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曰。揀權通說。諸祖同途。特諸清凉。故生疣贅。
記曰。合後三教。為一性宗。則後三合為一乘。至義分齊開同別處。將彼二教為同教。彼一為別教。
評曰。後三合為一乘。至義分齊開同別者。且義分齊中。亦如貞元合後三。開同別否。
記曰。是故且同頓實至不地抄云。若同三乘。亦収前四。則當始小。是故清凉亦同諸祖。總會諸權。以入一實也。
評曰。地抄若同三乘。亦収前四。別教邪。同教邪。若同教者。何諸祖云。若下同諸乘道十無礙一部太宗。又云。下同諸乘下約融通說。若別教者。何以法真大師。亦引成同教。
記曰。分諸乘者。明統列方便。總入正乘。融本末者。顯一理遍通。權實無碍。
評曰。此云分諸乘。乃統列方便。下曰。如是立中同教之內。亦列別教一乘。然此列方便。或是彼別教應非彼列別教。或是此列方便。應非記之不審。此居一焉。又融本末時。引理遍通。而棄義門異者。融本末中。應壞權實邪。今釋曰。分諸乘者。顯法不同也。如經露地所授。並臨門三車等。融本末者。說一切乘無差別也。如會三歸一等。
記云。初標數六重者。顯全收也。
評曰。顯全収者。為與前語。所以現全収同邪。為與三寶童。或亦通収同邪。若與三寶章同者。何以下亦引證融本末邪。若與前科同者。該攝分乘二義同乎。章家分諸乘。記家顯全収。歒體相違也。
記曰。皆名一乘者。即圓教攝四。皆名圓也。
評曰。圓教攝四皆名圓者。且此中一乘。為泯權皈實一乘邪。為望正乘而為方便。受一乘名邪。若望正乘而為方便受一乘名者。何用清凉全収義耶。若泯權歸實一乘者。此一乘。何反不及所流辨邪。以下記文。獨判攝方便。為非即圓通自在義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