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知病人可食不可食。可食能與。二。不惡賤病人大小便吐唾。三。有慈愍心。不為衣食。四。能經理湯藥。乃至差若死。五。能為病人說法令歡喜。律攝云。若病人貧無藥直者。師主知識等。應為辦之。或施主邊求。或用僧伽物。或塔物。或旛葢等莊嚴具。依價賣之。以供藥值。病差應償。若無力者。不還無罪。大師之子。是父母財故。若看病苾蒭。供給病者。除性罪已。餘皆應作 果報者。不看失慈心益。失悲敬二田。自有病苦。亦無人看。
能看。則成就第一福田。
○第十畜殺眾生具戒
疏。以傷慈。故制。七眾同犯。大小俱制。
若佛子。不得畜一切刀杖弓箭矛斧鬥戰之具。及惡羅網罥殺生之器。一切不得畜。而菩薩乃至殺父母。尚不加報。況殺一切眾生。不得畜殺眾生具。若故畜者。犯輕垢罪。
疏。罾繳羅網等。道俗皆制。刃槊弓箭。舊開國王王子等。
發隱。父母之讐不報。詳見下文。矛者。長鎗。罥者。所以羈禽獸足。繳者。生絲繫矢而射。罾繳羅網。皆漁獵之具也。槊亦鎗屬。刃槊弓箭開國王者。衛國以兵。餘人無國不應。
合注。此是性遮二業。殺之方便。且結輕垢。隨害物時。更結殺罪 開遮者。或勸人戒殺。若買。若化其器藏而舉之。毀壞彌善 果報。如殺戒中說。
如是十戒應當學。敬心奉持。下六品中廣明。
疏。此十戒總結。如下六品所明。
發隱。大本中六品。廣明如上十戒。今略之也。後倣此。
合注。此總結第一段十戒。懸指廣文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