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槌。是舉罪之規。抗拒是抵觸不順之貌。如其不服。生瞋違和。即非好僧。古人聞善言則拜。有告過則喜。斯皆聖賢氣象。何不效之。
飯中有穀。去皮食之。
命依食住。道由食存。故宜惜之。不可賤棄。志逢禪師。一日宴坐。有神跪於前。師問為誰。曰。護戒神也。師曰。吾慮宿愆未殄。汝知之乎。曰。師有何罪。唯小過耳。師曰。何也。曰。凡折鉢水。亦施主物。師常輙棄之。非所宜也。言訖而隱。師自此悉飲之。
不得見美味生貪心。恣口食。
不知食之過患。故恣貪無厭。如昔一沙彌貪愛酪味。死即作酪瓶中蟲。復一沙彌貪著龍宮香飯。死後為龍。欲奪龍宮。殺諸龍屬。為害非小。是故於食不可生貪心也。
不得偏眾食。
僧物偏眾。準直成罪。自物偏眾。是無慚人。僧未食。不得先嘗。若為僧作食。欲知鹹淡。先嘗無過。昔唐登州文登縣。郭行妻王氏。生一女鶴喙。將終自言。酬先世甞齋之報。以此示人也。
△禮拜第六
禮拜不得占殿中央。是住持位。
縱無住持。亦有監寺。復當妨後來之人。住持者。弘揚正法人。乃善知識也。凡禮拜。須淨盥潄。露頂跣足。早起及二時粥飯。當嚼楊枝。若不如法潔淨。禮便獲罪。
有人禮佛。不得向彼人頭前逕過。
逕。近也。過也。逕過。一自失尊敬。二亂他觀法。獲罪非輕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