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八月 原本脱此二字,据《长编》卷二五五补。
[15]乙亥 原本无此二字,据《长编》卷二六九补。
[16]和买 原本作『私买』,据《长编》卷二六九改。
[17]合支 原本作『今支』,据《长编》卷二六九改。
[18]诏三司 原本脱『诏』字,据《长编》卷二六九补。
[19]四月甲申 检《长编》,此下确是熙宁八年四月甲申事,然上已出现闰四月、十月事,则此段当移至闰四月之前。
[20]可见 原本『可』字作墨丁,据《长编》卷二六二补。


皇宋通鉴长编纪事本末卷第七十三
神宗皇帝

方田
熙宁五年八月,诏司农以方田均税条约并式颁之天下。方田之法,以东、西、南、北各千步当四十一顷六十六亩[1],一百六十步为一方。岁以九月,县委令佐分地计量,据其方庄账籍,验地土色号,别其陂原、平泽、赤淤、黑坛之类凡几色。方量毕,记其肥瘠,定其色号,分为五等,以地之等均定税数,至明年三月毕,揭以示民。仍再期一季,以尽其词,乃书户帖,连庄账付之,以为地符。
地符[2],见七年四月四日,合去彼存此[3]。
均税法,以县租额税数,每以旧收蹙零数均摊于元额外,辄增数者禁之。若丝绵、绸绢之类,不以桑柘有无,止以苗亩为定,仍豫以示民。毋胥动以浮言。辄有斩伐荒地、以见佃为主,勿究冒佃之因。若瘠卤不毛,听占佃众得樵采,不为家业之数。众户植利山林、陂塘、道路、沟河、坟墓、荒地,皆不计税。诡名挟佃,皆合并改正。凡田方之角降植[4],以野之所宜木,有方账,有庄账,有甲帖,有产帖。其分烟析生、典卖割移,官给契,县置簿,皆以今所方之田为正。令既具,乃以济州钜野尉王曼为指教官,先自京东路行之,诸路仿焉。
七年四月丁巳,上以久旱,忧见容色。每辅臣进见,未尝不嗟叹恳恻,欲尽罢保甲、方田等事。王安石曰:『水旱常数,尧、汤所不免。陛下即位以来,累年丰稔。今旱暵虽远,但当益修人事,以应天灾,不足贻圣虑耳。』上曰:『此岂细事?朕今所以恐惧如此者,正为人事有所未修也。』于是中书条奏,请蠲减赈恤。庚午,诏:『方田每方差大甲头二人,以本方上户充小甲头三人,同集方户,令各认步亩,方田官躬验逐等地色。更勒甲头、方户同定,写成草账,于逐段长、阔步数下各计定顷亩,官自募人覆算,更不别造方帐。限四十日毕,先点印讫,晓示方户,各具书算人写造草账,候给户帖,连庄账付逐户,以为地符。』壬申,上批:『应灾伤路分方田、保甲除排方量了毕,止是攒造文字处,许依条限了绝外,其见编排方量及造五等簿处,可遣指挥并权罢。』是日,雨。
元丰五年二月癸酉,开封府言:『永兴、秦凤等路当行方田,昨准朝廷取税赋最不均县先行,岁不过一县。若一州及五县,不得过两县。缘府界十九县,比一州事体不同,似此推行,十年乃定。请自今年岁方五县,送司农寺。』司农寺以为便民,遂从之。
八年三月,哲宗即位。
十月丙申[5],,诏罢方田。
旧录云:税役不均久矣,富者轻,贫者重,故下户日困,先帝怨焉,立法以方之。其法详悉,繇役无偏重之患,遽罢之。新录辨曰:『神宗患税役之不均,故立方田之法以均之。然官吏不得人,以至骚扰,至是乃罢。非遽也。』自『税役』至『遽罢之』四十字并删去[6]。熙宁五年八月,始颁方田条式。

手实
熙宁七年七月癸卯,命工部员外郎集贤殿修撰判司农寺李承之[7]、太子中允直集贤院同判司农寺张谔、秘书丞馆阁校勘权判刑部朱明之、太子中允权监察御史里行丁执礼并兼详定编修司农条例,执礼仍充馆阁校勘。知开封府兵曹参军大理评事吴安持、忠正军节度推官管勾国子监丞郭逢原、吴县尉提学修撰经义所检讨曾旼并兼充编修删定官。乙卯,司农寺言:『五等丁彦簿,旧凭书手及户长供通,隐漏不实,检用无据。今《熙宁编敕》但删去旧条,不立新制,即于造簿,反无文字可守,尤为未便。承前建议,惟使民自供手实,许人纠告之法,最为详密,贫富无所隐,诚造籍之良法。』诏送提举编修司农寺条例司。建议者,前曲阳尉吕和卿,惠卿弟也。丙辰,诏:『诸房创立或删改海行一司敕[8],可并送法司及编敕所详定讫,方取旨颁行。』癸亥,参知政事吕惠卿言:『司农条例所该事目极多,欲下诸路,令提举司官各具本路推行新法有无疑虑,须令申明,及未尽未便事,合更改措置,或本路已修完改正,可以推之别路,条具申本寺遍牒。辖下官亦许直述所见。』
三月十七日,惠卿判司农寺已有此申请,当参考。
又言:『诸路州县见行常平、苗役、丁产[9]、保甲、农田水利等事,全籍簿书钩考,登耗虚实,则其制造,不可以无法。欲令提举司各据本路见用簿如何制造关防,具简经式样供申。』从之。已而惠卿献议曰:『免役出钱或未均,出于簿法之不善。按户令手实者,令人户具其丁口田宅之实也。《嘉祐敕》:造簿委令佐,责户长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