二緣者(斷欲三四品。即斷惑緣三二生家家即受生緣)論中既云預流果後。進斷修惑。即是治彼三四。成無漏根。義準已成。故不具說。
  意謂。若在預流果前。或屬小超。或屬本斷超。猶未可定。今論既云。在預流果後。自屬加行次斷之人。成無漏根。三緣具足。其義自可準知也。故頌中不必具說也。
  【□註】三緣缺一。非家家之義。若斷七八。亦具三緣。轉名一間。此約次斷。若小超人。既論家家。三緣必具。
  【■記】此料簡次斷之人。五品不論功齊四品家家也。三緣具足下。示次斷之人論家家。俱舍下。引釋或難。俱舍但明前後二緣。不說無漏一緣。故以論中明指預流果後。則明屬加行次人。已成無漏根。非小超本斷超。可得混淆。不必更說也。若斷七八下。帶示一間。雖亦具三緣。轉名一間。無家家義。若小超下。兼示小超。若論家家。亦必具足三緣也。
  【□註】輔行六上。若超若次。進斷三四。(文)得非小超亦至三四品耶。彼釋家家。三二處生故。以五品功齊四品。而總言耳。非謂小超至四品也。
  【■記】此料簡小超。非止斷四品也。問中舉輔行。明超次進斷三四之文。以問小超之人。止超三四。答中約釋家家三二處義。中明輔行之文。乃釋超次。非連及小超。亦止超三四也。
  【□註】又復小超至五品。而不至六者。由得果義故。
  【■記】此揀小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