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事。
  〔三二〕“诏曰:‘方今八月案比之时’”,此二句原无,范晔后汉书安帝纪元初四年七月载:“京师及郡国十雨水。诏曰:‘……夫霖雨者,人怨之所致。其武吏以威暴下,文吏妄行苛刻,乡吏因公生奸,为百姓所患苦者,有司显明其罚。又月令“仲秋养衰老,授几杖,行糜粥”。方今案比之时,郡县多不奉行。……’”李贤于“方今案比之时”句下注云:“东观记曰:‘方今八月案比之时。’”此二句即据李贤注,又酌取范书字句增补。“案比”,核验民户口数,汉代规定在每年八月进行。范书江革传云:“建武末年,与母归乡里。每至岁时,县当案比,革以母老,不欲摇动,自在辕中挽车,不用牛马,由是乡里称之曰‘江巨孝’。”李贤注云:“案验以比之,犹今貌阅也。”由此看来,案比时,人们都要亲自到官方接受查验,以便国家准确掌握户口情况。
  〔三三〕“虔人种羌大豪恬狼等诣度辽将军降”,此句原无,范晔后汉书安帝纪元初四年十二月载:“甲子,任尚及骑都尉马贤与先零羌战于富平上河,大破之。虔人羌率众降。”其下李贤引此句作注,今据增补。
  〔三四〕“延光二年”,此下四句原无,范晔后汉书安帝纪延光二年六月载:“九真言嘉禾生。”李贤注引东观记云:“禾百五十六本,七百六十八穗。”今据李贤注,又酌取范书字句增补。东汉会要卷一五注亦引“禾百五十六本,七百六十八穗”二句。
  〔三五〕“三年”,此下三句原无,类聚卷九九引,今据增补。“三年”上类聚原引有“安帝延光”四字,因与上文重出,今删去。御览卷九一五亦引此下三句,文字与类聚全同。
  〔三六〕“赐帛各有差”,范晔后汉书安帝纪延光三年二月载:“戊子,济南上言,凤凰集台县丞霍收舍树上。赐台长帛五十匹,丞二十匹,尉半之,吏卒人三匹。凤凰所过亭部,无出今年田租。赐男子爵,人二级。”
  〔三七〕“卫县木连理,定陵县木连理”,此二句原无,类聚卷九八引东观汉记云:“安帝延和三年,卫县木连理。又其年,定陵县木连理。”今据此增补。类聚所引“延和”乃“延光”之讹。范晔后汉书安帝纪延光三年七月载:“颍川上言木连理。”定陵县属颍川郡,东观汉记所云“定陵县木连理”,与范书安帝纪所云“颍川上言木连理”当为同一事。
  〔三八〕“颍川上言白鹿见”,此句原无,类聚卷九九引东观汉记云:“安帝延光三年,颍川上言白鹿见。”今据增补。
  〔三九〕“颍川上言麟见”,此句原无,类聚卷九八引东观汉记云:“安帝三年,颍川上言麟见。”今据增补。类聚所引“安帝三年”,当指安帝延光三年。范晔后汉书安帝纪延光三年七月载:“白鹿、麒麟见阳翟。”阳翟县属颍川郡,东观汉记所云“颍川上言白鹿见。颍川上言麟见”,与范书安帝纪所云“白鹿、麒麟见阳翟”当是同一事。
  〔四0〕“黄龙见历城,又见诸县”,此二句原无,类聚卷九八引东观汉记云:“安帝延光三年,黄龙见历城,又见诸县。”今据增补。范晔后汉书安帝纪延光三年九月载:“辛亥,济南上言黄龙见历城。”又十二月载:“乙未,琅邪言黄龙见诸县。”可与此互证。
  〔四一〕“显”,指阎显。
  〔四二〕“共与伪诈”,此四字聚珍本作“共为诈”。
  〔四三〕“欲”,聚珍本作“容”,误。
  〔四四〕“其夕发丧”,通鉴卷五一载发丧经过云:延光四年三月“庚申,帝至宛,不豫。乙丑,帝发自宛。丁卯,至叶,崩于乘舆。年三十二。皇后与阎显兄弟、江京、樊丰等谋曰:‘今晏驾道次。济阴王在内,邂逅公卿立之,还为大害。’乃伪云‘帝疾甚’,徙御卧车,所在上食、问起居如故。驱驰行四日。庚午,还宫。辛未,遣司徒刘熹诣郊庙、社稷,告天请命,其夕发丧。”
  〔四五〕“立章安孙济北惠王寿子北乡侯犊”,范晔后汉书安帝纪载:安帝卒后,“尊皇后为皇太后。太后临朝,以后兄大鸿胪阎显为车骑将军,定策禁中,立章帝孙济北惠王寿子北乡侯懿”。李贤注云:“东观记及续汉书并曰‘北乡侯犊’,今作‘懿’,盖二名。”此句即据李贤注,又酌取范书字句辑录。通鉴卷五一载:“太后欲久专国政,贪立幼年,与显等定策禁中,迎济北惠王子北乡侯懿为嗣。”考异云:“东观记、续汉书作‘北乡侯犊’,今从袁纪、范书。”
  〔四六〕“圣德炳着”,此句为书钞卷七标目,其下注“东观孝安”,知此为东观汉记安帝纪中文字。疑此句出安帝纪序。
  敬宗孝顺皇帝
  孝顺皇帝讳保,〔一〕孝安长子也。母早薨,〔二〕追谥恭愍皇后。〔三〕上幼有简厚之质,体有敦悫之性,宽仁温惠。〔四〕始入小学,诵孝经章句,〔五〕和熹皇后甚嘉之,以为宜奉大统。年六岁,永宁元年,为皇太子。受业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