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有質者。以肉團心。屬色法故。但是心等所依。無實作用。如何速入眼耳耶。然佛說第六意識。有二義用。一與五識俱行。如眼緣色時。意亦緣色。分別皂白。起殊勝解。耳緣聲等。例亦如之。二不與五識俱。名獨頭意。如前五不緣境時。內自思等。今人天教。不知緣外境者。是意識作用。執以為心。故招此難。
且心與眼耳手足俱為質礙。豈得內外相通。運動應接。同造業緣。
顯肉團心無作用也。如其有用。肺等應然。則諸已死。應能緣慮。
若言。但是喜怒愛惡。發動身口。令造業者。喜怒等情。乍起乍滅。自無其體。將何為主。而作業耶。
迷心者。往往認情為心。遂謂心能喜怒愛惡。發動身口。故能造義。不知喜怒等。但是意識心所法也。豈可以心所為心王耶。且喜怒等情。乍起乍滅。對順情境。則喜則愛。對違情境。則怒則惡。境來則起。境去則滅。而心體常恒。本無起滅。若境去心無。心即斷滅。誰為主宰。而作業耶。
設言。不應如此別別推尋。都是我身心能造業者。此身已死。誰受苦樂之報。
前將身心分破。此將身心合破也。設彼救云。不應如此別別推尋。都是我身我心。總合能造。然則身死心滅。誰受報耶。彼若許心不滅。則無此難。
若言。死後更有身者。豈有今日身心造罪脩福。令他後世身心受苦受樂。
設彼救云。前身雖死。仍有後身。前身造業。後身受報。復有何過。難云。若心不滅。自作自受。屬於一人。於理則可。汝今既執身心俱滅。則後身心非前身心。不應彼作而令此受。其猶前官枉法。後官被黜。安有此理。
據此。則脩福者屈甚。造業者幸甚。如何神理如此無道。
現身脩福。而由前身所造惡故。令現受苦。不亦冤乎。現身行惡。而以前身善故。得享其福。不亦倖乎。理神者。即業理也。業由心造。故得名神。神理至公。必不如此枉濫。但自彼宗不能深究。率情而論。故似枉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