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 礼四十 沿革四十 凶礼二
  总论丧期 奔大丧奔山陵附 
  未踰年天子崩诸侯薨议 天子为继兄弟统制服议
  天子不降服及降服议 
  天子为皇后父母服议皇后为父服附
    总论丧期虞 殷 周 汉 后汉 魏 晋 东晋 宋 后魏 后周 隋 大唐
  易云「古者丧期无数」。贾公彦曰:「此黄帝时也。是其心丧终身者也。」
  虞书称「三载,四海遏密八音」。尧崩,舜谅闇三年,故称遏密八音。按唐虞虽行心丧,更三年为限,三王乃制丧服。
  殷高宗谅闇,三年不言。檀弓云:「子张问曰:『书云高宗三年不言,言乃讙。有诸?』时人君无行三年之丧礼者,问有此欤,怪之也。讙,喜悦也。言乃喜悦,则民臣望其言久。仲尼曰:『胡为其不然也!古者天子崩,王世子听于冢宰。』」冢宰,天官卿,贰王理事者也。三年之丧,使之听朝。丧服四制曰:「王者莫不行此礼,何以独善之也?曰:高宗者,武丁。武丁者,殷之贤王也。继世即位而慈良于丧。当此之时,殷衰而复兴,礼废而复起,故善之。善之,故载之于书中而高之,故谓之高宗。」
  周武王崩,成王十三而嗣立,周公居冢宰摄政。明年六月,既葬,周公冠成王而朝于祖,以见诸侯,祝雍作颂。又春秋,在丧,王曰「小童」,公侯曰「子」,既葬则无此称。此皆既葬除丧之证也。
  汉文帝遗制,革三年之丧,「其令天下吏民,令到,出临三日,皆释服。颜师古曰:「令谓此诏文。」殿中当临者,皆以旦夕各十五举音,礼毕罢。非旦夕临时,禁无得擅哭。服大红十五日,小红十四日,纤七日,释服。服虔曰:「皆当言大功、小功布也。纤,细布衣也。」应劭曰:「凡三十六日而释服矣,此以日易月也。」晋灼曰:「汉书例以红为功。」师古曰:「红与功同。服、晋二说是也。此丧制者,文帝自率己意创而为之,非有取于周礼也,何为以日易月乎?三年之丧,其实二十七月,岂有三十六月之文!禫又无七月也。应氏既失之于前,而近代学者因循谬说,未之思也。」他不在令中者,皆以此令比类从事。师古曰:「言此诏中无文者,皆以模拟而行事。」布告天下,使明知朕意」。丧期之制,自后遵之不改。宣帝地节四年诏:「今百姓或遭缞绖凶灾,而吏徭事,使不得葬,伤孝子之心。自今诸有大父母、父母丧者,勿徭事,使得收敛送终,尽其子道。」成帝时,丞相翟方进母终,既葬三十六日,除服视事,自以为身备汉相,不敢踰国典。然而原涉行父丧三年,名章天下;河闲惠王行母丧三年,诏书褒称,以为宗室仪表:是则丧制三年,能行者贵之矣。及平帝崩,王莽欲眩惑天下,示忠孝,使吏六百石已上,皆服丧三年。莽母死,但服天子吊诸侯之服,一吊再会而已,令子新都侯宗服丧三年。及元后崩,莽反自服三年。颠倒奸谬若此。
  后汉郑玄云,「书云高宗谅闇,三年不言」,又曰「然而曰言不文者,谓臣下也」,注引孝经说云「言不文者指士人也」。
  陈铄问:「『高宗谅闇,三年不言,言乃讙』,此则所言也。又丧大记云『既葬,与人立,君言王事,不言国事;大夫言公事,不言家事』。此天子诸侯俱有言矣。而独谓臣下上句云『言而后事行者杖而起』,注云『谓卿大夫也』。孝经云『言不文指士人也』。义似不同,引之何明?」赵商答曰:「三年之丧,天子诸侯不言而事成者,冢宰存也。虽亦有所言,但希耳。至于臣下,须言而辨,为可谓言,但不文耳。各有所施,不相妨也。言臣下时,所包者广。孝经云士人,注引之者,欲微见其小异,其大趣亦同也。」
  安帝初,长吏多避事弃官,乃令:自非父母服,不得去职。是后吏又守职居官,不行三年丧服矣。建光元年,尚书孟布奏:「宜复如建武、永平故事,谓光武、明帝时。绝刺史二千石告宁及父母丧服。」又从之。至桓帝永兴二年,复令刺史、二千石行三年服。永寿二年,又使中常侍已下,行三年服。至延熹二年,又皆绝之。
  魏武帝遗诏:「百官当临殿中者,十五举音。葬毕便除。」文帝崩,国内服三日。蜀刘备,臣下发丧满三日,除服,至葬复如礼。此则魏蜀又异于汉也。吴孙权令诸有居任者遭三年之丧,皆须交代,犯者定大辟之科。又使代未至,不得告,告者抵罪。其后吴令孟仁闻丧辄去,陆逊陈其素行,得减死一等,自此遂减。
  晋武帝泰始元年诏:「诸将吏二千石已下遭三年丧者,听归终宁。庶人复除徭役。」二年,帝遵汉魏,改葬除服,按文帝以魏咸熙二年八月辛卯崩,九月癸酉葬。武帝以十二月景寅受魏禅,改元泰始。犹深衣素冠,降席彻膳。太宰司马孚等奏曰:「臣闻礼典,丰杀随时,期于足以兴化而已,故未得皆返上古也。陛下俯遵汉魏,素冠深衣,降席彻膳,虽武丁行之于殷代,未足以踰。方今荆蛮未殄,万机事殷,臣等以为宜割哀情以康时俗,敕御府太官,易服改膳如旧。」诏曰:「每念幽冥,不终苴绖,一朝便易此情于所天,相从已多。」孚等重奏:「干戈未戢,天下至众。陛下察愚款,以慰皇太后之心。」又诏:「重览奏议,益以悲割。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