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与文明 -05-古籍收藏 - 04-佛藏 -09_戒律宗

34-中国撰述诸宗著述部戒律宗-沙弥律仪要略述义-清-书玉*导航地图-第100页|进入论坛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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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 不得脫裏衣臥○不得睡床上笑語高聲○不得聖像及法堂前攜溺器過。

  志于道者。則睡眠時少。經行時多。或勞倦至極。暫臥少頃也。所以古人圓木為枕。而自警耳。裏衣者。不論上下。但以近身所著為名也。若脫臥者。則放逸恣睡。故不得脫也△笑語高聲。與前禪堂臥語儀無別。惟異房中耳。睡時語聲。神鬼所瞋。念佛持呪。神鬼贊祐△聖像者。諸佛。菩薩。羅漢。祖師等像。法堂者。是凡聖交參說法之地。溺器。周禮天宮曰。太尉掌王燕服。及褻器。鄭司農曰。褻溺器也。名虎子。亦名伏虎。此言便利穢褻。

不淨之器。不得在師長前攜過。況聖像者耶。

  圍爐第十五(凡四事○分二)初避嫌

  不得交頭接耳說話○不得彈垢膩火中○不得烘焙鞋襪。

  嚴冬向火。皆為禦寒。若交頭接耳。則失威儀。說話。則廢正業。亦為是非之本。再彈垢膩火中。及烘焙鞋襪。令臭氣薰人。動他心念者。則損福不淺矣。故律云。向火不得以毛髮。爪甲。洟唾。皮。血。餅。果。毒藥。而著火中。並皆得罪。清規云。不得炙鞋焙屩。亦不得撥火飛灰。塵坌人眼。

二輟已

  不得向火太久。恐妨後人。稍煖。便宜歸位。

  六和同住。泠煖相同。向火太久。是不為眾。故當知足也。箴規云。淨髮圍爐。禮宜謙讓。律中佛言。向火有五過失。一。令人無顏色。二。令人無氣力。三。令人眼闇。四。令多人閙集。五。多說俗事。有損無益也。

  在房中第十六(凡六事○二分)初敬人

  更相問訊須知大小○欲持燈火入。預告房內知。云火入。欲滅燈火。預問同房人。更用燈否○滅燈火不得口吹。念誦不得高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