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其入理訟有司者。不許仍服僧道冠服。洪武年間。已有清理。及開設門榜。文當申明。遵守教規。化緣者。不在禁限。非奉朝命。不許私竊簪剃。年未五十者。不許為尼及女冠。嗚呼多藏厚亡。老氏攸戒。除欲去累。大覺所珍。利欲減則善心生。善人多則風俗美。欽茲定制。永底太平。遂定銓選法。通類覆奏。
  建文四年。令寺觀新剏者。歸併如舊 按明會典。洪武三十五年。令清理釋道二教。凡歷代以來。及洪武十五年以前。寺觀有名額者。不必歸併。新剏者。歸併如舊(按洪武三十五年即建文四年)。
  成祖永樂元年。令僧道三年一給度牒。並禁其娶妻妾 按明會典。永樂元年。令三年一給度牒 僧道娶妻妾者。杖八十還俗。女家同罪。離異寺觀住持。知情與同罪。不知者不坐。若僧道假托親屬。或僮僕為名求娶。而僧道自占者。以姦論。
  永樂四年。徵天下道士。及西僧至京師 按明通紀永樂四年十二月。徵天下道士。至京師。朝天宮神樂觀洞神宮。修舉金籙齋法。薦皇考皇妣。車駕幸齋壇。七日而畢。迎西僧尚師哈立麻。至京師。先是上在藩邸。聞烏思藏有尚師哈立麻者異僧也。及即位。遣中官侯顯齋書幣往迎。五歷寒暑。乃至車駕往視之。無拜跪禮合掌而已。
  永樂十年。申明僧道禁約 按明會典。永樂十年。諭禮部。天下僧道。多不守戒律。民間修齋誦經。動輙較利厚薄。又無誠心。甚至飲酒食肉。遊蕩荒淫。略無顧忌。又有無知遇民。妄稱道人。一槩蠱惑。男女雜處無別。敗壞風化。洪武中。僧道不務祖風。及俗人行瑜珈法。稱火居道士者。俱有嚴禁。即揭榜申明。違者殺不赦。
  永樂十六年。定府州縣僧道人數童子投寺觀。必父母皆允。又祖父母父母。有他子孫侍養。鄰里勘保無礙乃許 按明會典。永樂十六年。定天下僧道。府不過四十人。州不過三十人。縣不過二十人。限年十四以上。二十以下。父母皆允方許。陳告有司行鄰里勘保無礙。然後得投寺觀。從師受業。五年后。諸經習熟。然后赴僧道錄司考試。果諳經典。始立法名。給與度牒。不通者。罷還為民。若童子與父母不願。及有祖父母父母。無他子孫侍養者。皆不許。有年三四十以上先會出家。而還俗及亡命黥刺。亦不許寺觀住持容留。違者罪之。
  永樂二十二年。十二月甲寅。命禮部。集僧道於慶壽海印二寺。及靈濟宮。各建揚大齋七晝夜 按明大政紀(云云)。
  宣宗宣德元年。詔考試僧道。能通經典。方准給牒 按明會典。宣德元年。以僧道行童。請給度牒甚多。諭禮部。先令僧道官取勘禮部同翰林院官禮科給事中及僧道官考試。能通經典。方准給與。
  宣德二十年。禮部奏。不許濫收額外。僧道候考試。精通經典者。給度牒。從之 按明大政紀。宣德二年十二月。禮部奏。永樂十六年。太宗皇帝定制。凡願出家。為僧道者。府不過四十人。州不過三十人。縣不過二十人。額外不許濫收。候五年後考試。如果精通經典。給與度牒。今天下僧道。赴京請給度牒者。多係額外濫收。且不通經典者。多請如例悉遣歸。從之。
  宣德十年。禁僧道私自簪剃。及妄言惑眾者 按明會典(云云)。
  英宗正統六年。榜示僧道禁約 按明會典。正統六年。令僧道多有壞亂心術。不務祖風。混同世俗。傷壞風化。都院察即遵洪武舊例。出榜禁約。違者罪之。
  是年令新剏。寺觀會有賜。額者聽其居住今後再不許私自剏建。
  正統九年十月。頒釋道大藏經典於天下寺觀 按名山藏典謨記(云云)。
  正統十年三月。申禁私創寺院庵觀 按名山藏典謨記(云云)。
  正統十四年。勅僧道審係額內。并貫籍明白。精通經典。乃許奏請給牒 按明會典。正統十四年。令僧道應給度牒者。各僧道衙門。先行勘試。申送有司。審係額內。并貫籍明白。仍試精通經典。方許申送禮部。覆試中式。然後具奏請給。
  代宗景泰三年。令各寺觀田。止存六十畝為業 按明會典。景泰三年。令各處寺觀田土。每所量存六十畝為業。其餘撥與小民。佃種納糧。
  景泰六年。令僧道持行修潔。又丁多不係軍。匠等戶。仍審係額內。方許收度 按明會典。景泰六年。令僧道務要持行修潔。本戶丁多不係軍匠。鹽竈等籍里老保結呈縣覆實具申府司類呈該部。方許收度。仍勘各寺觀。原定額數。如已數多不與出給。
  英宗天順八年。詔京城內外寺觀。今後不許增修請額 按明會典(云云)。
  憲宗成化元年。皇太后壽誕。建設齋醮 按明大政絕成化元年二月。皇太后壽誕。令僧道建設齋醮。給事中張寧。劾禮部尚書姚夔。斂會大臣。收買炷香。詣寺觀行禮祈福。祇壞風俗傷名教。寧疏云。邇者。恭遇皇太后誕日。令僧道建設齋醮。此見皇上將欲表揚孝道。慰悅聖慈。無所不用其極之心也。諸大臣及百執事。但當和衷助德。仰贊至情。上綏懿祉。則敬承道德。允合舊章。而禮部尚書姚夔等。乃於各衙門。斂會財物。收辦炷香。約至期赴壇行禮。為儒者自失其守業彼者。烏知其非臣。雖至愚。為此深惜。切惟。人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