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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中国撰述诸宗著述部戒律宗-终南家业-宋-守一*导航地图-第63页|进入论坛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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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上品雖是大乘。未為圓義。乃即本宗分通之大也。又復鈔經乃業疏前文雖有明大乘義。並非立圓決通之處。唯義立圓。會小即大。唯見業疏出體文中。講學之家。不細考文。凡形言句。並無分別。良可悲歎。

  問。受緣上品。若非圓義。何以記中。約圓消釋。

  答。祖師建立。義有次第。前且依宗立法。後方立圓決通。若就文考義。前後自殊。若以後決前。前所立法。無非圓義。記主。既得圓意。不妨以圓釋通。庶使來者。依圓行受。

  問。上品大受。納法既周。後更立圓。何益其事。

  答。上品雖大。猶屬分通。義雖當大。教終屬小。又上品之。名慈悲之語。並出小論。故須立圓決偏小。教行即一。佛乘顯出。分大究竟圓妙。故濟緣云。為成本宗分通義者。是也。

  問。祖師立圓。為通空有。唯圓四分耶。

  答。據論立圓。通圓空有立法既唯依四分。所以且據所承。為圓四分也。又復四分教義。兼該深淺所以纔圓四分。便可兼圓於有門也。

  問。業疏立圓之後。引律分通文證。鈔中。上品心後。亦引分通文證。未知何意。

  答兩文所引。其意自別。鈔中直引其文(文在前引)。乃證上品。即分通義。疏中。先以圓融會云。大小俱心。律儀不異。方云。何況四分。通明佛乘。等。斯謂以圓決小。無小不圓何況四分通明佛乘。以圓決顯。何疑之有。是則鈔疏兩引。義意天殊。

  問。依宗立法。尚無後受之疑。況又圓決。宗旨甚明。今時臨受。高座廣談。或謂依善戒次第而受。或引四重樓閣之喻。或謂祖師立圓。開解受小。逗會習後受大學功既淺。說不知源。玷辱宗門。為害不少。請為決明。使開茅塞。

  答。詳考圓宗章中。決制法。融境緣。明作法。顯隨行。無非以開顯義。融會教行。開蕩執情。使其依前受儀。圓導圓開。圓受圓持。緣境則。徹三際。亘十方。不離當念。納法則即三誓納三聚。只一唯心。豁開五義。分通揭倒。四重樓閣方見。吾祖教門。若秋蟾當空。了無滯礙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