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是一切皆是其心损害,乃至愿他现法丧失,善业退坏,及愿彼后法往趣恶道等。
十者、邪见。
一、境事。谓实有事体。
二、乐欲。谓于所谤事体,以我见等,作谛实想。发起三毒随一相续,乐作诽谤之欲。
三、加行。即以如前所思,策发言行。此复分四,谓:谤因、果、作用、实事
(一)、谤因者。谓无妙行恶行。
(二)、谤果者。谓无彼二异熟。
(三)、谤作用。谓无殖种(无父母作用),无持种,(无思义往来,前后受生持种作用。)又无化生有情(中阴等类)。
(四)、谤实事。谓无阿罗汉等。(究竟断惑成智之人)
四、究竟。谓诽谤决定。此亦五相具足,缺则非圆。
(一)、愚味心,不了事实故。(二)、暴酷心。乐作恶故。(三)、超流行心(非凡心)。于法不知正理观察故。(四)、有失坏心,谤无布施、爱养、祠祀、妙行等故。(五)、有复蔽心。不觉羞耻、不知过患、不知出离等故。
此之邪见,复有余说。然唯说此名邪见者,由此能断一切善根,随顺诸恶行故,随自意行,极为非理,是一切邪见中之极重故。

