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君。願其福也。則當勸修德。善願其壽也。則當勸去逸欲願天心之向順也。則當相之保和小民廉濟四海。故曰。求福不回天壽平格。又曰。欲王以小民受天永命。未聞以禱祀得福。丹藥致壽。假符瑞以永天命者。今乃不能盡。所當為徒以瓣香尺楮。列名其上。宣揚於佛老之神明。率而拜曰。為朝廷祈福祝壽。天地鬼神。山川河岳。昭布森列可厚誣以是哉。不報。
  成化六年。陳音請降佛子真人位號。不聽 按名山藏典謨記。成化六年三月。翰林院編修陳音。請佛子法王真人。妖妄之徒。乞降其位號。杜其恩賞。上曰。佛子真人名號。祖宗之舊。如何可更。
  成化十年。給度僧道 按名山藏典謨記。成化十年六月。給度僧道。南京監察御史任英言。比水旱澇相。仍災異迭見。內地荐饑。邊塞多警。京城內外。民食孔艱。若復行給度。則天下僧道紛集京師。米價益貴。況此輩奸盜者多。即如四川僧徒悟昇。乃為賊首。乞罷其令。不從。
  成化十二年三月。禮部尚書鄒幹奏。近年度牒僧道過多。乞定為限制。從之 按明大政紀(云云)。
  成化十三年。勅定僧道住持人數 按明會典。成化十三年凡。僧道住持勅。建寺觀許。二人勅。賜并在外寺觀。各止許一人。
  成化十八年。定僧道犯罪不還俗令 按名山藏典謨記。成化十八年十二月。定僧道犯公罪。不還俗人。令巡撫南直隸兵部尚書兼左副都御史王恕奏言。律法僧道犯罪。曾經決罰者。並令還俗。而江浙僧道。多因被人侵占田土。負欠租稅。詿誤致罪者。請同常人收贖法。勿令還俗。都察院會六部議覆奏。從之著為令。
  成化二十年。大度僧道。以救饑 按名山藏典謨記。成化二十年十月。給空名度牒一萬紙。分送山陜。令募民願為僧道者。令詣避災處。輸粟十石。給度之。十二月預度天下僧道六萬人。以救山陜饑。
  成化二十三年。令僧道還俗養親。是歲僧乃方士俱謫降 按明會典。成化二十三年。令僧道有父母現存。無人侍養者。不問有無度牒。許令還俗養親 按明通紀。成化二十三年九月。僧繼曉發。原籍為民。方士太常卿趙玉芝鄧常思等俱謫。戍邊四川番僧國師法王領占竹等悉降革職事并追奪累次降勅印信儀仗發回四川原居光相寺居住。
  孝宗弘治五年四月。禁齋醮戒壇之妄 按名山藏典謨記(云云)。
  弘治七年。定僧道尼姑女冠律例 按明會典。凡僧道罪犯。弘治七年。令僧道尼姑女冠。有犯奸淫者。就於本寺觀菴院。門首枷號一箇月。滿日發落。
  弘治十三年。定僧道及漢人。習學番教律例 按明會典。弘治十三年。奏准僧道官。僧人道士。有犯挾妓飲酒者。俱問發原籍為民。若奸拜認義父母親屬。俱發邊衛充軍 凡僧道額外擅收徒弟者。問發口外為民。往持還俗。僧道官知而不舉者。罷職 凡漢人出家。習學番教。不拘軍民。僧否關給度牒。俱問發原籍。各該軍衛。有司當差。若漢人冐作番人。發邊衛充軍 凡僧道擅收徒弟。不給度牒。及民間子弟。戶內不及三丁。或在十六以上而出家者。俱枷號一箇月。並罪坐。所由僧道官及住持。知而不舉者。各罷職還俗。僧道犯罪。雖未給度牒。悉照僧道科斷。該還俗者。查發各原籍當差。若仍於原寺觀菴院。或他寺觀菴院潛住者。並枷號一箇月。照舊還俗。僧道官及住持。知而不舉者。各治以罪。
  弘治十六年。詔建壽塔。及撰真人誥命。既而皆罷之 按明通紀。弘治十六年。詔建壽塔於朝陽門外。既而罷之。時大學士劉健等上言。前代人主。信佛莫如梁武。帝卒餓死臺城。本以求福。反以致禍。觀諸往事。可為明鑒。我祖宗相傳治天下。以堯舜周孔之道而已。浮屠異端。蠧財惑眾。何關於治。欲造佛塔。非所以訓天下垂後世也。又令撰真人杜永祺等誥命及封號。健等復言。竊惟。異端不可信。誥命不當與。夫誥命朝廷所以獎賢勵能。雖卿士大臣。必待秩滿考最。乃得頒給。況祖宗廟號。不過十六字。親王及文武有功德者。諡號一二字。此輩何賢何能。封號至十八字。流布朝野。傳聞後世。皆曰朝廷所給。與儒臣所撰擬也。天下後世。其謂之何。疏入有旨俱報罷。
  武宗正德二年。五月。月食。度天下僧道四萬人 按名山藏典謨記(云云)。
  正德十六年。禁私剏菴院寺觀。及私度僧道尼姑女冠 按明會典。正德十六年。奏准今後再有私剏菴院寺觀。私度僧道尼姑女冠者。拏問治罪寺觀拆毀入官 凡寺觀菴院。除見在處所外。不許私自剏建增置。違者。杖一百。還俗僧道。發邊遠充軍。尼僧女冠。入官為奴。若僧道不給度牒。私自簪剃者。杖八十。若由家長。家長當罪。寺觀住持。及受業師。私度者。與同罪並還俗。
  世宗嘉靖二年。以楊廷和鄭一鵬等言。暫停齋醮 按明通記。嘉靖二年三月。楊廷和等。疏請斥遠僧道。停罷齋醮。九卿喬宇等。各疏諫止。上曰。覽卿等言。具見忠愛至意。朕已知之  按明大政紀。嘉靖二年。閏四月。停齋祀。初太監崔文。以禱祀誘帝。大學士廷和力諫。不聽臺諫言之。俱不報。給事中鄭一鵬上言。臣巡光祿見。正德十六年五月。以來宮中。自常膳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