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尚問看病人云。汝當時看病。是僧所差。是自己發心的。(若言是自己發心的。應復問云)汝初發心時是何主意。
(若言是慈愍心。為饒益病人故。又素常知彼具五法者)。
和尚告大眾云。我(某甲)向來會聞此人看病事事如法。不知大眾所聞何如。(若大眾皆言)果如所說者。(尚云)既然。有功。理應賞德。此時將亡者所持三衣鉢具。羯磨與他(其知事人。即徃衣所。稱量功行大小。或總與。或但取衣。具。并鉢。送無作法者手中。彼接已。白云)。
大德僧聽。(某甲)比丘命過。所有(三衣。鉢。坐具。針筒。盛衣貯器。隨當時有者牒入。或云。所有諸衣物)此現前僧應分。若僧時到。僧忍聽。僧今(或云。持某衣物)與(某甲)看病比丘。白如是。
大德僧聽。(某甲)比丘命過。所有(諸衣物)此現前僧應分。僧今(持某衣物)與(某甲)看病比丘。誰諸長老忍。僧與(某甲)看病比丘。(某衣物)者默然。誰不忍者說。僧已忍。與(某甲)看病比丘(某)衣物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如是白已。持衣鉢等物與彼。其瞻病人。即出眾。先應禮謝和尚。及大眾已。然後方受。此據五德全者如是若中下看病者。賞勞之法。或增或減。臨時稱量。如但與一衣。牒衣名而白。若無五德。則不應賞。可入輕物中作法。若是白衣人看病。與少許物)。
五還施亡物法
(若病人在生時與他人物已。彼人不忍持去者。仍還病人處。後病人死。此物應准五分律。白二羯磨與彼。作法者。手持物白云)。
大德僧聽。(某甲)比丘。於此處命過。彼生存時。已將(某物)與(某甲)。彼未持去。若僧時到。僧忍聽。僧今持此(某物)與(某甲)。白如是。
大德僧聽。(某甲)比丘。於此處命過。彼生存時。已將(某物)與(某甲)。彼未持去。僧今持此(某物)與(某甲)。誰諸長老忍。僧持此(某物)與(某甲)者默然。誰不忍者說。僧已忍。持此(某物)與(某甲)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如是白已。若人現前者。即應出班。居中向上。禮謝和尚。及大眾已。然後持去。若不現前。另日與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