佐食迩敦。佐食举黍,错于席上。(迩,近也。)尸祭、尝。(右手也。《少牢》曰:“以四祭羊,遂以祭豕,尝羊。”)
  [疏]“尸祭尝”。
  ○注“右手”至“羊”。
  ○释曰:知以右手者,上经云“佐食举肺脊授尸,尸受,振祭,哜之,左手执之”,郑云“右手将有事”,指此尝用右手也。引《少牢》者,证此经尝祭之时亦用四。案下记云:“Ρ用苦,若薇有滑,夏用葵,冬用,有四。”是用四祭之义。
  泰羹氵音自门入,设于南,四豆,设于左。(博异味也。氵音,肉汁也。,切肉也。)
  [疏]“泰羹”至“于左”。
  ○注“博异”至“肉也”。
  ○释曰:云“设于南”者,以泰羹氵音未设,故继而言之,其实觯北留空处,以待泰羹。云“四豆,设于左”者,案《特牲》“四豆设于左,南上”,云左者,正豆之左。又《少牢》云:“上佐食羞,两瓦豆,有醢,设于荐豆之北。”注云:“设於荐豆之北,以其加也。”言北亦是左也。云“博异味”者,以其有氵音有故也。
  尸饭,播馀于篚。(不反馀也。古者饭用手,吉时播馀于会。古文播为半。)
  [疏]“尸饭播馀于篚”。
  ○注“不反”至“为半”。
  ○释曰:云“古者饭用手”者,案《曲礼》云“无抟饭”,又云“无放饭”,“饭黍毋以箸”,故知古者饭用手。言此者,证播饭去手为放饭。云“吉时播馀于会”者可知,故决之。
  三饭,佐食举,尸受,振祭,哜之,实于篚。(饭门啖肉,安食气。)
  [疏]“三饭”至“于篚”。
  ○注“饭”至“食气”。
  ○释曰:云“饭啖肉安食气”者,以其胳胁骨体连肉,又在三饭之,故云饭啖肉安食气。
  又三饭,举胳,祭如初。佐食举鱼、腊,实于篚。(尸不受鱼腊,以丧不备味。)
  [疏]“又三”至“于篚”。
  ○注“尸不”至“备味”。
  ○释曰:云“尸不受鱼腊”者,案经“佐食举鱼腊”,不云尸受哜之,明尸不受鱼腊可知。云“以丧不备味”者,案《特牲》三举鱼腊,尸皆振祭哜之,此佐食举鱼腊,实於篚,尸不哜,故云丧不备味。
  又三饭,举肩,祭如初。(後举肩者,贵要成也。)
  [疏]“又三”至“如初”。
  ○注“後举”至“成也”。
  ○释曰:云“後举肩者,贵要成也”者,案《礼记祭统》云“周人贵肩”,故云贵者要成也。要成者,据後食即饱也。
  举鱼、腊俎、俎释三个。(释犹遗也。遗之者,君子不尽人之欢,不竭人之忠。个犹枚也。今俗或名枚曰个,音相近。此腊亦七体,如其牲也。)
  [疏]“举鱼”至“三个”。
  ○注“释犹”至“牲也”。
  ○释曰:此经直举鱼腊俎盛於篚,俎释三个,不言盛牲体者,案下记云“羹饪升左肩、臂、、肫、胳、脊、胁”七体,此上经佐食,初举脊,次举,又举胳,终举肩,总举四体,唯有臂、、肫三者,佐食即当俎释三个,不复盛牲体,故直举鱼腊而已。云“遗之者,君子不尽人之欢,不竭人之忠”,此《上曲礼》文,案彼注“欢谓饮食,竭谓衣服”。於此引之并据饮食者,彼注对文,此注散文,则欢与忠通,故总证牲体也。又案《特牲》“释三个”注云:“谓改馔於西北隅遗之。”与此注不同者,此注亦有改馔之义,又兼有此不尽欢忠之礼。云“今俗或名枚曰个,音相近”者,经中个人下竖牵俗语,名枚曰个者,人傍著固,字虽不同,音声相近,同是一个之义。云“此腊亦七体,如其牲也”者,案下记牲有七体,此腊亦不过特牲体,故云如其牲,言此以对彼。案彼特牲吉祭十一体,是以《特牲》记云“腊如牲骨”,乃有十一体,与此不同,吉礼异故也。
  尸卒食,佐食受肺脊,实于篚,反黍,如初设。(九饭而已,士礼也。篚犹吉祭之有斤俎。)
  [疏]“尸卒”至“初设”。
  ○注“九饭”至“斤俎”。
  ○释曰:云“反黍如初设”者,案上设黍稷在俎南,西黍东稷,次上文佐食举黍,错于席上,此尸卒食,故反黍于本处,如初设。云“九饭而已,士礼也”者,少牢十一饭,诸侯十三饭,天子十五饭,故云九饭士礼也。云“篚犹吉祭之有斤俎”者,案《特牲》、《少牢》尸举牲体振祭哜之,皆加於斤俎,此尸举牲体振祭哜之,皆实於篚,故云篚犹吉祭之有斤俎。
  主人洗废爵,酌酒尸。尸拜受爵,主人北面答拜。尸祭酒,尝之。(爵无足曰废爵。,安食也。主人北面以酢,变吉也。凡异者皆变吉。古文作酌。)
  [疏]“主人”至“尝之”。
  ○注“爵无”至“作酌”。
  ○释曰:自此尽“升堂复位”,论主人初献尸并献祝及献佐食之事。云“爵无足曰废爵”者,案下文“主妇洗足爵”,郑云:“爵有足,轻者饰也。”则主人丧重,爵无足可知。凡诸言废者,皆是无足废敦之类是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