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蓋陽去离而用乾,陰去坤而用坎也。是以天之陽策一百一十二,去其陰也。地之陰策一百一十二、陽策四十,去其南北之陽也。極南大暑,極北大寒,物不能
  生,是以去之也。其四十為天之餘分邪。陽侵陰,晝侵夜。是以在地也,合之為一百五十二陽、一百一十二陰也。陽去乾之策,陰去坎之策,得一百四十四陽、一百八陰#23,為用數之用也。陽三十六,三之為一百八。陰三十六,三之為一百八。三陽三陰,陰陽各半也。陽有餘分之一為三十六,合之為一百四十四陽,一百八陰也#24。故體數之用二百七十,而實用者二百六十四,用數之用二百五十二也。卦有六十四,而
  用止乎三十六。爻有三百八十四,而用止于二百一十有六也。六十四分而為二百五十六,是以一卦去其初上之爻,亦二百五十六也。此生物之數也。故离、坎為生物之主,以离四陽,坎四陰,故生物者必四也。陽一百一十二,陰一百一十二,去其离、坎之爻,則二百一十六也。陰陽之四十,共為二百五十六也。是以八卦用六爻,乾、坤主之也。六爻用四位,离、坎主之也。故天之昏曉不生物,而日中生物。地之南北不生物,而中央生物也。體數,何為者也?生物者也。用數,何為者也?運行者也。運行者,天也。生物者,地也。天以獨運,故以用數自相乘,而以用數之用為生物之時也。地耦而生,故以體數之用陽乘陰為生物之數也。天數三,故六,六而又六之,是以乾之策二百一十六也。地數兩#25,故十二,而十二之,是以坤之策百四十有四也。乾用九,故三,其八為二十四,而九之亦二百一十有六。兩其八為十六,而九之亦百四十有四也。坤用六,故三,其十二為三十六,而六之亦二百一十有六也。兩其十二為二十四,而六之亦百四十有四也。坤以十二之二、十六之四、六之一與半為乾之餘分,則乾得二百五十二,坤得一百八也。
  陽四卦十二爻,八陽四陰,以三十六乘其陽,以二十四乘其陰,則三百八十四也。
  卦之反對,皆六陽、六陰也。在《易》則六陽、六陰者,十有二對也。去四止者八陽四陰、八陰四陽者,各六對也。十陽二陰、十陰二陽者,各三對也。
  體有三百八十四,而用止于三百六十,何也?以乾、坤、离、坎之不用也。乾、坤、离、坎之不用,何也?乾、坤、离、坎之不用,所以成三百六十之用也。故萬物變易,而四者不變也。夫惟不變,是以能變也。用止于三百六十,而有三百六十六,何也?數之贏也。數之贏,則何用也?乾之全用也。乾、坤不用,則离、坎用半也。乾全用者何也?陽主贏也#26。乾、坤不用者何也?獨陽不生,寡陰不成也。离、坎用半何也?离東坎西,當陰陽之半,為春秋晝夜之門也。或用乾,或用离、坎,何也?主贏而言之,故用乾也。主贏分而言之,則陽侵陰,晝侵夜,故用离、坎也。乾主贏,故全用也。陰主虛,故坤全不用也。陽侵陰,陰侵陽,故离、坎用半也。是以天之南全見,而北全不見,東西各半見也。离坎#27,陰陽之限也。故离當寅,坎當申,而數常踰之者,蓋陰陽之溢也。然用數不過乎寅,交數不過乎申#28。或离當卯,坎當酉。乾四十八,而四分之一分為陰所尅。坤四十八,而四分之一分為所尅之陽也。故乾得三十六,而坤得十二也。陽主進,是以進之為三百六十日。陰主消,是以十二月消十二日也。順數之,乾一、兌二、离三、震四、巽五、坎六、艮七、坤八。逆數之,震一、离兌二、乾三、巽四、坎艮五、坤六也。乾四十八,兌三十,离二十四,震十,坤十二,艮二十,坎三十六,巽四十。乾三十六,坤十二,离、兌、巽二十八,坎、艮、震二十。兌、离上正,更思之。
  圓數有一,方數有二,奇偶之義也。六即一也。十二即二也。
  天圓而地方。圓者,數之起一而積六。方者,數之起一而積八,變之,則起四而積十二也。六者,常以六變。八者,常以八變。而十二者,亦以八變,自然之道也。八者,天地之體也。六者,天之用也。十二者,地之用也。天變方為圓,而常存其一。地分一為四,而常執其方。天變其體而不變其用也,地變其用而不變其體也。六者并其一而為七,十二者并其四而為十六也。陽主進,故天并其一而為七。陰主退,故地去其四而止於十二也。是陽常存一,而陰常晦一也。故天地之體止於八,而天之用極于七,地之用止于十二也。圓者邧方以為用,故一變四,四去其一則三也。三變九,九去其三則六也。方者引圓以為體,故一變三,並之四也。四變十二,并之十六也。故用數成於三而極於六,體數成於四而極于十六也。是以圓者徑一而圍三,起一而積六。方者分一而為四,分四而為十六。皆自然之道也。
  一役二以生三,三去其一則二也。三生九,九去其一則八也,去其三則六也。故一役三,三復役二也。三役九,九復役八與六也。是以二生四,八生十六,六生十二也。三并一則為四,九并三則為十二,十二又并四則為十六#29。故四以一為本、三為用,十二以三為本、九為用,十六以四為本、十二為用#30。更思之。
  陽尊而神。尊故役物,神故藏用。是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