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司农寺李定等乞开封府县界诸县乡村第四等、第五等敷出役钱。不听。
四年六月己巳,判司农寺舒亶尝言:『役法未均,责在提举官。』上曰:『提举官未可责也。近臣僚有自陕右来者,欲尽蠲免中下之民。朕谓不然。夫众轻易举,中下之民多而上户少。若中下尽免而取足上户,则不均甚矣。古谓「均无贫」。朝廷立法,但欲均耳,卿可更讲求以闻。』

校勘记
[1]制置 原本作『制五』,据文意改。
[2]丁酉 原本无此二字,据《长编》卷二二五补。
[3]挟宠 原本作『侠宠』,据《长编》卷二二五改。
[4]年间 原本无『间』字,据《长编》卷二二五补。
[5]又求 原本作『又□』,《长编》卷二二五无墨丁。据上下文意,此墨丁或当作『求』字,今补。
[6]莫不强民以应令 原本作『莫□而疆民以应令』,据《长编》卷二二五改补。
[7]虽然此二字 原本为一墨丁,据《长编》卷二二五补。
[8]庚申 原本作『丁巳』,据《长编》卷二二七改。
[9]权发遣转运副使 原本作『权发转运使』,据《长编》卷二二七补。
[10]益贱 原本作『益钱』,据《长编》卷二七七改。


皇宋通鉴长编纪事本末卷第七十一
神宗皇帝

保甲
熙宁三年十二月乙丑,中书言:『司农寺定畿县保甲条制,凡十家为一保,选主户有心力者一人为保长;五十家为一大保,选主户最有心力者及物产最高者一人为大保长;十大保为一都保,乃选主户有行止材勇为众所伏者二人为都、副保正。凡选,一家两丁以上,通主客为之,谓之保丁,十五以上皆充。单丁、老幼、疾患、女户等,并令就近附保。两丁以上更有余人身力少壮者,亦令附保,内才勇为众所伏及物产最高者充。逐保保丁除禁兵器外,其余弓箭等,许从便自置,学习武艺。每一大保逐夜轮差五人,于保分内往来巡警,遇夜贼盗,画时声鼓报大保长,以下同保人户即时救应追捕。如贼人别保,递相击鼓,应接袭逐。每获盗,除编敕赏格外,如告获盗徒以上,每名赏钱三十千;杖以上,同保内有犯强盗、杀人、谋杀、放火、强奸、略人、传习妖教、造畜蛊毒,知而不告,论如五保律。其余事不干已,除敕律许人陈告外,皆无得论告。知情不知情,并与免罪。其编敕内邻保合坐者,并依旧条。及言居停强盗三人以上,经三百日,同保内邻人虽不知情,亦科不觉察之罪。保内如有人户逃移死绝,并令申县。如同保不及五人,听并人别保。其有外来人户入保居止者,亦申县收入保甲。本保内户数实足,且令附保,候及十户,即别为一保。若本保内有外来行止不明之人,并须觉察,收捕送官。逐保各置牌,拘管人户及保丁姓名,如有申报本县文字,并令保长输差保丁赍送,仍乞选官行于开封、祥符两县团成保甲,候成次绪,以渐及他县。』从之。先是,同管勾开封府界常平等事赵子几言:『近岁寇盗充斥,公为民害。令欲依旧保甲,各立首领,使相部辖。及捕贼赏格,乃下司农寺详定。』至是增损行之。它日,上谓王安石曰:『用募兵与民兵亦无异,若役之过苦,则亦变矣。』安石曰:『役之过苦则变,诚然。募兵多浮浪不顾死亡之人,则其喜祸乱,非良农之比。然臣已尝论奏募兵不可全无。《周官》:国之勇力之士属于司右,有事则可使为选锋。又令壮士有所羁属,亦所以弭难也。』上论变义勇为民兵,当先悦利其豪杰,则众可驱而听[1],因言汉高祖封赵子弟事。安石曰:『何独汉高祖?先王为天下亦然。盖周得天下之父三人[2],则天下从之矣。有天下之父,有一国之父,有一乡之父[3]。能得一乡之父,则足以收一乡;能得一国之父,则足以收一国;能得天下之父,则足以收天下。』上曰:『民兵虽善,止是妨农事,如何?』安石曰:『先王以农为兵,因乡遂寓军旅。方其在田,什伍已定,须有事,乃发之以战守,其妨农之时少。今边陲农人则无什伍,不知战守之法,又别募兵力戊兵[4]。尽边人耕织,不足以给衣粮,乃至官私转输劳费,尚患不足,遇有警急则募兵,反不足以应敌。无事则百姓耕种不足以给之,岂得为良法也?』上曰:『止是民兵,未可恃以战守,奈何?』安石曰:『唐以前未有黥兵,然可以战守。臣以为募兵与民兵无异,顾所用将帅何如耳。将帅非难求,但人主能察见群臣情伪,善驾御之,则人材出而为用,而不患无将帅。有将帅,则不患民兵不为用。』
四年三月,文彦博言:『保甲用五家为保,犹之可也。今乃五百家为一大保,则其劳扰可知。』(详见《役法》)甲午,上批枢密院言保甲扰民事,令王安石体量虚实。安石以为:『闻得颇有之[5],为奸人扇惑,恐刺为义军故也。欲令提点司人分头抚谕。』冯京言:『不须以五百人为一保。管仲内政寄军令外,只是五人为一保。』上欲且罢都保正,安石曰:『不须罢都保正,非所以致人不安也。』上言:『久远须至什伍百姓为用,募兵不可恃。』安石曰:『欲公私财用不匮,为宗庙社稷久长计,募兵之法诚当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