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臣與王直方欲擬薦,不意遽為所先耳。仁廟大喜曰:鐘知宗漣,亦可謂賢矣。蓋已有嚮用意。宣廟即位,大臣奏蘇州大郡,繁劇難治,擢為知府。至即黜屬官貪暴五人,庸懦十餘人,遂與周巡檢講究收糧之法,由永樂間轉輸北京,餉道遼遠,糧以一徵三,府二百七十萬石,加徵至八百一十萬石,除正供及儀舟船之費,羨餘皆為糧長所匿,乃議別立糧頭以分其勢,除兔舊徵三分之一,以其二之一為轉輸費,餘米皆入濟農倉,以為來年經費之本由。是年馬草米數十萬石,夏稅折布絲數十萬斤,絹數十萬匹,小麥數十萬石,皆以餘米代納。而凡雜出供費,亦以此買辨。上不失征科之期,下無毫髮於民。遇災旱,輒發賑之,每活輒數十萬人,其惠利及於貧困者無窮。至九載滿去,闔郡民扣閽乞留,至八萬餘人,遂遣再任。後以疾卒,民競立祠祀之。
  錄曰:耗者前此蘇松民俗,大戶不出加耗者其此類歟。時上有仁廟之君,又有文襄之臣,鐘之智惠,若鴻毛之遇順風耳。不然以小史而干,朝廷薦舉之大宰相方且後之;以一守而厪八萬扣閽之人朝議方且從之,難乎免於今之世矣。錄之。
  弘道錄卷之四十竟
  弘道錄卷之四十一
  智
  父子之智
  《堯典》:帝曰:疇咨若時登庸。放齊曰:胤子朱啟明。帝曰:吁,嚚訟可乎。
  錄曰:此大聖之獨見,度越於千古。其所以傳賢而不傳子者,决於此矣。夫危微之間,所冷毫末,乃聖愚之所由分也。開明之性,近於道心,然不能純乎天理,則其發之於言,必不能已於辯訟也。可見聖人折理欲於毫芒之間,苟有毫釐之不至,未有不以開明為睿,辯訟為才者,而況於苗之碩,子之惡乎。以是為典,後世猶有智足以拒諫,言足以飾非,以為天下盡出於己之下者。然則,朱也,其超乎萬人之上矣。
  《史記》:帝乙三子,長微子啟,次中行,季受辛。受辛,即紂也。紂之母為后賢,時紂尚少,帝乙及后欲立啟為太子,太史據法爭之曰:有妻之子,不可立妾之子。於是乃立紂。
  錄曰:帝乙之事,商家之不幸,抑天命之當終也。夫太史之爭,天下之正法也。是時紂母賢而子尚少,帝乙寧知其亡國而預易之耶。後世若扶蘇、楊勇之事,實人謀之不臧也。抑商以一微子不能立而棄之,而周乃更泰伯、伯邑考,皆舍長而立其次,豈非天命之有在耶。
  周古公三子,長太伯,次虞仲,次季歷。季歷娶太任,乃賢德婦人,生昌,有聖瑞。古公曰:我世當有興者,其在昌乎。於是太伯、虞仲知古公欲立季歷,以傳昌,乃亡如荊蠻,文身斷髮,以示不可復用。古公卒,季歷立,是為公季。公季脩古公遺道,篤於行義,諸侯順之。公季卒,子昌立,是為西伯。
  錄曰:升之為卦也,巽而順,剛中而應,是以大亨也。周自古公以來,以允升居於上,而太伯仲雍以孚誠應於下,於是王季得升其虛邑無所疑阻,以至於西伯王業之興,豈偶然哉。向使太王無信順之明,太伯乏巽應之智,昌雖龍德剛中,無所用矣。可以見文王作易,得於家傳身體。其曰:王用饗於岐山,蓋實事也,豈無徵之空言哉。
  孔叢子穆公問於子思曰:立太子有常乎。曰:有之。公曰:昔文王舍適而立某次,微子舍孫而立其弟,是何法也。曰:殷人質,而尊其尊,故立弟;周人文,而親其親,故立子。亦各有其禮也。文質不同,其禮則異。文王舍適立次,權也。公曰:苟得行權,豈唯聖人唯賢與愛立也。曰:聖人不以權教,故立制垂法,順之為貴。若必欲犯,何有於異。公曰:舍賢立聖,舍愚立賢,何好。子思曰:唯聖立聖,其文王乎。不及文王者,則各賢其所愛,不殊於適,何以限之。必不能審賢愚之分,請父兄羣臣卜於祖廟,亦權之可也。
  錄曰:此大賢之言,切中夫人之病,萬世不可易也。夫堯子開明,舜子讓德,苟非至聖,孰能舍此而立彼乎,而况後世之溺愛者乎。苟無一定之限而人焉,是狗其禍,有不可勝言者矣。至於卜,雖古人不廢無,亦權之不得已耳,非智之得也。
  《左傳》:晉侯賞從亡者,介之推不言祿,祿亦弗及。推曰:獻公之子九人,唯君在矣。惠懷無親,內外棄之。天未絕晉,必將有主。主晉祀者,非君而誰。天實置之,而二三子以為己力,不亦誣乎。竊人之財,猶謂之盜,況敢貪天之功乎。下義其罪,上賞其姦,上下相蒙,難與處矣。其母曰:盍亦求之,以死誰惹。對曰:尤而效之,罪又甚焉。且出怨言,不食其食。母曰:亦使知之,若何。對曰:言,身之文也。身將隱,焉用文之,是求顯也。母曰:能如是乎,與女偕隱。遂隱而死。晉侯求之不獲,以綿上為之田,曰:以志吾過,且旌善人。
  錄曰:介推之棄綿上也,不智於晉之啟南陽歟。夫溫之難,天未厭周,子帶上悖不蒸,亡將無日,秦伯以為功矣。文乃攘為己有,異於乞醱一聞耳,乃若崎嶇草昧,一十九年之間,初非一朝一夕之故。介祿而弗及,王章而可求哉。雖然隱者其身也,顯者其名也。君子哉,介子歟。不然披以仇,須以竊,豈真可無言歟。言,則寺而豎矣,宜乎介子之不言也。
  晋叔向之母拓叔虎之母美而不使,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