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垦田亩税二升,其实太重。至永徽以后,自上户以降,计户以粟,亦复不均。今宜令五等以上户计夏、秋二斗别输一升,随税以人,水旱税减则免输,州县择便地别置仓贮之,领于转运使。今以一中郡计之,正税岁入十万石,则义仓岁得五千石,推而广之,其利博矣。』因言:『明道中最为饥歉,国家欲尽贷饥民则兵食不足,故民有流转之患。是时兼并之家,出粟数千石即补官,是岂以爵为轻欤?特爱民济物不获已而为之尔,与夫乘岁之丰收羡余之人,于天下之广,为无穷之利,岂不大哉?且兼并之家,占田常广,则义仓所人常多;中下之家,占田常狭,则义仓所人常少。及水旱赈给,则兼并之家未必待此而济,中下之家实先受其赐矣。损有余补不足,天下之利也。』事下有司,会议者异同而止,于是琪复上其议,上纳之。已而众论纷然,以为不便,遂诏令第上三等户输粟,寻复罢。
止令上三等戶输义仓,乃明年正月戊午日事。
  皇佑五年十二月,左司谏贾黯建言:『天下无事,年谷丰熟,则民人安乐,父子相保。一遇水旱,则流离死亡,捐弃道路。发仓廪以赈之则籴不足,课粟富人则力不瞻,转输千里则不及事,移民就谷则远近交困。朝廷之臣、郡县之吏,仓卒不知所出,则民饥而死者,已过半矣!夫水旱之灾,虽尧、汤所不克,今不思所以备灾之术,而岁幸年谷之熟,则是求出于尧、汤所不可必者也。臣尝读隋史,见所谓立民社义仓者,取之以时而藏之于民,下足以备凶荒,而上实无所利焉。愿仿隋制,诏仿天下州军,遇年谷丰熟,立法劝课,蓄积以备灾,此孟子所谓乐岁粒米狼戾,多取之亦不为虐者也。况取之以为民耶?』下其议司农寺,且命李兑与黯合议以闻,乃下诸路度可否,而以为可行者才四路,余或谓赋税之外两重供输,或谓恐招盗贼,或谓已有常平足以赡给,或谓置仓烦扰。于是黯复上奏曰:『臣尝判尚书刑部,见天下岁断死刑多至四千余人,其间盗贼率十七八。原其所自,盖愚民迫于饥寒,因之水旱,枉陷重辟,故臣请立民社义仓,以备凶岁。今诸路所陈,类皆妄议。若谓赋税之外两重供输,则义仓之意,乃教民储积,以备水旱。官为立法,非以自利,行之既久,民必乐输。若谓恐招盗贼,则盗贼利在轻货[9],不在粟麦。今乡村富室,有贮粟数万石者,亦不闻有劫掠之虞。且盗贼之起,本由贫困。臣建此议,欲使民有贮积,虽遇水旱,不忧乏绝,则人人自爱而重犯法,此正销除盗贼之原也。若谓已有常平仓足以赡给,则常平之设,盖以准平谷价,使无甚贵甚贱之伤,或遇凶荒,发以赈救,则已失其本意,而常平之费又出公帑。方今国用颇乏,所蓄不厚。近岁非无常平,而小有水旱,辄致流离,饿莩起为盗贼,则是常平果不足仰以赈给也。若谓置仓廪敛材木恐为烦扰,则臣闻以佚道使民,虽劳不怨。义仓之设,本为百姓,晓谕诚至,约束诚勤,则下民虽愚,宜无所惮。况今州县修治邮传驿舍,皆敛于民,岂于义仓,独畏烦扰?人情可与乐成,不可与虑始。如臣言可采,愿自朝廷断而行之。』然当时牵于众论,终不行。
  
广惠仓
  嘉祐二年八月丁卯,置天下广惠仓。初,枢密使韩琦请罢鬻诸路户绝田募人承佃,以夏、秋所输之课给在城老幼贫乏不能自存者。既建仓,乃诏逐路提点刑狱司专领之,岁终具所支纳上三司,十万户以上留一万石,七万户八千石,五万户六千石,三万户四千石,二万户三千石,万户一千石,不满万户一千石,有余则许鬻之。
  
校勘记
[1]辅臣 原本作『转臣』,据《长编》卷一○四改。
[2]浊轮寨 原本作『浊沦寨』,据《长编》卷一○四改。
[3]镇戎 原本作『领戎』,据《长编》卷一○四改。
[4]陕西四路 原本作『陕西西路』,据《长编》卷一三四改。
[5]田赋不平久莫能治 原本作『田赋莫□久不能治』,据《长编》卷一四四改补。
[6]『及敞至永兴』至『各恐增起税组』 原本脱『兴』至『各』凡二十二字,致文意不畅,兹据《长编》卷一九二补。
[7]处处 原本脱『处』字,据《长编》卷一九二补。
[8]三二百里间审如琳法 原本作『三二百里□□而琳法』,据《长编》卷一九二改补。
[9]轻货 原本作『轻贷』,据《长编》卷一七五改。
  

皇宋通鉴长编纪事本末卷第四十五
仁宗皇帝

茶法

十三场利害
  天圣元年正月。国朝惟川峡[1],广南茶听民自卖买,禁其出境,余悉榷,犯者有刑。在淮南,则蕲、黄、庐、舒、寿、光六州,官自为场,置吏总之,谓之山场者十三,六州采茶之民皆隶焉,谓之园户,岁课作茶,输其租,余官悉市之。其售于官,皆先受钱而后入茶,谓之本钱。又百姓岁输税者,亦折为茶,谓之折税茶,总为岁课八百六十五万余斤。其出鬻皆就本场,在江南则宣、歙、江、池、饶、信、洪、抚、筠、袁十州、广德、兴国、临江、建昌、南康五军;两浙则杭、苏、明、越、婺、处、温、台、湖、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