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曰:聖人以此洗心,退藏於密,吉凶與民同患。神以知來,智以藏往。心者七情之根,有喜有怒,有哀有樂,皆非心體。去情純性,謂之洗心。心不雜情,精純自住,謂之退藏於密。在我如此,則涉世而未嘗涉世,與民同患,而實未嘗同患。故退藏於密,則無我。與民同患,則無物。內無我,外無物,則其始無始,故曰神以知來。其終無終,故曰智以藏往。至人神符於太始,妙不可得,然出而能與物同名,雖與物同名,而吾一無名。所謂妙不可得者,即退藏於密也。與物同名者,即與民同患也。雖與物同名,而吾一無名,則名可同而一不可同,名可名而一不可名。即無始無終,真名不去之義。
  守名名離,執檏檏散,建檏立名,失吾真矣。守無名,鎮無檏,是謂元檏,妙真長生久視之道。
  有名即同物,可執即同器。唯守無名,鎮無檏,無物與器,即無得無失,是謂長生久視。
  第八章二百一十八育
  恍恍惚惚,火中生神。杳杳冥冥,水中生精。火炎升上,七變生神。水流降下,六化生精。七六變化,上下相成。精神往來,妙體生真。神七變,生真火。精六化,生真水。六七十有三妙。
  神生於恍惚,屬火。精生於杳冥,屬水。火之性上,水之性下,上下相交,精神往來。故水中有火,火中有水。精中有神,神中有精。是謂七六變化,上下相成。天一生水,性本陽也。體成於六而屬陰。地二生火,性本陰也。體成為七而屬陽。水自上生而性下,火自下生而性上。莊子曰:至陰肅肅,至陽赫赫,肅肅出乎天,赫赫發於地。肅肅之氣,本出於天,天一之用,降而下行。中交天五,成形為六,生水而屬地。赫赫之氣,本發於地,地二之用,出而上行,中交天五,成形於七,生火而屬天。故水本天而其成則地,在人為精。火本地而其成則天,在人為神。故謂之六化七變。七六變化,合為十三。然則十三者,乃水火之體。是其已變已化之質,非元變元化也。
  妙吾之至真。真一生於妙數之始。神中精與吾出生,精中神與吾入死。死不亡,生不壯,十有三之妙,知之守之用之,長生久視,吾道合真,號曰真人。
  十有三乃數之成,為水火之質。水火以質相遇,則剋賊不能以相容。唯水火之元數,真水藏於真火,真火藏於真水,真真不壞,此《易》所謂水火不相射者,言其真水火之能相容也。至人知之,求水之真於心,於心配汞。求火之真於腎,於腎配鉛。心,神也。神中有精,其精不滅。腎,精也。精中有神,其神不壞。雖出生而不生,故曰生不壯。雖入死而不死,故曰死不亡。真人於十有三之形,而識十有三之妙,知之守之,長生久視。
  真人抱一致一含真。天火神,地水精,天地精神,七六水火,吾合為真。十三返妙,真一自然,妙數合真,入死出生之道得矣。
  水火二物,同原而異體,相剋而相成,唯真人然後能一之。於是抱之使之不離,致之使之不散,含之使之不異。合天地精神,七六水火,皆致其用。由返十有三之妙,然後真一自然。儻不知十三返妙,而徒任水火之死質不循其初,則更相剋賊,水敗火散,不終朝而死矣。
  昧十有三之妙數,喪真取死,吾曰真死。真死真亡,不得返常。
  知真水火之交相養,然後知精神之交相生,昧其交數,則物失其養。物失其養,則死亡隨之,是謂真死。
  天生神,地生精,天地合妙,真一不化,無極之道,吾真無上,是謂無上真道。
  天生神,地生精者,物物得之。至於合天地精神,知神中有精,精中有神,能使真一不化者,唯至人為然。是謂無上真道。
  第九章一百五十言
  日火月水,日神月精,神魂精魄,天長地久。十有三之妙數,萬物不能逃。一變一化,浮沉鬼神,日月相移。
  陽本於陰,陰本於陽,夏至陰生於天,冬至陽生於地,故水中含火,火中含水,神中有精,精中有神,在人為魂魄相抱,在物為天地長久。皆十有三之妙數,萬物不能逃。但人不識其變,故陽窮於陽火,上而不能下,陰窮於陰水,下而不能上。若知其變化,使龍從火出,汞出於砂,識心中之至陰。虎從水生,銀自鉛成,識腎中之至陽。自然龍虎相交,鉛汞相配,內可以成丹,外可以成物,是謂浮沉鬼神,相移日月。古語云:至人奪得造化意,手搏日月安爐裹。又曰:五行顛倒術,龍從火裏出,虎向水中生者。以此。
  天地至真,吾始。未闢混合為一真。吾方守於元始,恍恍惚惚,吾不見十有三之妙數,自然之道,在吾三要。吾知其要,不知其妙。
  此言水火雖真而非真。吾之至真自吾始。未闢合而為真。方是之時,孰為水火,吾方守於元始,恍恍惚惚,亦孰為十有三之妙數,及自然之道,相交相成,自一為三。所謂三者,水一,火二,水火之交為三。此之謂三要。三要既成,亦自然配合,無使之者,在吾未嘗不一,吾亦不知其妙。此非故為不知,乃自然而成,雖不知可也。
  固定太初,守鎮元始,道合元真,吾入無極無盡,鍊成浩劫,妙一靈元。恍惚之數,杳冥之真,自然之神。生元始,終元極,太真妙數,元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