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則為傷敗。
  受法之身,不入產婦之戶及不見尸者,謂異處斷隔於來往,則乃朝禮無廢,不拘日數之限。若家無隔異者,四十五日外,方得朝禮。
  《正一法文》下卷云#23:協道信邪,此為不專,中心懷貳,愚迷猶豫,是為叛道。乖逆師尊,法應奪筭。
  《太上黃素四十四方經》云#24:凡修太一之事及行上法存神之道,慎不可見尸及血穢之物。見一尸則一年不得行事,又却傾一年之功。然此帝一之科常,却罰於既往,又進塞於將來。若一年三見尸者,則罰功斷事各三年也。若過見二十四尸者,皆不得復行太一,以求仙也。
  凡修受上法及雌一太一之事者,兆身中三魂五神之炁,常薰於巾服之中;七魄九靈餘精,常棲於履屐之下。是以道士學長生不死,不得雜席而寢;故衣褐之服,不借非己之炁,履屐之物,常惡土穢之糞,亦不故使雜人犯觸,以驚三魂。
  凡道士吐納和炁,存神服霞,修求長生之事,慎不可食#25五葷之菜,及為酒色之病敗也。是故古之神人云:五葷為伐藏之斧斤,酒色為喪身之棺槨。夫能斷斧斤之所傷,塞棺槨之死宅者,然後可以陸長生之途徑,漸神仙之蹊路乎!
  凡存修太一之事,欲有所禮願,慎不可叩頭。叩頭者,則傾九天,動千真,神官迴覆,泥丸倒懸,天帝號於上府,太一泣於中田。數如此者,則存念無益,三真棄宮,七神漂散,玄宅納凶,是為太一五神之至忌也。故古之真人,但心存叩頭,運精感而行事,不因頰顙以祈靈也。
  凡修行太一之事,真人之道,不得有所禮拜。禮拜亦帝君、五神之所忌也。若有所精思行禮願之時,但心拜而已,不形屈也。
  上清大洞戒
  凡修雌一之法,不得哀哭。哀哭感則五神號於上府,太一泣於中田,神喪精亡,靈真去身,空尸獨立,復何仙冀哉?不得見尸,一年不得行事,却傾一年之功。若一年見三尸者,則三年不得行事,亦卻三年之功。見二十四尸,子失道矣。前文太素亦與此大同小異矣。亦不得言稱死事,恚怒願己之死,言滿四十,不得為真人,以為棄生之罪,三年身亡滅矣。不得衣五色衣裳,敷華好服則真靈去身,淫邪內發馳心,猖獗濳逸,赤子飛飈,長離玄宮,破形解骸,身死名滅。若衣服,勿雜色蘭布之服,可以終日詠誦洞章,奚求不得乘雲駕龍,逍遙太極。
  靈寶戒
  《真仙內科》云:玄功之人,常布衣草履,不得榮華之服,犯者失道。祖父母、己父母同法可拜,不同法不得拜,叔伯#26以下,不同法亦不得拜,犯者身亡。父母吉會,不得預#27坐。父母兄弟妻子同契,雖有骨血之親,皆不得同牀而坐,同盤而食。其法不同,皆為尸穢,犯者失道。夫妻#28不得同室而寢,若邪念在心,長失道矣。自非同盟,不得同室而寢。自非同契,不得同牀而坐,同盤而食,同衣而服,犯者失道。
  凡身荷仙官靈籙,不得妄拜妄哀,不得妄哭。凡於父母、國君、官長二千石、刺史、三公,皆設敬,不得即誤禮拜。
  受持八戒齋文
  劉宋朝陸先生脩靜上啟:
  元始天尊,無極大道,感應靈聖,一切神明。今有善男子、善女人等,求欲受持八戒清齋一日一夜,用以檢御身心,滅諸三業罪惱者#29。故《洞神經》第十二云:夫齋以齊整身心為急。身心齊整,保無亂敗。起發多端,大略有八:
  一者,不得殺生以自活。
  二者,不得婬慾以為悅。
  三者,不得盜他物以自供給。
  四者,不得妄語以為能。
  五者,不得醉酒以恣意。
  六者,不得雜卧高廣大缽。
  七者,不得普習香油,以為華飾。
  八者,不得躭著歌舞,以作倡伎。
  今日善男子、善女人等人,若能不犯此之八事,則八敗無從以起,則八成自然而立。立久不失,則延年保命,神通洞達。是故齋者,受持八戒,思真行道,通而無窮,顯驗必速,皆如所期也。今請受既畢,再拜起,奉戒而退。
  雲笈七籤卷之四十
  #1 逐:四庫本作『遂』。
  #2 捶:叢刊本、四庫本作『搖』。
  #3 喜禁固人:《遵生八箋》引作『當權任性』。
  #4 歌:《遵生八箋》引作『凶』。
  #5 孔穴窺視:《遵生八箋》引作『鑽穴窺人』。
  #6 劍胎剖形:《遵生八箋》引作『驚胎損形』。
  #7 含:四庫本、輯要本作『舍』,《遵生八箋》引作『含』。
  #8 便:《遵生八箋》引作『貨』。
  #9 痛:叢刊本、四庫本、輯要本無。
  #10 體弱性柔:《遵生八箋》引作『思無邪僻』。
  #11 除去欲心:《遵生八箋》引作『清心寡欲』。
  #12 質言:《遵生八箋》引作『語言』。
  #13 嘆:叢刊本、四庫本、輯要本均誤作『難』。
  #14 等:原誤作『寺』,據叢刊本、四庫本改。
  #15 初真十戒:叢刊本、四庫本、輯要本無該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