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大德憶念。比丘(某甲)命過。所有衣物應屬我等。
(如是三說。餘二人展轉之語。亦如上白。若但二人分者。惟除去二字。餘詞同上。若二人中有一人看病者。量德賞物。直付與之。但除白詞不說。律云。三語未了。分物未入手者。須一與分。知事者。罪福因果。善須稱量)。
十三心念取物法
(毗尼母論云。一相應法者。二人共住。一人死。在者應取彼衣物。當心念口言)。
此(某甲)亡比丘衣物。應屬我。
(作此三說已。手執物故。後來比丘不得分。此但略記儀式。廣如分衣揵度中詳明)。
○第四與覆藏行篇(二種)
初與但覆藏羯磨(十五法)
一露罪方便法
(如律所明。若比丘犯僧殘罪已。或覆。不覆。應當具慙愧心。向清淨比丘。或知事人前說罪。其知事人。然後引犯者至羯磨寮。請羯磨師出。知事人云)。
展具 作禮羯磨師三拜 問訊 長跪 合掌。
(其羯磨師。從初篇問起。乃至第五。逐一問竟。犯者如實答已。一拜而起。其知事人。同羯磨師。引彼到方丈門外立。羯磨師在公位前立。知事人入室請和尚出。登座已。羯磨師合掌。作如是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