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苟不容,则孰肯尽力?莫不为因循偷隋之行。』上曰:『嘉问已与复差遣。』安石曰:『李直躬之徒作转运,却令嘉问提举便籴,此岂官人之宜?』上曰:『与移一路转运。』安石曰:『陛下必欲修市易法,则须却令嘉问领市易。』上曰:『恐吴安持忌其来,又复失吴安持心。』安石曰:『臣以女嫁安持,固当为其审处。今市易事重,须嘉问与协力乃可济,不然,它时有一阙失,必更上烦圣虑。』又荐嘉问及张安国可为宰属,上皆以为可。
闰四月。上尝与岐王颢、嘉王頵击毬,戏赌玉带。頵曰:『臣若胜,不用玉带,只乞罢青苗、市易。』上不悦。
十月乙亥[15],都提举市易司言:『袁州和买绸强风[16],旧以盐准折,今乞依诸路例,每疋给钱千,从本司遣官,据合支盐数[17],以末盐钞赴州出卖。』从之。辛亥,复置杂卖场。初,三司请废杂卖场,中书户房以为不便,下三司,而三司议与前异,乃复置场。诏三司官上簿[18]。
四月甲申[19],金部员外郎、检正中书户房公事吕嘉问兼提举市易司。王安石言:『近京师大姓,多止开质库市易,摧兼并之效似可见[20]。方当更修法制,驱之使就平理。』上曰:『均无贫固善,但此事难耳。』安石曰:『秦能兼六国,然不能制兼并,反为寡妇清筑台。盖自秦以来,未尝有推制兼并之术,以至今日。臣以为苟能摧制兼并,理财则合与须与,不患无财。臣尝论廪饩当称事政,为此也。』后数日,吴安持辞市易,上不许。安石曰:『臣与嘉问亲厚非有它,但与议市易而已。然其被诬,臣以亲厚之故,已难为之辨明,况臣女婿,恐有事愈难为言。乞别与人。』上固不许。丁亥,都提举市易司贾昌衡等言:『金宝非衣食所资,但当禁其侈僭。若有縻坏,旧法致之以死,则论罪太重;购以厚赏,则为禁太密。今新敕止坐以销金为饰者,旧法已删改。其縻坏金银,盖已无禁,然民尚循前法,未敢通用。已令本司造金银箔出卖。』上批:『市易务箔金宜罢出卖,已成者,听于后苑作折换。』
九年五月,都提举市易司言:『本司统辖抵当官钱,然检校库自隶开封府。若本库留滞左失,无缘检举,乞拨属本司统辖。』从之。
十月,王安石罢相,吴充代之。
十二月癸未朔,诏:『自今市易务上界官吏,岁比较酬奖,其提举官依旧二年一取旨。麻檾竹篾之类更不买。』
十年十一月甲寅,诏都提举市易司上界本钱,以七百万为定额,如不足,以岁所收息补满。其先借内藏库钱,以息钱二十万还之。是岁,司马光以书与吴充,请罢青苗、免役、保甲、市易之息(详见《论青苗法》)。
元丰二年正月己卯,诏:『市易旧法听人赊钱,以田宅或金银为抵当。无抵当者,三人相保则给之,皆出息十分之二,过期不输息外,每月更罚钱百分之二。贪人及无赖子第多取官贷,不能償积息,罚愈滋,囚系督责,徒存虚数,实不可得。』于是都提举市易王居卿建议,以田宅、金银抵当者减其息;无抵当徒相保者,不复给。自元丰二年正月一日以前本息之外,所负罚钱悉蠲之,凡数十万缗。负本息者,延期半年。众议颇以为惬。
四年五月己巳,诏:『内外市易务民户见欠屋业等抵当,并结保赊请钱物息罚钱并等第除放,其本钱分三季输纳,息钱并出限。罚钱分为三等第除放。第一季本钱纳足者,息罚钱并放第二季,放二分,第三季放一分。出限尚欠,即估卖抵当,及监勒保人填纳所催钱物。在京于市易务下界,在外提举司封桩。』
五年正月辛亥,都提举市易司贾青言:『市易既革去结保赊请之弊,专以平准物价及金银之类抵当,诚为良法。乞推抵当法行之畿县。』从之。
六年十一月丁酉,开封府言:『据司录司抵当免行所言,熙宁十年,始立年额。其赏罚条约,依三万缗以上场务法,自元丰元年至五年,并增当立新额,户部详度,欲酌中用元丰二年三万九千七百缗为新额。』从之。

校勘记
[1]折博 原本作『折傅』,据《长编》卷二三一改。
[2]丙子 原本无此二字,据《长编》卷二二三补。
[3]请于 原本作『谓于』,据《长编》卷二二三补。
[4]卖梳朴 原本『卖』字作『买』,据《长编》卷二三六改。下句『卖脂麻』,原本亦作『买脂麻』,据同书改。
[5]六年 原本作『六月』,据《长编》卷一四二改。
[6]或为布言 原本脱『布』字,据《长编》卷二五一补。
[7]知在 原本『在』字作墨丁,据《长编》卷二五二补。《长编》句下注:『此处疑有误』。
[8]阡陌 原本作『除陌』,据《长编》卷二五二改。
[9]执政 原本无『执』字,据《长编》卷二五二补。
[10]坚求去 原本『坚』字作墨丁,据《长编》卷二五二补。
[11]会计 原本作『会讨』,据《长编》卷二五三改。
[12]累准朝旨 原本作『累年朝□』,『旨』字作墨丁,据《长编》卷二五五改补。
[13]月日 原本作『日日』,据《长编》卷二五五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