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前云於止犯中。列房長殘提。乃顯下品罪相有無如前答可見。若止犯心邊。有作犯。乃雙持犯義。如過量造房。心故違尺量妄作。衣鉢必故違三如之類。由妄作一事。二犯並起。違制即止。妄修即作。由止有作。由作成止。故云止犯心邊有作犯。事鈔通塞門。約教行心用。二種論通。義可見也。須知。持犯一章。諸門意別。若雙持犯義。當見疏鈔持犯體狀門。及鈔通塞。備而明之。若諸句法。約根本。歷於三心。對顯不學無知。
有無輕重之相。如此分之。粗知蹊徑。
問。妄修一事。為得幾罪。
答。妄修作犯。違制止犯。更得不學無知四罪具矣。又四行列罪。自有等差。兩持二九。并止犯八句。唯顯枝條。不列根本。兩犯。二九根條。並列。根本。據隨成輕重句。法不因此義。枝條據三心不同分句。由此而作。識則一向無犯。疑則二皆吉羅。不識之心。不學結吉。無知犯提。更有事開犯結。並見諸文。可謂持犯之相實深。非積學洞微。窮幽盡理者。斯義難見也。寶慶三祀仲冬。於靈芝為客書。
重釋事鈔持犯篇通塞文
鈔云。若就修行。解止持者。
對境策持。為修行也。此中止持。正據隨對惡境。具緣持戒者。是也。與下心用教行中二止持。名月義別也。
如止殺盜。先修慈悲。少欲等行以行成故。名作持。望境不起。名止持。即止中有作也。
止殺盜即遵制持戒。修慈等即起觀對治。欲臨境不犯於戒。須平時對治有功。治功成故。對惡不作。故云望境不起也。是則。由作成止。止不離。作故云止中有作止據臨境離過。作據用心對治。又復須知。止持有二。一對善事作。無違制此止。歸下作持論通也。二對惡境。順戒離過。正是此位。與心用作持論通如上可見。
若就修行解作持者。
此作持。對制聽。善事善法。依教策修。名作持。與前止門作持。名同義別。前約心用起觀。此據隨對事法。依教而作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