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须结束,不可涣散;须自然,不可勉然。各自成像而结束者,自然也;曲直避让而结束者,勉然也。若夫交错纷拿而结束者,妖邪野狐,无足道也。

  法书在在成形,全有全结,半有半结,偶有偶结,独有独结。大令不逮乃公,是以求妍于成字之后,识者弹之。虽然,要知大令受病何处,多中于破体一门耳。作破体时,全以诸体会成一局,方可下笔,若随意绷补,却不是书。

  正体法略不相涉,破体则相为依倚。若似破不破,又非正体。犹之堪舆家言,欲过不过,大凶宅相。

  一字诸画,当粘者勿断,当断者勿粘。当断而粘则固,当粘而断则离。逐字推敲,其意自出。当断竟断,如欧、颜诸家作正书乃及等字,上钩作一笔,下钩别起是也。当粘竟粘,如作光先等字,下撇之首直从上画之末拂出是也。若疑惑不决,全无主意,便不是书。

  置于竹帛谓之书,书成而后行款具,行整而后结构章法森然不紊矣。前此不然也。一字结构谓之字法,前言议之详矣。通篇结构谓之章法,譬之白曰二字为行列,则白首出之局外;田甲二字为行列,则甲垂出之局外;主甲二字为行列,则首足皆出。摹印阔边,特设此格是也。即摹印家多不解此,况书家乎!

  书法昧在结构。独体结构难在疏,合体结构难在密。疏欲不见其单弱,密欲不见其杂乱。姑置疏法,先言其密。众文合字,文自成形,字自成像,小聚大聚,少聚多聚,各得其所。难其聚者,用破体法,如随游悠岁冥众左右之类。至若特为改作者,势不得不然也,如水人手,岂能上下四傍不变形体乎?但不必变者而固欲从俗,此可憎耳。

  方结者从其方,不可方者垂其脚,如十中廾之类。左右适均者从其峙,不可峙者上下出,如节斯亏群之类。上下适均者勿避其整,苟可避者,以一画担之,如台耋之类。

  三合并列者,一为傍,二为合,如识谢抑涤之类。左右同体者,中立而附耳,如斑雠掐之类。

  字之结构,绝似词家之对偶。有可以正对,有可以借对,有可以影射对,有可以走马对。泥于形似,则质而不文;专于影射,则巫而不重。近体似真书,古词似篆籀。于篆之中,近体似小篆,古词似大篆。近体拟合而时或不合,古词拟散而时或不散。近体合以形,古词合以意。

  偏傍势变,岂惟徒隶,篆亦有法。由古至今,法如是,故风部门部所领诸字详于他简,此不更赘。是以字之结构无处不有,姑举其多者为法。如篆之门部,楷之风部,一皆随在变体;若拘于一律,是则不知书者。别详字法合攵,长卷一百七十六卷。文多不具录。

  作大字如小字,书法恒言之矣。作小字如大字,古今未之及也。作大如小谓用笔,作小如大谓结构。用笔有不学而能者矣,亦有困学而不能者矣。至若结构,不学必不能,学必能之。能解乎此,未有不知书者。不解乎此,未有可与言书者。字之结构,如几席间排设燕享之具,右羹左食,并不失款;即罢而行撒,一盂一鼎,亦皆法器,各自成像,可陈可列。非若后世俗书,如佣奴聚食,远望亦似丰盈,近之则见杯盘狼籍,不成雅观;至若破缶缺盆,折几残凳,苟失支撑倚着,几何而不倒仆哉!端人过之,掩鼻走矣,见其不成享也。

  作字有难于结构者,一为学力不到,一为平方正直尘腐之魔胶固胸膈间。平直故是正法,其势有不得平直者,不可以此拘拘也。即可以平直而不成文章者,亦不可以是拘拘也。乍满乍阙,让左让右,或齐首敛足,或齐足空首,或上下俱空,无所不宜。一字务于成文,一篇务于成章可矣。何谓文?交错盘互,得所是也。何谓章?音十为章,合集众形不使乖张是也。所谓难结构若何?如盥字之类。常考石经,作盥亦不甚雅,覃思不已,变文作,自谓可观,然不免改作。近有童子誊写一书,谬作直旁二白,始笑绝倒,既而爽然,翻可取法。三人我师,今而益信。因言其得失,其义安在,即不过自相结构,二白先自让避,其锋有归耳。

  有篆满而真阙者,有篆阙而真满者;有篆省而真全者,有篆全而真阙者。此两者无非为结构去取。以结构持心,有馀豫矣。

  配合数字,须字字锻炼,始成篇章;画画有据,始得成文;画画造立,始得成字。有据无立,书奴而已;有立无据,遂成野狐。笔逾少,字逾难,犹印之有章法。字法死,章法活。至若笔法,则又出于形骸之外,未可以言语形容。

  字之增减笔,惟篆书两用之,若徒隶、真草,有减无增。何也?不特义训在篆,非隶可窥,且真书之法,俗尚简省,篆书减笔贵古雅,增笔贵丰赡,无适而不可,是以兼得。汉已上,夫文用之,夫人能之。唐已下,文不皆用,万无一得。后代何尝不增损改作字体乎?增则益其配态,损则呈其鄙野。试探古今摹印,虚心比量,不能逃识者冰鉴。

  古人书自然合法,不加强附,即后世名家亦多不杂厕,是以古印章如玺书。先秦之法,直作数字而章法具在。至汉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