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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中国撰述诸宗著述部戒律宗-沙弥律仪要略述义-清-书玉*导航地图-第43页|进入论坛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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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鑑今

  今人不能俱行乞食。或入叢林。或住庵院。或出遠方亦未免有金銀之費。

  釋。今人不能者。謂末法時中。人多少信。難比佛世時也。況閻浮提人。以財活命。故難乞食也。梵語貧婆。此云叢林。聚草為叢。聚木為林。乃龍象奔投之處。眾僧棲心修道之所。譬如大樹叢叢。清蔭遠覆。故僧聚處。名曰叢林也。又草不亂生曰叢。木不亂長曰林。言其內有法度也。庵者。安也。古人心地開明。把茅葢頭。以蔽風雨。清貧樂道。身心俱安。故曰安也。西域僧俗修行。於蘭若處。多結草居之。院者。禪室也。凡庭舘。有垣墻者。

皆名曰院。亦是叢林之別名也。遠方者。謂尋師訪道。遠涉他方。則非錢不行。故曰。亦未免有金銀之費也。

四餘濟

  必也知違佛制。生大慚愧。念他窮乏。常行布施。不營求。不畜積。不販賣。不以七寶粧飾衣器等物。庶幾可耳。

  釋。布施者。恩澤於人曰布。惠及於彼曰施。謂見他貧乏。則有餘當捨。不得多畜也。營。是經營。求。是謀求。謂不得經營施主。抄緣惡化。謀求利養故。古云。僧雛。猶鳳雛也。當惜其羽毛。聽其自然。若哀求苦索。則失袈裟之體也。畜積者。畜。是貪畜。積。是積聚。謂有檀越布施。即將供養三寶。自獲善果。復令施福轉增。不可畜之箱囊。積之高閣。生他貪念。自禍禍人。況纔登戒品。固當專致學道。恐其恣長貪心。金銀不經其手。

豈受畜積耶。故經云。無得藏積穢寶。人與不受。受則不留。轉濟窮乏。常為人說。不貪之德是也。販賣者。賤買貴賣曰販。以貨求利曰賣。謂不得賤買貴賣。虧損淨行。以利求利。壞佛形儀。故業疏云。但以邪心。有涉貪染。為利賣法。禮佛讀經。斷食等。所獲贓賄。皆曰邪命物也。不以七寶粧飾衣器等物者。謂非釋子之所宜也。此乃增長愛根。成有漏業故。可爾者。謂無上諸事。方可捉持。此亦勉強而說。非佛言也。

五定罪

  如或不然。得罪彌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