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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中国撰述诸宗著述部戒律宗-戒杀四十八问-清-周思仁*导航地图-第4页|进入论坛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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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曰。物罪固不可逃矣。己罪獨不可逃乎。因物罪不可逃而殺之。與彼同受不可逃之罪矣。相噉相殺。理有必然。人奈何處可逃之地。不思早自逃乎。

  客曰。世間物命。類多欠債。殺之何罪。

  答曰。物命償債。豈不誠然。但有對受殺果。不對受殺果之分耳。對受殺果者。前世彼曾殺我。今冤對相逢。理當償我也。不對受殺果者。前世他人。曾被其殺。今業報雖至。不當酬我也。世人一宴之頃。牲肴數品。一臠之肉。細命百千。安得盡取對受者。而殺之竊恐取償于前世者。手中希得一二。而借債於來生者。比比然也。

  客曰。不對受者。殺之固當有報。若對受者。一往一來。殺報已盡。庸何傷乎。

  答曰。子不見市人相毆乎。此以杖來。彼以杖往。兩拳迭下如雨。曾見一往一來之後。各各斂手平心乎。菩薩于未來因緣。洞若觀火。所以遇冤讐而不報也。

  客曰。佛言。有生之屬。或多宿世。父母六親。有何證據。而作此說。

  答曰。六道眾生。無量劫來。輪迴不已。即以一劫論。其數無量。安見目前。有生之屬。與己無關耶。余曾見劉道源為蓬溪令。解官歸。宿秦氏家。夢一婦泣曰。吾乃秦之妻也。因埵殺一婢。冥官處我以死。仍罸為羊。今現在欄中。明日。將殺以享君矣。劉急白之。已不及救。舉家大慟。嗚呼世之類此者。亦多矣。肉眼人見不到耳。悲夫。

  (咸豐三年。浙江紹興府。有黎氏子。無惡不作。現生變為豬。其家送至雲棲下院放生。許蔭庭司馬親見之。蓮西居士附識)。

  客曰。見人殺生。及捕魚鳥者。雖發救度之願。而力不從心。奈何。

  答曰。見殺生者。默持一切神呪。或稱阿彌陀佛名號。代物發懺悔心。則被殺之物。自然受益。見捕魚鳥者。專注其人。不起別念。默念南無多寶如來。數十聲。魚鳥皆可逃網矣(此法屢試屢驗。萬勿輕忽)。

  釋葷血禱神之疑(三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