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常住事冗者。堂內人應讓彼先安幾位。如或無緣。須依次序。不得取溷也。若安居人多者。應差首領。或上座。多幾處作法。其所對之人雖別。而文中所稱律師之名無殊。內外安居竟。其受事人。教打鐘三下。大眾普集佛殿前。禮佛三拜。轉身問訊韋馱已。到方丈前頂禮和尚三拜。左右分班。和尚警策大眾已。首領者云)。
大眾向上排班禮謝和尚三拜。(尚云)一拜。(或言)免禮。
(說已。各回。待跪課後巡寮。其後安居者。隨到隨作。文亦如上。惟更後字為異)。
四註明日課法
(次日維那。同書記。序日課簿。寫法亦有次第。先鐘板堂。次學戒堂。然後外寮首領。及各行單。並諸沙彌。於每人名下。記念佛。持誦。多少。禮拜若干。上寫一號。或某堂。或某寮。序已。知事人當執簿徃內外。及各寮對明人數。以使自恣查物。恐有緣出界者。須來去通知。以見身和同住也)。
五序記臘次法
(其日課簿成已。再書臘次牌。先寫安居臘次四大字為題。其號乃是序戒面上。每人名下註明某年。某期戒。有夏無夏。從前至後。一一序竟。餘一段寫後安居者。然受再上行別住人。及菩薩求寂。五戒。十戒沙彌。其後安居人。隨到隨上。欵式如前。唯要註明日期以便滿其日數。勿招破夏之愆也)。
六心念遙依法
時諸比丘住處。無所依人。不知當云何。往白世尊。佛言。若無所依之人。應心念安居(心依彼念。口自陳情。非謂不言也)。七日得往還處。遙依人(時至具儀。心念口言)。
我比丘(某甲)。今依(某)處僧伽藍。前三月夏安居。遙依(某甲)律師(三說。此心念法。唯前安居開聽。不可以中。後。二法為例也)。
七請依止師法(此隨上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